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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阜陽劉傳士果樹嫁接

    銀行取四萬,路上丟了,找到撿錢人,他說就撿了一萬,該怎麼做?當時你的錢放在一起,肯定是一起丟的,找到撿錢人,他她卻說撿了一萬,這個你說他她不會老實交代的,她他說撿了一萬,肯定不承認那三萬在哪裡,如果要是丟在路上,路邊有監控的話,這樣更好辦,直接報告派出所,來處理這件事,錢的事情不要粗心大意,要拿好放好,

  • 2 # 忘過往談如今

    只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首先,丟錢的人,是可以肯定她取了四萬,監控,取錢記錄都可以證明。

    把錢全裝在一個紅色的袋子,監控影片也可以證明,丟錢的地點,拾錢的人,監控也是看的清清楚楚。

    其次,丟錢的人不可能出來把錢分開裝,然後把一萬塊錢故意丟掉,從監控可以看出,拾錢的人把錢撿起來時,那袋子明顯不是一萬塊錢該有的樣子。

    最後,採訪的時候,都是拾錢人她丈夫在那解釋。

    同時,拾錢哪一方,給出的解釋和理由,完全說不過去,如果不是丟錢人找上門,我覺得他們不一定還回去,這已經說明了一切。

    這件事只能透過法律武器來解決,別的辦法已經解決不了這件事情了,拾錢人的態度已經說明了一切。

    我這還是要勸大家,在取大數目現金時,一定要妥善保管,免得給自己帶來損失,儘量,兩人同行,確保萬無一失。

  • 3 # 你笑起來真好看話心理

    回答;遇到這種情況?

    第一;銀行的取匯款憑證,可以證明自己取出了多少錢。

    第二;路上有無監控攝像頭,調取周圍的監控攝像頭查閱當時的情況

    第三;對錢數目的包裝,用什麼樣的東西裝著

    這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

    第五;在什麼地點掉的,大概是什麼時間。裡面除了錢還有其它的證件說明。

    第六;一萬的錢,10000除以100等於100張,一隻手肯定是不好拿的,一雙手拿太顯眼,引人注目。肯定是用特定紙質包裝或者其它的。

    4萬的錢就是400張,比較厚一沓錢,收拾也是比較費勁

    對於各執一詞的說法;

    是1萬還是4萬,如果在有攝像頭的監視之下,這個數是可以講清楚的。

    直接報警,警方可以做技術處理和技術證明。

    無法抵賴的。

    在監控死角或者盲區的話這個就會扯皮,很難說清楚

    1萬也好,4萬也罷。

    撿到一萬的人奔著初心和做好事的善意,撿到這一萬元錢

    願意把錢上交,說明他是做好事。

    這個不能無端揣測別人的意圖。

    失主撿到錢,把錢說成是4萬。

    如果是4萬,那就拿出證據來,拿不出證據來那就只能自認倒黴,自己粗心大意丟了錢不能怪誰

    人家好心撿到一萬元並且還給了自己。

    不但不感謝,還對別人產生懷疑,

    這不地道,讓人寒心,以後誰還敢做好人好事。

    反過來想,如果這個人真的貪了3萬元,貪別人的便宜,而別人有證據指正自己。

    這種侵佔別人財產的事情,屬於違法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

    貪一時3萬元,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

    遲早也會出大問題。

    法律,警方調查也會說明一切。

    對於不義之財,不該拿的不拿。

    堅守我們的道德底線和做人的準則很重要。

    失去人品,沒有誠信,在這個社會很難有立足之地。

    社會提倡正能量,好人好事。

    但是也不允許出現敲詐勒索好心人的現象發生。

    讓社會好心人不願意做好事,寒了心。

  • 4 # XqP秋平

    在其老公矢囗否認,失主下一步準備走法律維權。失主的求助和強硬,不像似訛詐。

    4萬元是放在袋子裡,1萬和4萬厚度不一樣。好在是監控區,技偵手段透過放大,應該能分辨出之間的差別。待確認為是4萬而不是1萬,那檢錢的女人被動了,那老公對小莉的撒謊臉也丟盡了。

    把錢吐出來,肯定會費一定周折。3萬元也不是小數目,失主不會善罷甘休,先媒體後法院,先君子後小人,檢錢的女人不要再抱僥倖,事實勝於雄辨,何況是詭辨。

  • 5 # 老沈287178411

    找到撿錢人。撿錢人只撿一萬,?丟錢人銀行取4萬。誰才說謊?銀行一查便知。撿錢人一萬,為什麼會不多不少是一萬,為什麼都是整數,還是撿錢人抓住了重點,死不承認?沒有證據撿到4萬。這是一個揪積的事,撿錢人巳經回家以後做的事了,如果撿錢人沒有回家,還可以講清楚是實,重中之重報警後第一時間,派出所要進行適到手段,銀行取的錢,銀行可以甄別出來。

  • 6 # 四哥有法說

    一、事件可能存在的真相:

    1、張女士邊走邊丟,可能將那三萬元丟到了別處。

    張女士從銀行出來到丟失錢的地方,還有一段距離。她能夠證明自己在銀行確實取出四萬元,卻無法證明撿錢人撿走的紅色塑膠內有四萬元。張女士是否邊走邊丟的情況,將其它三萬元丟失在別處?沿途的監控是否能夠無縫隙地證明張女士中途沒有丟過錢?怕監控難以達到這個程度。

    2、張女士可能將三萬元挪為他用。

    也不排除張女士將三萬元挪為他用,因為某種原因需要隱瞞家人等,剛好出了丟錢撿錢的事件,張女士順水推舟,“誣賴”撿錢人。

    3、撿錢人沒有說實話。

    也存在撿錢人撿到四萬說一萬的可能,監控只看到她撿到一個紅色的塑膠袋,並沒有拍清這個塑膠袋有多少錢。

    二、此類糾紛如何解決?

    在撿錢人只承認撿到一萬時,張女士曾跪地祈求老天爺開眼。哈哈,老天爺爺他老人家最近比較忙,是沒有時間管這事的,有糾紛還得透過法律渠道解決。

    1、撿拾人不構成侵佔罪

    有的人說,像這種撿到別人的錢,拒不歸還的,構成侵佔罪。別嚇唬別人,這種情況是不構成侵佔罪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只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此案中,張女士丟失的現金屬於“遺失物”,不是“遺忘物”。遺忘物是指財物所有人有意將財物放置某個位置,因一時疏忽忘記取走,經回憶可以找回。遺失物則是指根本不知道丟在什麼地方。

    2、無法報警求助

    這明顯的就是民事糾紛,警方是無權插手解決經濟糾紛,否則會面臨行政處罰。

    3、張女士只能起訴到法院解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根據民法典規定,撿到現金的人有義務歸還遺失人。此案中,撿到現金的人沒有及時通知遺失人、也沒有送交公安機關,而悄悄地拿回家中,有非法佔有之嫌。張女士若到法院起訴,要求撿錢人歸還四萬,她就需要舉證證明撿錢人在撿到紅色塑膠袋,裡面就有四萬元。如果張女士無法舉證,也難以獲得法院支援。

    結束語:

    如果張女士無法舉證別人撿到紅色塑膠袋裡面就有四萬元,對方又拒不承認,張女士只有自認倒黴。話說回來,張女士將四萬元的現金裝在外衣口袋(有說放大腿上),也夠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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