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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美侯王666

    首先看到網友這樣提問題,說明我們網友的法律意識提高了,並不像有的網友一味的取消物業、攆物業,因為物業企業是按照法規而與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業主又在購房合同中承諾同意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物業企業依法而來,若讓其走,前題是應該依法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才是正道,那種以不交物業費來抗拒物業企業或逼物業企業撤退的方法是錯誤的。那麼怎樣合法取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我給大家如下建議:

    一是看小區物業企業是否依法而來。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物業企業承接物業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必須經過招投標方式承接物業小區前期物業服務。若物業企業,在沒有經過政府有關招投標程式或非法操作而獲得本物業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以法解除物業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於物業企業是非法進入物業小區,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繼續騁請物業小區的前期物業企業工作還必須有開發商進行。但已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的,可有業委會按業主大會決議實施。

    二是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企業造假,比如物業企業無合法登記,三級資質冒充二級的,業績造假謊稱曾服務過多少個多少個物業小區矇騙開發商等。

    三是嚴重違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比如服務上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不服務或少服務,亂收費,擅自提高物業費。行為上服務態度差,無故打罵業主等違反合同的行為。

    四是怎樣依法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於《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為二年,一般情況下前期物業服務期滿都可以依法解除。但前期內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民法典》中都有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根據該規定,只要同意解聘服務企業的業主人數達到本條規定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這一條件,就可以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另外,在前期內,只要小區業主已入住三分之二,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有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實施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事宜。

    五是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注意事項。一是賠償物業企業損失問題,若是物業企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堅持解除合同不賠償。但若是服務不到位而解除合同,必競物業企業為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有的還有用工合同賠償問題,可酌情考慮部分賠償。二是做好解除前期物業服務的後物業服務事宜,比如是另騁物業企業服務還是自管自治,千萬不可服務中斷,不然吃虧的還是業主。三是督促前期物業企業處理好與業主的糾紛問題,比如對業主的一些損害經濟賠償等。四是細化交接工作,如小區資料交接,裝置設施交接,業主檔案交接,以及相關其它業務交接等都要交細交到位交全。但緊防前物業企業突擊搞公共車位出租、房屋亂租,亂籤公共部位廣告位合同等。

    六是依法解除也要以禮相侍,我國是禮儀之邦,解除合同是經濟活動中的正常現像,千萬不要像對待敵人一樣仇視前物業服務企業,對撤退的物業企業,有禮節的歡送是很有必要的。山不轉水轉,說不定還會有“後會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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