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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那麼作為小區的管理方,物業公司知不知道這件事呢? 物業反饋:戶主在裝修時到物業中心進行了備案。業主拿圖紙去開發商處進行鑑定。砸窗戶是經過批准的,所以不存在安全隱患。 鄰居們對這件事提出很多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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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複雜的,需要考慮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存在不存在安全隱患,關鍵在於所砸的牆是否是承重牆。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根據問題中的照片以及敘述來看,既然物業和開發商都認為業主砸牆的行為對房子沒有影響,說明被砸的外牆不是承重牆。不屬於《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所禁止的內容。也就是說被砸的外牆是非承重牆,是不會對整體樓房結構的安全造成影響的。

    那麼非承重牆就可以在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同意的情況下開洞嗎?我們再來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很明顯,問題中的這種情況就屬於上面規定的情形,是屬於限制性的一種裝修行為。而這種行為必須要經過批准才能實施。批准的部門也非常明確,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所以物業公司的說法是有問題的。不能說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同意就可以了,這個牆能不能砸是需要城市規劃部門說了算的。沒有取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肯定不能擅自砸牆開洞的。

    那麼本問題的這個情況,規劃部門能同意嗎?

    這個還是要看當地規劃部門的管理尺度是怎樣的。從照片中看,所開的洞口不算特別大,關鍵是並不在沿街或者靠路的外牆面上,而是在小區內部的山牆上,其實對城市景觀和風貌的影響是很小的,所以在規劃部門是很有可能批准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問題。從照片上看,這是一棟商住樓。在山牆上開洞的是下面底層商業的業主或者租戶,考慮到小區居民可能會因此受到的影響,規劃部門會比較慎重,肯定要綜合考慮樓上各住戶的意見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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