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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豆豆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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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築律師團
幾個月前看到這樣一句話“律師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感覺非常有道理,律師必須有責任心、較強的專業素養和專業技能,才能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
同樣的,這句話更適用於公檢法,特別是法官,法官作為裁判者,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把法律作為處理問題的唯一準繩,毋需也千萬不能摻雜其它。
法律適用錯誤甚至只是不夠嚴謹,都將產生產生極大的不良效應,讓大眾無所適從,望謹慎、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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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重情深
“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這句話說得太有水平了。這說明造假者的水平也太高了,竟然造得跟真的一樣,有的質量甚至超過真的。
但是我想說的是:就像偽鈔一樣,就是造得技術再好,甚至造得質量比真的還要牛,但它仍然是偽鈔。造假者仍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四川南充的甄先生現在也許非常糾結:花2萬餘元錢買了9瓶假茅臺酒,要求10倍賠償,但是官司打到現在,不僅沒有得到賠償,反而自己又多花出去了打官司費用1萬多元。
付出的人力、物力和心血就更不必說了,即使是以後能得到10倍的賠償。如果單從經濟效益上來看,這對於甄先生來說也是不值得的。
那麼對於這樣的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銷售假酒應該不應該處罰?下面我們就著重分析一下:
造假為何如此猖獗?造假也是份兒技術活由於受到利益的驅動力,現在造假售假非常猖獗,有些造假人員造假技術非常高超,達到了以假亂真的程度。就拿茅臺酒造假來說吧,一開始造假人員採取假冒商標和包裝的形式來造假;後來造假人員又用回收原酒瓶的方式來造假;再後來造假人員又在真酒瓶上打孔抽取真酒後重新注入假酒。
不得不說,這些造假分子的技術不斷升級,令人防不勝防。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我就納悶了?如果這些造假人員能把這些能耐用在科研技術上,那麼也許宇宙飛船早就被他們造出來了。
說穿了他們都是有一種利益驅動,都是想投機取巧。這對於造假者來說是這種心態,對於售假者來說同樣也是這種心態。
他們坑害的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損壞的是正牌生產廠家的名譽,因此對於這些不法分子就應當嚴厲打擊。
打擊假冒,有法可依我國對於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售假造假行為,都有嚴格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措施。
《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對於這方面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對於發現造假售假的行為,按照這些規定依照法定的程式處罰就可行了。
並且,對於售假造假行為情節嚴重的,《刑法》也規定了相應的罪名,比如《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等等。所以,這些售假造假人員有可能觸犯刑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後,針對甄先生購買到的假酒這個案件,既然有關部門已經認定了假酒,並對生產銷售者予以相應的處罰,那麼這個案件的事實就是很清楚了。
這一些假酒,肯定質量達不到茅臺酒的標準。不然這些造假分子冒險造假是圖了個什麼?難不成他們用的酒比茅臺酒還好?目的是想顯示一下自己的造假水平嗎?
一審判決認定“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那麼一審法院有證據證明涉案茅臺酒的質量是合格的嗎?
1、既然是假酒,那麼這些酒就不是茅臺酒了,而是假冒的茅臺酒。
2、既然是假酒,那麼它就不符合茅臺酒的質量標準,酒的質量就是不合格的。
3、既然是假酒,那麼它就不符和食品安全標準。
因為即使造假者用其它正規牌子的酒來冒充茅臺酒,但是嚴格來說它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因為消費者是按照茅臺酒買下,並按照茅臺酒來喝的。造假者假如說用其他牌子的高度烈酒充當茅臺酒,那麼消費者還以為是茅臺酒,他們喝多了、喝壞了怎麼辦?這也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啊。
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有錯誤的,理由有點兒不符合邏輯。
曾先生應當如何處理這起事件?這件事情的發生對於甄先生來說也是非常麻煩的,沒有想到甄先生因此成為了名人。
有的人會說他是職業打假人,也有的人會說他是愛出風頭、愛較真等等。
相信鄭先生,為了此事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想想還是很不划算的。
既然現在案件已經到了二審,那麼最終結果都以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為準吧。
結語希望甄先生不要氣餒,敢於打假畢竟是一個好事,我們挺你!
願甄先生能得到10倍的賠償,官司打贏了,別忘了買瓶茅臺酒慶祝慶祝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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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律說法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 甄先生花了2萬餘元,購買了9瓶假茅臺酒。事後,甄先生起訴商家,要求退還貨款並按購貨款10倍進行賠償。一審法院委託鑑定後,確定該9瓶茅臺酒確為假的茅臺酒。一審法院認為:該酒確實假冒茅臺的商標,只是標籤與產品不符,但沒有證據證明該酒的質量是不合格的,因此不支援甄先生的10倍賠償的要求。後,甄先生進行了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併發回重審。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透過鑑定,確定不是茅臺,但確實沒有做該酒是否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鑑定,按照上述規定,要求法院判十倍賠償,法律依據有些不足。除非是甄先生在一審申請做了該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鑑定,經鑑定,如果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麼支援10倍沒有問題。所以一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售假而不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做出瞭如上判決。
2、對於商家來說,商家確實存在售假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3倍賠償。所以,對於甄先生來說,除非其能舉證證明(誰主張誰舉證)這10瓶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否則,其只能要求增加3倍的賠償,而不是10倍。
3、現在由於本案已經發回重審,甄先生可以提起鑑定申請,對該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鑑定,如果鑑定不符合,則甄先生可以要求10倍賠償金;如果鑑定合格,則甄先生可以要求3倍賠償金。
4、銷售質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酒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質量合格的酒,性質確實不一樣。
5、當然,商家的售假行為確實不對,屬於欺詐, 應對其進行處罰,市場監管局已對其作出:沒收9瓶假茅臺,並罰款3萬元的處罰。
6、所以,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的看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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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wing246
個人粗淺之見。
這個"一審判決"真的差強人意。真與假是對質量相對而言,既然驗明是"假的"就是假的,怎麼能以"不一定質量不合格"為假的作嘉持呢?這不是要以假亂真嗎?這不是自打咀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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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襄陽楊淼淼
相信都看過《我不是藥神》裡面
1、能治病的印度藥在國內是假藥
2、為了保護專利,國家花了大價錢,人民花了大代價
3、今天這個法官如果辦理這種案件他會怎麼做,他能不能說;假的不一定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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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個實誠負責的吳律師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駁回該男子的訴求屬不合理合法。
即使法院認為男子購買到的假茅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要求商家賠償十倍的價款。
但是法院應當認定商家銷售的假茅臺屬於假冒偽劣產品,商家以假亂真屬於欺詐行為,法院至少應該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決商家向該男子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有關部門還應該對這些商家予以行政處罰。
針對無良商家為了牟利,肆意銷售這些假冒偽劣產品,一是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二是欺騙了廣大消費者,三是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所以必須對這種行為予以嚴懲,才能減少偽劣產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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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熱情的王SIR
“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這個法官說出的這句話,你不細想想還真挑不出毛病,貌似說的還有點道理。可是你仔細一想就完全不是那麼回事了。男子的遭遇被一審法院以商家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為由,拒絕了男子主張的10倍賠償。
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有什麼分別?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的相關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罪。
本案中,商家不能夠提供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沒有進貨查驗記錄,這些行為理應理解為已知是假茅臺酒或應當知道。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40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銷售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在量刑處罰上要明顯高過假冒註冊商標罪。
本案中,男子要求商家10倍賠償合法嗎?合法。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商家銷售的茅臺酒,已經鑑定為假酒。也就是說不符合茅臺酒GB/T18356-2007的執行標準,屬於明顯的“劣”產品。
GB/T18356是國家推薦,專屬於“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臺酒”的標準,其比普通醬香型白酒執行的GB/T26760-2011標準要求更加高。即便假茅臺酒是生產於茅臺鎮的醬香型白酒,但由於執行標準不同,假茅臺酒依然屬於“劣”的產品。
所以,對於本案的判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現實危害。這種假冒國家重點產品品牌,欺騙的是所有消費者對於品牌的信任。二審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也是對一審判決的否定,相信商家造假、售假的行為一定能夠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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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勤哥育兒
我認為在中國既然有真酒假酒的定意,那麼銷售假灑就應該被處罰,如果不處罰,生產假酒得就會無法無天,以假充真,以壞充好。那麼社會上所有好的物品都會被壞的物品取代。因為假的成本比真的便宜,那麼賣出的價格就會比真的低。
按《食品安全法》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這個十倍賠償主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不合格產品。畢竟食品安全關於人身健康,我們要求嚴格點,賠償金額高一點,完全是沒有任何問題。一審法院不支援十倍賠償的原因主要是認為這是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而不是不合格產品。當然,不管是什麼情況,這都是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來主張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大家都應該要有打擊假酒假煙的意志,所以,銷售假酒一定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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