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土肥圓二坑

    其實是對等的,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銀行給多了,他是能夠提供完整的證據鏈的。而客戶離開櫃檯後,發現錢少了,大多拿不出相關證據,如何要求銀行補償?所以提倡當面點清。

  • 2 # 心心0相印

    轉入越多銀行越高興,轉出收手續費;還得提前予約,難道走的不是一條路嗎?銀行多給儲戶,必須退,並有法律責任,少給概不負責,這條規合理嗎?

  • 3 # 落葉無聲JS

    給多退回去是本分,給少當面要點清,銀行為你保管錢還得付利息給你,你可以不存銀行,所有的壟斷企業都是那麼無理,拉業務時說的比唱的都好聽,就像保險公司,你投保交錢時很容易,賠付時卻很麻煩,但這都是雙方自願,你大可不與他們打交道就是了

  • 4 # 凌宏坤Il文曲星

    因為這個條款只是方便約束儲戶的,對銀行是金全方位保障作用,但對儲戶是沒有全方位保障的。這是個人與集團的關係,個人是鬥不贏集團的!這叫店大欺客,仗勢欺人!

  • 5 # 花合百香

    規則是平等的,都不能不當得利。給多了退回,給少了補夠,這都是應當的!

    只要你能夠證明他給少了,就算離開了也能要回來。關鍵是證據!

  • 6 # 飛鷹尋雁0124

    這不是法律規定,是銀行規定,銀行是提醒取款人當面點清錢數。現在銀行業務過程都有監控錄影,可以根據錄影證據有錯必究,銀行失誤給多了,在證據面前,多得的應該返還,也是必須返還的,如果給少了,取款人沒發現離開了,可以調取錄影,如能證明確實給少了,銀行同樣也沒有理由不給補上。辦理業務時雙方都要集中精力,業務員是否按規定過程操作都要觀察,比如儲戶被告知你的錢不是你說的數,少了,或其中有假幣,你懷疑是業務員藏匿幾張錢,或用假幣換走了你的真幣,如果你能全程集中精力看辦理業務過程,就能判斷吃是自己的錯,你沒仔細看過程,還懷疑,補救辦法就是檢視錄影,如果銀行決絕可報公安協助,總之,有錯必究。

  • 7 # 高速上的老司機

    銀行多給錢了,退回去很正常。銀行少給了,再找他要?你想的太簡單了。調監控,你家的監控想調就調?總之就是不會輕易讓你拿到錢。

  • 8 # 531317318312

    銀行也負責任,有一次我去工行取錢,回到家看到取的錢與存摺打的不符,天下著小雨還趕上星期五,趕到營業廳已關沒了,人還沒走,(叫門,人家不開)非常著急。忽然想起我了同事在那看大門,找到他給主任打個電話,讓等會兒。一會兒主任來了,說盤點沒發現長短,他看了我的摺子,說他給你打(印)這兒啦,還說,對不起,讓你跑一趟 。這是真事 。

  • 9 # 大別山享受生話

    我個人認為其中有點雙重標準,給多了退回,給少了離櫃檯不負責任,真會強詞奪理,把有理有利的都佔著了,年青人可能勉強接受,老人一般情況都遲緩呆板,恐怕很難適應了,應該多一些人性化的服務。

  • 10 # 碧叶韻春888

    這規定沒什麼不妥,給多了應該退回,不屬於你的,不能要。給少離開櫃檯不負責,是在提醒你錢款當面點清,做事別粗心大意,特別是涉及到賬目和錢數上。

  • 11 # 跚珊來遲

    :給多了退回無可非議,不是你的,你要了也會心存不安。給少了為什麼不負責呢?這有兩種情況,如果你在櫃檯前當面點清發現少了,銀行肯定會給你補上,但是,如果你離開了櫃檯再回來找,我想你是拿不出證據的,沒有證據,當然銀行也就不給你補了

  • 12 # 四眼本無敵

    首先,給多退回……正確,應該。給少……經查,有證據確實,銀行也的補足。但是,銀行這句話真的不能寫“離櫃概不負責”,太居高臨下,霸王條款了。我以後再看到這句話把它扔到垃圾桶內!

  • 13 # 寵辱不驚羅

    中國傳統文化: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銀行:

    多付了給客戶,客戶必須返還,不然,要吃官司。

    少付了給客戶,客戶離櫃,銀行概不負責。概者,一律也。這就是銀行的霸王條款,非君子所為。

    客戶:

    從銀行櫃檯上多領了錢,應該主動退還多領的錢。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想佔為己有,非君子所為。

    銀行可以三兩秒鐘調出監控。客戶是否多拿,一目瞭然,鐵證如山。取自己的錢,惹上官司,終歸不是好事。

    客戶到銀行少拿了自己的錢,離了櫃檯,銀行一句概不負責,不予配合,客戶拿不到證據,客戶這個上帝也沒辦法。

    報警,太麻煩、大囉嗦,是什麼結果心中沒有底,反正就是個‘’難‘’字。

    取個小錢,也能惹出這麼多麻煩,唉,這生活也太難了!

    其實,生活並不太難,都是人為造成,故意弄出這些么蛾子。

    銀行,也不要把顧客當上帝,當作自己的兄弟姐妹就行。

    客戶,一不要貪心,二自己要小心操心。

    銀行少付了錢給客戶,應該勇敢承擔過錯責任,把少的錢補滿給客戶。

    不要一個告示,離櫃概不負責,就萬事大吉。更要不得是,個別銀行,把過錯責任推給員工。

    銀行與客戶相比,銀行是強勢一方,還要幹小人勾當,於情於理是說不過去的。

    作為客戶,銀行出錯多付了錢給你,要主動退還。

    不管是幾十也好,還是幾千或幾萬也好,不當得利是得不到的,銀行有監控,一查一個準,弄得自己聲名狼藉。

    再說,得到一次不義之財,能養活你一輩子嗎?不能。有些好賭的,貪吃的,一個賭博,一餐酒飯,幾千塊錢就沒有,可是你卻背了一輩子的良心債,於心不安,不值得。

    銀行與客戶,是魚水關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諧相處,皆大歡喜。

    大約是七、八年前,我在工商銀行辦業務,我用存摺取三千元錢,業務員錢給我了,摺子也刷了,我接過摺子一看,摺子上並沒有記載,我當即要業務員重刷,業務員再三道謝。

    我拿著錢一邊走一邊數,結果發現又多九百多元錢,返回櫃檯退給業務員,業務員感動得連連道謝。

    這件事,我從未奢望別人記著,但,我自己一直深深記著,從那時起,我跨進銀行總是沾沾自喜。

  • 14 # 寧蒙

    哎呀兄弟,這是什麼套路?想要邀人一起黑銀行拒臺?如果把銀行改成超市一樣的自選經營摸式你可滿意?銀行有個拒臺挺好的那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否則開著防彈車去銀行不一定回得來,唉取錢少給幾張就認了吧。

  • 15 # 井白的視角

    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因為這種情況雖然不普遍,但現實中還是時有發生的。這不僅單純涉及到利益方面的問題,更體現出了雙方在權力和義務上的是否對等和平等

    這種狀況,從銀行的角度來說,叫做“當面點清,過後概不負責”。意思很明確,就是業務辦理時要當面核對清楚,完事後要出現狀況概不負責。

    從字面理解一點毛病沒有,可惜的是,這是銀行單方面的約束。就是說,給客戶少了,你當時沒發現,過後再找就不好使了。如果給多了,即便是當時沒發現,銀行方面還是可以找後賬的。

    按理來說,所謂“當面點清”,應該是指雙方面的,當一筆業務在雙方的共同操作下完成之後,就證明已經“清”了,就可以所謂的“不負責”了。

    而實際情況是,如果銀行方面認為付多了,這個規定和說法就不再適用了。這個責任,是可以向客戶追究的。

    這就是典型的“單邊主義”的“霸王條款”。銀行方面這是“護小頭”,一方面是保證自己資產的安全完整。另一方面是維護員工利益,因為差賬了,是要櫃員自己負責的。

    其實,銀行方面大可不必這樣“小心眼”,但凡有點法律觀念的都知道。就是在大道上撿了數額大一些的錢,即便做不到拾金不昧,但不當得利,很多人還是懂得的。

    你們的錢是資產,客戶的錢就是大風颳來的嗎?你們維護自身的利益,那客戶的利益又該由誰來管呢?當面點清,應該沒有毛病,如果給少了概不負責就不應該了,起碼也應有點“有賬不怕重算”的姿態嘛!

    朋友們是怎樣看待這個問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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