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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為合同和員工守則上並未對年終獎做出規定。但這些年一直都有,按習慣都是在春節前兩三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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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冰川子愛

    如您所說,在合同和員工手摺上都沒有對年終獎做出具體規定,那這個時候企業就可以靈活的應對,可發可不發,所以你要提出離職建議,拿了年終獎之後落袋為安,這個時候再提離職再走會比較好一點。

    否則1月下旬沒到春節提出了離職,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反正也你也不準備明年再過來做,那企業肯定想方設法的要扣你的年終獎,而且本來可以發3萬,可能現在就發3000了。

    雖然有成功案例,每年固定的時間拿到相應的年終獎,但這個如果真的走到法律途徑的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且費時費力,最終還不一定能夠勝訴。而且企業可以根據本年經營狀況自由裁定年終獎的金額,所以這裡面就會存在很多的變數。

  • 2 # 職場時分秒

    通常,當年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在次年年初,而此時正好是勞動者跳槽最為頻繁的時候。跳槽之後,原單位發放上年度年終獎,自己還能不能領取呢?這是大家都非常關注的問題,也是很容易發生勞動爭議的問題。

    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的方式之一,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年底支付員工年終獎。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該規定提到了“生產獎”。對於生產獎的範圍,《〈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規定,“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這裡雖有提及“年終獎”,但僅是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針對的是勞動者可以獲得的全部勞動報酬,有利於資料統計而已,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如何發放年終獎。

    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發放數額等均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相關,基本由用人單位透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對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員工可否領取上年度年終獎的問題,可分兩種情況判斷,一種是在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裡沒有對年終獎的發放進行約定的,已做滿一年的員工次年離職,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是可以享受上年度年終獎的;反之,如果單位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裡有明確約定“只有在發放年終獎時在職的員工才有享有年終獎的資格”類似條款的,那麼,已離職的員工就不再享受這個年終獎了。因此,判斷自己能否享有這個年終獎,還要看公司是否有相關約定,依上述原則來判定。

    另一方面,如果你平常和公司保持了良好的工作關係(或者是和領導),也就是說你平常在公司盡力工作,為公司做出了貢獻,然後公司也比較人性化,你的上一個季度年終獎也是比較容易拿到手。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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