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將停車費與物業費捆綁,不合規且更無法律依據,甚至觸犯法律。
物業費是指園區內公共區域的裝置設施養護執行、保安、保潔、綠化等服務費用。它是受全體業主委託,園區區域內公共性質的,簽訂有服務合同(與業委會或產權單位),並配有相應的業主公約。
停車場地上部分是全體業主共有,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管理單位(這可是物業管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實施管理及服務,收入一定的管理及服務費用。盈餘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使用用途應為直接服務於業主,或者補充物業服務經費不足。
以上兩項收支,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公示,接收業主監督。
地下車庫場地所有人直接經營,或委託第三方經營,也可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經營。雙方簽訂經營委託合同,需得到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並在相關部門報備,收費內容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識。需要指出: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實用,不得影響園區正常的執行秩序。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合同與車位服務費用,由於其主體不同,使用性質不同,分屬不同的管理服務領域。園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強行將二者捆綁,屬於超越合約範圍,不符合雙方約定,更不合法合規。
另外,水、電、汽、熱等代收代繳類收費專案,同車位收費專案同屬於單項服務約定,不屬於園區公共性質的物業服務範疇。強行捆綁,同樣是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的,應立即整改。情節嚴重的,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處罰,甚至需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果是透過業主委會法律程式的收費應該是合理的,如沒按法律程式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收費部分違法,就看小區裡的人群的文化知識了,先自學物業法吧
首先,將停車費與物業費捆綁,不合規且更無法律依據,甚至觸犯法律。
物業費是指園區內公共區域的裝置設施養護執行、保安、保潔、綠化等服務費用。它是受全體業主委託,園區區域內公共性質的,簽訂有服務合同(與業委會或產權單位),並配有相應的業主公約。
停車場地上部分是全體業主共有,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管理單位(這可是物業管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實施管理及服務,收入一定的管理及服務費用。盈餘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使用用途應為直接服務於業主,或者補充物業服務經費不足。
以上兩項收支,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公示,接收業主監督。
地下車庫場地所有人直接經營,或委託第三方經營,也可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經營。雙方簽訂經營委託合同,需得到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並在相關部門報備,收費內容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識。需要指出: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實用,不得影響園區正常的執行秩序。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合同與車位服務費用,由於其主體不同,使用性質不同,分屬不同的管理服務領域。園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強行將二者捆綁,屬於超越合約範圍,不符合雙方約定,更不合法合規。
另外,水、電、汽、熱等代收代繳類收費專案,同車位收費專案同屬於單項服務約定,不屬於園區公共性質的物業服務範疇。強行捆綁,同樣是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的,應立即整改。情節嚴重的,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處罰,甚至需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