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園丁四十年

    因為社會上責任主體不同,有個人,有單位,有政府部門等,不同主體責任、能力、權力差異巨大。如一名個人懷疑醫院、學校、派出所、法院等違法或犯罪,但一個市民居民權力能力有限,一律讓主張個人舉證是很困難的事情。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及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根據被懷疑、舉報的責任主體,法律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舉證責任。這也是中國法律法制的進步!!如一個人在政府部門或派出所捱打造成傷害,那這個人或家屬是無法、無權調查政府部門或派出所的,必須由部門或派出所倒置提供證據自證清白,或上級部門調查取證。

  • 2 #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司法審判當中的一個原則,然而在司法審判當中對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的適用則由法官去決定,所以有時候可能是適用這個原則,有時候可能不會適用這個原則,這是因為在司法審判中有些事情是無法掌握的。因為法官手中有自由裁量權,這個自由裁量權不是任何人任何當事人都可以控制的。

  • 3 # 緣起緣落4946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這是對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就是主張者舉證困難與舉證不能,這就要求舉證倒置,由對方拿出沒有侵權的證據。這也是法律的公平。不能把這些都歸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不公。法律的本質是還事實以真相,從而做出公正的裁決。

  • 4 # 教育反思者

    對於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出現主張方舉證困難,應有第三方調查取證。這是司法原則。

    但是,麻煩的就是這個但是,如果完全貫徹了這個司法原則,則司法尋租的空間會基本消失,冤假錯案數量會斷崖式減少。

    對於行政案件,一律由政府舉證。

  • 5 # 高老莊141379021

    我認為誰主張誰舉證應深化改革,現在百姓打官司有些證據可以收集取證,有些證據是透過相關部門批准方可取證的,我覺得法院和法官在收到當事人訴狀和答辯狀及證據後,應該對案件進行予審,對案件需要哪些證據佐證應首先理出頭序,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舉那些證據。這樣更顯法制的公平。也可促進案件快審。可以避免當事人舉證與法官認為的證據不一現象發生。有些當事人本可以舉證的證據,由於和法官庭審中提出提問的證據內容不一,而影響了證據的提供甚至敗訴受冤,案件審理公平受到了影響。所以法官極早告知當事人提供必要證據,是非常有必要的。

  • 6 # 問必答

    因為難度大。

    如,法院對嫌疑人要求他自己舉證自己沒罪的證據,而不是法院拿出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

  • 7 # 米老鼠171074367

    若一刀切地貫徹誰主張誰舉證,那麼弱勢當事方有時就會雖然主張有理、合法,卻因客觀條件侷限難於舉證而不能有效維權。所以有些案例舉證責任的倒置,能有效維護弱勢主張方的合法權益。比如醫患糾紛訴訟中採取的患方主張但由醫方倒置舉證,醫方提供出具原始真實的病案、診療記錄等就是這個原理。

  • 8 # 申城2010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一般的舉證規則,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多適用這一規則。

    此外,還有些民事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比方環境汙染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這些都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因是讓受汙染人或勞動者舉證沒有這個技能和客觀可能。

    另外,有些案件雙方都無法提供證據,但按人們的經驗法則可以推定事實,即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高度蓋然性推斷出案件事實。比方撞倒老人案件,一方說自己是見義勇為扶摔倒老人而被訛詐,但老人指認是其撞倒的,雙方都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按照日常的生活經驗運用邏輯可以高度推定事實。在日常生活中,當你撞倒他人時,一般會將他人扶起後問有沒有撞傷,如果需要就醫則送醫院治療,治療中承擔醫療費用。如果你是一個理智之人,不是你撞傷的,按常理是不會付救治費用的。真的是見義勇為,是理智之人當然會顧及被誤解,會留下證據以防萬一。

    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斷案是以高度蓋然性為基礎的,這也是科學認定案件事實的方式。英美法系大量的案件是透過經驗法則推斷事實斷案的,比如法官自由心證、內心確信原則,陪審團制度不也是讓不懂法的人按日常生活經驗斷案的。

    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之人肯定是理智之人,既救助他人也保護自己。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適用,其內容也規定了你有反證的權利。

  • 9 # 山心路

    有些證據是需要調查或偵查才能取得的。但法律目前規定,除了國家專門機關,其他機構和個人是沒有偵查權的,自然就無能為力了。

  • 10 # 閒看秋風999

    誰主張誰舉證,多半都是用於民事訴訟;此類案件沒有公權力的參與;比如說家庭財產繼承以及題主所說“老人碰瓷”。

    很明顯,“碰瓷”並非法律詞彙;刑法將此類案件稱為“詐騙”;而詐騙案與老人摔倒聲稱被撞的還是有著極大的差別;

    換句話說,詐騙案的“碰瓷”多半發生在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車輛追尾剮蹭等等涉案金額比較大的案例中,碰瓷的目的就是為了詐騙對方的錢財。

    因此,處理辭了案件首先是必須報警,保留相關證據,警察介入以後調看行車記錄儀以及公共監控影片,千萬不可私了。

    老人碰瓷,多半指的是老人在乘坐公交車或者行走時不慎摔倒;各種原因引發老人“碰瓷”,可能確實是被撞,也可能是自己不小心滑倒;

    對於此類糾紛,我認為就是要“誰主張誰舉證”,比如說在場群眾目擊者的證詞以及調看公交車的行車記錄儀還有周邊的監控。

    同時,我認為老人故意去碰瓷的恐怕少之又少——七八十歲一把老骨頭,難道他真的有把握可以故意摔倒而自己毫髮無損嗎?靠碰瓷換來幾百元錢大概做個X光檢查都不夠。

    老人變壞壞人變老此種說法過於偏激;行動不便步履蹣跚的老年人有必要去碰瓷嗎?

  • 11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我們為什麼不能堅決貫徹誰主張,誰舉證呢?

    誰主張、誰舉證只是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原則,因為一個案件需要許多的證據組成的,有的複雜一些的案件會出現民行、民刑交叉等情況,有的證據需要舉證責任倒置。有的證據需要司法機關調取或者需要配合司法部門調取,因為當事人是一般的公民,公民是沒有權利蒐集其他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所以,就不能堅決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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