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純屬假設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1大明路過某校外活動場地的附近充當為數不多的路過這裡的吃瓜群眾在這湊熱鬧看戲分,而這裡的老師想讓大明幫個忙但大明出於某種非不便的原因硬口拒絕說我不想幫,而這位老師覺得大明這屬於野蠻無理、素質底下、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目中無人、不尊師重道、不懂助人為樂的下流小氣行為還個人臆斷妄測說道和大明交往的人怎麼怎麼不好大明之所以會這樣做八成反應他父母平時怎樣怎樣不對之類的把這件時當成學生們的真人反面教材
2張三得知自己有種超能力就是能吸引幼兒園的小孩主動粘上他張三有良心不做拐賣的勾當但覺得這樣挺舒服的於是就這樣被動吸人
那麼老師的做法對於大明和與大明有關的人來說構成違法犯罪嗎?(尤其是牽連的人多的時候)以及張三的行為算是在侵犯未成年人身體嗎?為什麼?歡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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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真正鱷魚不哭
一是侵犯名譽權。
按《民法》,常見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侮辱和誹謗(還有洩漏他人隱私,與本案關係不大):
侮辱是指故意透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老師雖然沒有虛構張三行為,但對這種行為的評價並無依據(幫助只能是自願非法定義務),他的說法造成不明真相受眾對張三產生惡感(社會評價下降),當然涉嫌侮辱誹謗。
就如這幾天我跟人懟的望江女孩溺亡事件:警察處置確有不妥,但屬於技術層面;而有些人非要往“怕冷怕溼鞋”等道德方向歪曲。這其實也構成侮辱誹謗。
問題是,侵犯名譽權屬於自訴案件,民不舉官不究,蒐集證據並不容易;而且訴訟過程往往起到負面影響擴大散佈作用。所以除非有可觀經濟回報,打這種官司往往吃力不討好。
主要是有些家長太能腦補,見自家女兒跟別的男人親近就是吃虧——壞人當然有,但也不必神經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