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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西黃舉志律師

    我們來看看開庭的程式,其中有一個環節非常重要,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情況。

    怎麼核實呢,如果是當事人,要看身份證原件,並且拿著身份證對照人看一遍,戴口罩也要求脫下口罩幾秒鐘。如果是公司,則要核實授權書以及授權人員的身份是否一致。如果是律師代理,則也要核對律師是否與證件上的人員一致。

    這個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情況非常重要,我開了這麼多次庭,幾乎每次都是這樣核實。為什麼說是幾乎呢,有些案件開庭,比如之前已經調解或者開了幾次庭,法官已經認識你,這種情況下就不再那麼認真的核實。

    我估計啊,這個法官正是陷入了這種誤區,吳女士上午還去法院見法官,法官先入為主的認為下午吳女士會來開庭。同時,在這個事情中,吳女士本身也有過錯,一般開庭,肯定會在開庭前至少三天以傳票的形式通知開庭時間,這個傳票特別是離婚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親子簽署,也就意味著吳女士是知道了開庭的時間,但是為何沒有到庭,這也給了其丈夫鑽了空子。

    歸根結底,還是法院核實當事人環節出了問題。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實可以不出庭,法院也會按照程式缺席判決。

    但是,請託出庭,這是比較少見。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你請了託,在法庭上,法官怎麼問,你的託都會配合你,這樣的庭審肯定是嚴重違反程式。

    那麼,現在這個案件法院已經決定再審,既然是再審就會推翻這個調解書。

    吳女士的丈夫和頂替者已經被法院處罰,15天的司法拘留和2萬元的罰款,實際上不算重,這應該比偽造證據更嚴重才對。

  • 2 # 法之律劍

    第一,對於不知情的妻子而言,不存在公不公平的問題,因為這個離婚調解協議對該妻子而言並無法律效力,他們的婚姻關係並未因此而解除。該妻子可以申請再審的方式,提出該案的筆錄簽字以及離婚和解協議簽字並非系其本人簽字,也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這種有關人身屬性問題須當事人本人到場,其他人代替簽字是無效的,且代替簽字也非該妻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該妻子也可以向該一審法院提出有人冒名頂替簽字的情形存在,一審法院也可以自己啟動糾錯程式改變結果。

    第二,涉事男子找人冒名頂替簽字,解除其與妻子的婚姻關係,已經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該男子和冒名頂替的女子都將涉嫌犯罪。

    第三,關於法院沒有認出冒名頂替者,因為疫情期間,該冒名頂替者戴口罩,法院工作人員沒有認出來,是客觀存在可能的,只要是法院工作人員不是故意的,這個跟法院工作人員沒有關係,畢竟現在長的像的人確實是有可能的,更不用說帶著口罩。

  • 3 # 葉律師

    吳女士發現法院調解筆錄上的簽字和摁的手印都不是自己的,得知自己被冒名頂替自己被離婚,並且離婚民事調解書並已生效。法院迴應,調解當天冒名頂替者戴了口罩,且出示了吳女士的身份證圖片,導致法官直觀的識別出現了偏差。

    非本人簽字確認,但以此作出裁判,那自然是屬於錯案。現在法院也對該案再審。其實我也相信法官應當是沒有惡意,不存在故意幫忙製造離婚。我們法官一般也就是核對一下當事人的身份原件,簡單確定一下當事人身份。特別是這種雙方願意調解的案件,法官自然也是願意提供便捷,所以在核查當事人身份上並沒有嚴格按規定處理。從法律規定來說,男子及女子的行為嚴重妨害我們的法庭審理秩序,法院以妨害訴訟秩序對吳女士的丈夫吳某司法拘留15天,罰款2萬元;對冒名頂替者司法拘留10天,罰款1萬元。當然,法官目前也已停職接受調查,後續將會受到依紀依法進行處分。

    被冒名頂替等盜用身份資訊的事件並不少見。特別是大資料時代,我們的每個人的資訊都處於裸奔狀態。除了有權單位有我們身份等隱私資訊外,一些企業透過APP等軟體也輕而易舉的獲取我們資訊。但這些公司也非常強勢,不同意授權獲取個人資訊,那就無法使用軟體。個人對於這類情況也是非常反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對這個問題進行規範,保護公民資訊及隱私。

  • 4 # 胡究法的如法炮製

    [案情回顧]丈夫吳某出軌,小三也身懷六甲,於是主動提出離婚,妻子羅某不同意離婚,吳某於是起訴到法院,但是羅某不去,於是吳某找人戴著口罩冒充羅某之名把婚成功離了。

    [究法通律說法]

    1、吳某婚內出軌、小三懷孕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吳某作為他人丈夫,對婚姻不忠,亂搞男女關係,道德十分敗壞。一方出軌,另一方在離婚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我建議羅女士在離婚時一定要提出,吳某對婚姻有過錯就應當少分錢。

    2、吳某找人冒充羅某離婚的事情可以看出其智商完全不線上。

    第一冒充別人離婚即使婚離成了,也瞞不住。本案中,幸好吳某沒有再結婚,否則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羅某沒有參與自己的離婚,這個離婚本身是無效的離婚。

    第二、即使羅某不願意出庭,離婚還是可以離的。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要原被告親自來,這樣有利於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但是像本案一樣,羅某就不來,有什麼辦法嗎?法律規定:羅某不來,也不提交書面離婚意見,法院可以對其兩次傳喚,她仍然不來,不好意思,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拘傳就帶有強制的意思了。

    第三、羅某被冒充離婚而形成的審判結果無效。為什麼無效?因為被告人並沒有表達自己任何訴訟觀點,法院的判決的依據是錯誤的。根據民訴法198條,法院可以自己糾正,並且法院已經決定重審。

    第四法院重新審判可能對吳某不利。大家想想為什麼?你吳某找一個人來調戲法庭和法官,這離婚訴訟“夫妻關係破裂”由法官來認定。本案是出軌者想離婚,而被出軌者不想離,法院會覺的:這就是愛啊!

    3、案件的後續處理

    第一、審理的法官倒黴了。法官對當事人身份稽核不嚴是判決出錯的次要原因,並且經過輿論發酵,新聞已經報道停職檢查,後期可能面臨行政處分。羅女士經過多次申訴,案件才重審,可見阻力還是有的,但是錯了就是錯了,捂是捂不住的。

    第二、吳某及其請的女子面臨司法拘留。根據是刑事訴訟法111條和112條:妨害訴訟的給予拘留和罰款。該法院又創收了3萬元,吳某罰款2萬,請的女子罰款1萬,並對兩人都進行司法拘留。

    結語

    各位對吳某這樣的人有什麼好辦法沒有,婚內出軌還著急離婚?難道小三就那麼香嗎?是著急給小三的孩子上戶口呢?還是因為吳某本身是公職人員,離婚也要從快,以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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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愛亂翻書的風

    真的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前一段時間有上學被頂替的,現在竟然有離婚被頂替的,而且在當時還離婚成功了。四川的大竹縣的吳女士的丈夫想要和其離婚,就找了一個女的帶著口罩去法院進行離婚,當時法院因為頂替者戴著口罩,還出示了吳女士的身份證,沒有看出來,所以裁定兩人離婚。

    吳女士的丈夫既然能想到找頂替者和他離婚,就說明她的丈夫想要透過這樣的方式獲得更多的利益,這明顯對吳女士很不公平。

    夫妻之間既然走到離婚這一步,說明兩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已經到了沒辦法修復的地步,因此才進行協議離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好聚好散,更多是兩人爭的頭破血流,本次事情當中,吳女士的丈夫內心肯定是打起來自己的小九九,據我分析,她的丈夫可能覺得和吳女士離婚會出現波折,包括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歸宿問題會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加上現在都基本上到哪裡都會戴口罩,所以他就想到戴上口罩也許看不出來,而且幾乎沒有人能想到離婚還能有頂替的,所以出了這個昏招,找人向著到自己有力的方向進行判決,這明顯侵犯了吳女士的權利,莫名其妙的被離婚了,感覺自己被戲耍了一樣,放在誰心裡都不舒服。

    吳女士的丈夫找頂替者來離婚,就意味著他給司法機放出了一個迷霧彈,干擾了司法機構的正確判決,所以他這是妨礙司法公正。

    據吳女士說,在當天上午曾去過法院見過負責其離婚調解的羅法官,下午換了冒名頂替者,法官卻沒察覺,這是法院法官的疏忽,說明其工作不夠細緻,有漏洞,但是此事的罪魁禍首應該是吳女士的丈夫,因為吳女士的丈夫是找了一個頂替者戴上口罩來進行離婚的,這就好像在警察辦案的時候,有人給了假口供或者是假證據一樣,會給他們增加了很多的干擾項,無形當中增加了難度,而這個事情也是一樣,因為戴著口罩,如果不進行仔細辨識的話,再加上提供了當事人的身份證,基本上不會懷疑,給法院一個錯誤的判斷,所以最後吳女士的丈夫及頂替者才出現了司法拘留,並處於罰款的懲罰,這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 6 # 禪心論法

    眾多網友最關心的是這種行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這種情況一般不會以犯罪論處,有律師認為該行為可以以虛假訴訟罪追究二人責任,這種觀點未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可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司法機關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於冒名頂替的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111條、112條等規定,以妨礙訴訟予以罰款,拘留。因此,法院對離婚原告吳某司法拘留15天,罰款2萬元;對冒名頂替者司法拘留10天,罰款1萬元;對二人進行了處罰;這是適當的,也是合適的,無疑是正確的。

    結論:不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這主要由法院審判人員承擔,主審法官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嚴重的話,可能會取消員額資格,甚至被調離審判工作。

    3、民事責任

    對此錯案,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撤銷原來的民事調解書。至於存在不存在民事賠償,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是不存在。

    4、特殊情況

    如果男方騙取離婚證後又與他人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這要牽扯重婚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大概就是此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這件事告知我們,不要自作聰明,自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到頭來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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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郭廣吉律師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

    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法院,就更加的令人驚奇!

    2020年9月7日,四川大竹縣吳女士的丈夫要求吳女士與自己去法院離婚,吳女士不同意沒有去。

    但9月18日,吳女士驚訝的發現丈夫已經與自己離婚了。

    為此吳女士找到法院,發現自己丈夫找人戴著口罩冒充自己,在法庭上籤了吳女士的名字。法官沒有核實身份,就發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調書。

    原告、被告的簽字

    吳女士認為離婚協調書有錯誤,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12月19日,涉案法官羅某因工作不夠細心謹慎,已被停職調查;

    12月20日,吳女士丈夫以妨害訴訟秩序罪被司法拘留15天,並處2萬罰款,代替吳女士簽字的女子被拘留10日,處1萬罰款。

    吳女士丈夫這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了,代替吳女士簽字的女士,以身試法,也不算冤枉。

    這個羅法官卻是對不起自己的職業,又給法官抹了一道黑。

    看調解書的內容,只涉及了二人同意離婚和訴訟費的負擔,並沒有給吳女士造成除身份關係外的其他損失,但是吳女士丈夫這樣的行為調戲的可不只是羅法官,而是法院,擾亂的是法院所掌握的訴訟秩序。

    這對不知情的妻子而言,是不是不太公平?

    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這純屬欺騙,這樣的結果不對吳女士產生任何效力。

    涉事男子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

    吳女士丈夫的行為擾亂了法庭秩序,如果按照虛假訴訟罪來追究,我認為也有事實和法院依據。

    法院解釋冒充者戴口罩沒認出來,你怎麼看?

    沒認出來?是理由嗎?難道不是智商欠費了嗎?

    如果是,那以後就找能認出來的人審案子吧。

    就像醫生一樣,動手術,將好的左手當成壞的右手切除,醫生說,我沒認出來?

    那患者受得了嗎?

  • 8 # 老案

    第一,冒名頂替的離婚的調解協議違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中國法律規定,婚姻訴訟也就是離婚訴訟本人必須到場,離婚訴訟解決是否要離婚的問題,必須是本人表態,因為,離婚是涉及人身關係的訴訟,代理人都不能代理表態,必須是本人,本案中,女方是冒名頂替完全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原配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擾亂了國家司法訴訟的程式,給法院工作帶來麻煩。其婚姻調書也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審理案件的法官工作有點馬虎,應該提高工作責任度

    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有點馬虎,但是也是有情可原,疫情期間大家都帶著口罩,再說了,法官也是人,讓他做人的識別也有難度,僅僅憑藉肉眼識別人的真實身份是有侷限性的。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只能是等待科技的進步,如果法院有人臉識別系統,那這樣的事情發生就會減少很多。

    支付寶幹掉的小偷,人臉識別一定也會幹掉假冒。

    第三,男子和冒名女子應該以擾亂訴訟程式予以處罰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對男子和冒名頂替者處罰,罰款是較輕的的處罰措施,對此可以拘留,以達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四,既然有冒名頂替離婚,那真實的婚姻背後一定有故事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幸福,不幸的家庭都有不同的不幸。

    婚姻的也一樣,既然是離婚,男子為啥不直接告女方呢?背後一定有難言之隱。

    或者說應該在離婚前,雙方也是商量過的,已經無法達成離婚協議,而且,男方錯誤的認為法院不會判決離婚,故才導演的上面的一幕。

    其實,認真學學婚姻法就知道,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案件到法院第一次訴訟可能判決不準離婚,但是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第二次、第三次一定是會判決離婚的。

    訴訟離婚雖然比較麻煩,但這是制度的安排,是法律規則,任何人都要遵守。冒名頂替絕對違法,是萬萬不能採取的方法。真實婚姻的背後也一定有故事,如果遇到難纏的離婚案件唯一的辦法就是透過法院堅持訴訟離婚,最後一定會判決離婚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看此人為惡人,是此人本惡,還是我心中有惡而現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