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區90%的業主一般是順大溜的,不怎麼關注小區事情。5%是正義人群愛發言的,還有5%人群是整天唱反調。這種情況下說明小區物業搞的還可以。如果正義人群都沒有了,說明小區物業服務有問題了。如果出現20%以上的業主對物業工作開始有不同意見,說明這個物業應該考慮自身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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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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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浩瀚蒼穹之光
業主與物業公司日益形成新時代的社會矛盾糾紛,有的甚至對簿公堂。物業服務的前身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物業服務業主;而由業主買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夾帶來了物業公司服務業主,卻加重了業主的負擔,由此全體業主組建業主委員會困難重重,物業小區等級不清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偏高不合理?物業服務態度質量差?物業公司服務業主沒有得到業主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欺凌業主日益嚴重得不到解決問題,由此業主與物業公司形成了新時代的天敵關係。
解決這種天敵關係就是依法組建業主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服務業主;沒有業主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必須依法取締;或是由全體業主自治組建管理物業;或是由業主轄區街道辦事處管理服務業主。
業主與物業,定位於“天敵”關係,似乎略有偏頗。
當然,二者的矛盾自物業管理這個事物引入國內至今,就長期存在,且愈演愈烈。
實質上,物業與業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這種服務關係建立在物業合同之上。
從消費的角度而言,為何當下二者的矛盾激烈,其根源在於兩方面,
即“權利義務不對等,資訊掌握不對稱”。
對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消費問題,當我們遇到權益受損時,因為是個人消費,我們可以透過消法隨時主張自身權益,問題不大。
而物業服務,它是一種“集體性消費”,當業主一方權益受損,按現行法規,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你很難有效實現維權。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非常複雜。
要想緩解這種“天敵關係”,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真正的合同關係,讓業主一方切實成為合同的主導一方。
物業是受業主聘用來服務,業主是主人,這一點必須釐清。幹得了就幹,幹不了,幹不好就走,這是天經地義的,不可本末倒置。
二、要有第三方評價機構。
物業服務質量的好壞,最終取決於全體業主的評議;物業服務的特殊在於,它是綜合性、連續性、長期性的;不排除實踐中某些物業公司的服務還是到位的,至少能夠質價相符;
要保證物業市場的有序公平競爭,必須要有第三方出具的相關測評,作為客觀依據。
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職到位,發揮監督、監管、約束、指引、指導的作用。
有法規了,就去執行到位,乾點實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