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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面染五彩

    應該有,父母的養育恩不能忘記,丈夫雖然把才產都給了自己的媳婦,但是,父母失去孩子也是很痛苦無助的,雖然兒子結婚成家單過,但是子女有照顧父母的義務。就事論事,不針對個人。

  • 2 # 於野洋

    按理說丈夫有權透過立公正遺囑的方式把財產給誰,但我個人認為這份公證遺囑不應該完全有效,如果家裡有未成年的孩子和需要贍養的老人,應該給他們留下一定的份額,因為扶養和贍養都是為人父母和子女的義務和責任。

  • 3 # 犯賤我抽你

    這個太籠統。分情況1,若是母慈子孝遺囑若全給了媳婦兒,我覺得不現實兒子也不可能這麼辦。若真是辦了,我覺得做媽媽的可悲的同時支援要回一部分贍養費。情況2,若是丈夫的媽媽沒有盡到母親的責任,跑了,改嫁了,或者老了活不下去了才來投靠兒子的,我覺得這樣的遺囑太有用了。就應該一分錢都不給。說實話,公證和遺囑若說沒有用,請問公證的意義又在哪裡?

  • 4 # 冬日暖陽大姐

    這個問題有點奇怪,都是正常人正常思維的話沒法理解。丈夫死都不願意盡贍養義務,要把財產全部留給妻子,這是和生養他的母親有不共戴天的仇恨嗎?還是這個妻子想獨吞財產脅迫老公這樣立遺囑?如果有效,讓天底下的母親情何以堪啊?兒子沒了,自己老無所依,那天底下的父母現在是怎麼對孩子遠遠超過對自己父母上心,但以後孩子成年了萬一有個三長兩短,那做父母歷盡千辛萬苦撫養的孩子創造的一切財富全部留給了兒媳婦,讓另一個女人繼承了?天理難容啊!提這個問題的如果是妻子,那就問問你自己以後你兒子萬一不幸也重蹈覆轍你也同意你兒子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你兒媳婦,你什麼也沒有。做人,哪怕丈夫的父母有所欠缺但是那也是人家的生身父母,不能如此的陰險歹毒,你今天做了讓全天下父母寒心的事,明天你就是這樣的後果。輪迴報應,蒼天有眼!氣死我了。

  • 5 # 瀟灑土匪哥

    最瞭解自己母親的人是自己孩子,如果沒有什麼伏弟媽之類狗屁倒灶的事出現,一般會囑咐贍養老人,現在很多的父母喜歡作死盡玩一些伏弟媽,伏弟爸的愚蠢作死動作讓自己孩子恨不得親手滅了。哈哈,聰明的老夫老母會做明智的事,對付所有兄弟姐妹會誰也不偏,一視同仁,這樣不但讓自己兒孫滿堂,晚年幸福。喜歡獨寵一個孩子父母是給自己製造仇恨,給自己姓氏後代製造仇敵。哈哈

  • 6 # 第二名75581787

    有!撫養老人是法律規定:每個公民必須依法行使的義務,只使死亡後,其遺產都必須優先考慮養老的份額!標題的所謂公證遺囑,法律只能支援除撫養老人之外的部分。換句老百姓的話就是婆婆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產!而且無需任何法律文書!這是國家規定的!任何人不能剝奪她的權利!

  • 7 # 花匠6295

    你如果是逼你老公這樣做的,但你也要弄清楚,你老公他有贍養的義務,你老公他有遺產,那就先把父母的贍養費給算清楚了,如果公正有效,遺產部份婆婆不繼承,但你的兒女會繼承你的品行和道德良智,婆婆老年喪子是痛徹心扉,你確要她老無所依,老無所靠,連點安慰都不想給,你如沒有兒女,就別生育了,有兒女那可能兒女以經知道,並學會怎麼對待你和他的妻子兒女了。

  • 8 # 感覺好膩害

    立遺囑人,他有贍養他父母的義務、撫養未成年孩子及已成年但無勞動能力孩子的義務、扶住妻子的義務。

    立遺囑剝奪了其母親繼承權,這部分是無效的,但不是整個遺囑其他部分也無效。應當在遺產中留出必要的他應對其母親贍養的份額(如果還有父親、未成年或無能力子女,也要留出),剩餘全給妻子繼承。

  • 9 # 葉子

    沒有,婆婆為啥沒有,因為要公證的原因就是不讓沒有付出的人不能鑽空子!婆婆雖然生了兒子,但棄子不養,去外面瘋了半輩子,跑不動了回家讓兒子養,分家產,兒子生病了,肯定想到了妻子的生活艱難,才立了遺囑公證了!

  • 10 # 小裝123456

    合理的遺囑有效,不合理的遺囑無效。如果所有的財產全部留給妻子,當老人的連飯錢都沒有了,生活難以為繼,你說這遺囑合理嘛

  • 11 # 誠心806

    就算是不懂法,你心安理得的享受著你老公留給你的遺產,看著你老公的父母諾大年紀老無所依,甚至流離失所,你這樣做就是因為你老公娶了你嗎?他還有生他養他的父母啊!試想一下,世人都如你,男人還要不要娶媳婦

  • 12 # 郭召輝律師

    配偶在過世前出具遺囑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配偶在過世前已經公證機關出具公證遺囑,若配偶在過世前未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二、例外情況

    若公證機關在出具時未稽核是否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或沒有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當繼承開始後,發現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應當先留有該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除該財產以外的由遺囑確定的繼承人繼承。

    三、婆婆是否有繼承權

    當公證機關出具公證遺囑,被繼承人名下配偶繼承。首先是繼承開始時,婆婆是否符合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情形。

  • 13 # 四哥有法說

    從表面上來看,“丈夫”寫下遺囑將身後財產留給“妻子”,還進行了公證,似乎很符合法律規定,“妻子”可以取得“丈夫”留下的全部遺產。大家有沒有感覺到問題所在?

    1、遺囑的用意,似乎是來對抗父母的。如果“丈夫”不留下遺囑,誰可以分到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沒有遺囑的,按法定方式繼承。“丈夫”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來分這個遺產。現在“丈夫”留下遺囑其用意就是不想將遺產分給父母,雖說沒有留給子女,留給妻子的不就相當於留給子女了嗎?

    2、“丈夫”留下這樣的遺囑,不知與父母有多大的矛盾。子女與父母有矛盾,父母年老後,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嗎?不能,我國法律規定,子女贍養父母是無條件的。

    3、這就是問題所在。“丈夫”留下遺囑應當是善意的,不得對第三人產生惡意。如不能將遺產全部留給妻子而逃避身後債務、也不能將別人的遺產當作遺產,同樣,他也不能透過遺囑形式來對抗對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

    5、綜上,“丈夫”雖留下遺囑交財產全部留給“妻子”,“婆婆”還是有繼承權的。至於能取得多大份額的遺產,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

  • 14 # 北疆行者

    首先,丈夫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其次,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也即效力優先於其他如自書、代書、錄音等形式的遺囑。所以有公證遺囑就排除了其他遺囑的效力,也排除了法定繼承的方式。丈夫遺產的繼承人是妻子、父母、子女,且屬同一順位,這是法定繼承的規定。因有公證遺囑存在,且丈夫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一般不考慮法定繼承。但本案有個特殊情況就是,丈夫對婆婆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丈夫的遺囑就失去了部分效力,他應當給應贍養人留以必要的遺產,因此,婆婆應得到部分遺產,並未喪失繼承權。當然,婆婆如有法律規定不得繼承丈夫遺產的情形,那就另當別論了。

  • 15 # 紅豆杉

    這種情況可能是丈夫不久人世,不留遺囑,害怕將來婆婆過世後,丈夫的兄弟姐妹來和妻子分割財產,這樣會糾纏不清很麻煩。公正遺囑裡面一定要有贍養母親的費用,不然這兒子就白養了。

  • 16 # 泰山石不敢當

    先不說因為什麼原因,丈夫過世前,公證遺囑,表示個人所有遺產都留給妻子。假定這是真實的遺囑,那麼這個所謂公證遺囑很有可能是會被推翻的。在一個家庭裡,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年幼或者是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法律是不允許讓他們一無所有失去生存保障的。出現這樣的遺囑,除非公證處不懂民法,事實上他們是不會讓這個遺囑透過稽核的。這一點在《繼承法》的第19條裡有明確規定,

    必須有老母親的份額。

  • 17 # 一紙家書

    大機率下,婆婆沒有繼承權,除非三種特定情況。

    以下僅從“法”的角度作出解釋:

    為什麼婆婆沒有繼承權?

    基本依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雖然婆婆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是中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優先順序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

    而題主丈夫是不可能與婆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扶養協議協議指一方與非法定繼承人簽訂)。所以,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行。

    婆婆有繼承權的三種特定情況

    一種情況是,妻子觸發了喪失繼承權行為。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注意幾點:

    以上規定,是在《民法典》繼承編第一部分、獨立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外的章節作出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觸發上述行為,不管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放到題主問題上,以上情況指的是妻子對丈夫的行為,不涉及對婆婆的行為。

    如果發生以上行為,妻子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即便丈夫訂立了遺囑,哪怕是公證遺囑。

    一種情況是,婆婆屬於“雙無人員”。

    《民法典》規定:

    一種情況是,公證遺囑無效。

    這種情況指的是遺囑本身。

    雖然機率比較小,但是公證遺囑不能確保一定有效。有興趣的可自行查閱公證遺囑無效的案例,這裡不多展開。

  • 18 # 悠閒的胖姐

    當然沒有了,如果你心存善良,可以適當的給婆婆一些,畢竟兒子是媽養大的。兒子沒了,當父母的天也塌了,看在你丈夫那麼呵護你的份上,分一些給你婆婆吧。

  • 19 # 依山傍水758

    一般來講丈夫過世前公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妻子,意味著丈夫已在生前全部處分完了自己的財產。那麼丈夫去世後,根據遺囑優先的原則,丈夫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就再無財產可繼承。這裡不是講其他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繼承權還是有的,只是無財產可繼承而已。但有幾種情況除外①丈夫的母親沒有其它生活來源,需要子女贍養,那麼即使丈夫生前留下將財產全部給妻子的遺囑,並進行了公證,那麼該公證是有瑕疵的,必須扣除下其母親應須的生活醫療費,其餘部分財產仍按被繼承人生前遺願處置。②丈夫生前公證的遺產,不全部是丈夫亇人的,有部分是別人的,甚至是公公沒有處置的遺產或財產,那麼該公證遺囑必須扣除掉別人的遺產或財產,只有丈夫自己的財產那部分,按公證遺囑處置。③丈夫生前雖留下了公證遺囑,但此後,丈夫又留下了生後給部分財產母親的遺囑,雖未經公證,但留下的遺囑形式合法有效,那麼以最後的遺囑算數。

  • 20 # 婁丹丹

    如果公證的遺囑程式,內容合法,婆婆就沒有繼承權了。因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適用。

    另外,還需要不存在遺贈協議,若有遺贈協議,優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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