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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9歲女孩被法院判各種限制條件,法院的判決結果對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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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軍家

    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甚至大家為女孩感到同情。

    起因:8年前,女孩陳蔓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女孩生父因為賭博欠了一屁股債,而妻子不願意賣房,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但是房子沒能過戶。

    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因為女孩無法還錢,結果法院向她發出限制消費令,很多人對法院的行為不滿,畢竟當年女孩才一歲,現在雖然九歲了,但是也不應該把一個未成年人列老賴,這對女孩來說將是畢生的影響,將來女孩無法參加公務員考試或者其他重要職務。

    買家剛開始時是要房,案子敗訴後才選擇要錢,買家明顯有貪便宜的思想,因為這個房子是孩子母親和父親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在母親不同意的情況下父親沒有權利賣房,而且這套房遠遠不止50萬。

    買家明明交了錢,總不能讓買家認倒黴別要這錢了吧?所以孩子父親被判死刑後法院最終把房子判給孩子,然後讓孩子還買家55萬。

    但是孩子外公稱孩子還小,而自己老了沒有能力賺錢,如果把房子賣了女孩將無家可歸,以後的生活都是問題,所以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情與法發生了矛盾,如果按照法律來執行賣房子,女孩將無家可歸,如果不賣房女孩就被列入老賴黑名單,也沒辦法把錢還給買家。

    法律上規定:繼承死者財產權同時也會繼承死者債務權,如果選擇不繼承死者財產權,那麼也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權。

    但是女孩選擇了繼承父親的財產權,所以同時也繼承了父親的債務權,而且作為遺產繼承人,子女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有償還債務的義務,超出遺產繼承範圍的債務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但是現在女孩有能力把錢還給買家,但是還了錢之後自己就沒有能力生活下去,目前法律還不完善,沒辦法從法律角度來解決這一問題。

    如果被收走、拍賣了,相當於無家可歸,她承擔償還債務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法院不能將房子拍賣用於還債,於是法院選擇把女孩列入老賴的黑名單。

    現在有人說把女孩列入黑名單這輩子都很難有前途了,法律保護小孩利益比保護買家更重要,應該等女孩成人後執行拍賣房屋還債,但不能將一個小孩判決為一名老賴。法律要清楚孰輕孰重。

  • 2 # 河南理工大的包租公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從道德和情感談一下感想。就此事法院可不可以分期讓孩子還款呢?比如等孩子大點,老人積攢點收入以後還點,孩子十八以後還些,到二十幾還完等辦法。1,對方出錢畢竟有貪念的想法,但他畢竟拿出錢的。2孩子終究還小,法院請給孩子時間。。

  • 3 # 小糰子在烏市

    這兩天這個被限制消費的小姑娘吸引了大家的關注,吃瓜群眾們紛紛撒下同情的淚水。

    根據《南方週末》整理的時間線,梳理出來的來龍去脈是:小姑娘的父親殺了小姑娘媽媽和外婆後,把夫妻共有的房屋以68萬的價格賣給下家王某,王某支付55萬後,房屋實際交割完成,過戶一直沒完成。經過法院調解,失去雙親的小姑娘的監護人為外公王維治。

    下家王某先後以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為由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小姑娘一方償還欠款55萬。

    有人會說,55萬中的20萬已經給了小姑娘的大伯,35萬不知所蹤。小姑娘沒有實際取得這筆款項。但是,既然解除了合同,這筆款項的性質就是小姑娘父親生前的債務。即使不是給了大伯,是陳前自己用於賭博輸光了,它也是債務。20萬給了大伯,就是債權,小姑娘有權主張大伯歸還!大伯不能以贍養爺爺奶奶已經花完了這筆錢拒絕清償,即使沒有這20萬,大伯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小姑娘繼承其父親遺產(半套房子)的同時也需要償還父親的債務。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幫小姑娘解除限制高消費令,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小姑娘的監護人也就是外公,完全可以代為處理這套房子清償債務!

    既不想賣房還債,又不想被限制高消費,求助媒體賣慘博同情——看完南方週末的專訪後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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