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業委會,最大的問題是,小區一直是前期,業主成為不了“甲方”。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純粹的合同關係。理論上,業主是合同的甲方,有絕對的主導權;
它可以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
乙方—物業公司,想拿到合同續聘合同,必須透過優質服務取信於業主方可。
但是,物業服務合同非常特殊,它不能同單個的業主簽訂。按現行法規,一般來說,只有開發商以及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才是物業合同適格的“甲方”主體。
沒有業委會,你就無法對外另行選聘物業,也就無法以甲方的身份簽訂物業合同。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住宅小區,在建成入住了十年,甚至二十年後,依然是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在做前期物業管理。沒辦法,因為你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之間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就一直具有約束力,這是不可理喻的,不正常的。
按業主大會制度來看,沒有業委會這個組織,你就無法建立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社群居委會、街道辦以及其他行政部門之間的有效橫向聯絡與工作銜接,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也好,就公共管理權事項的訴求,人家根本就不接待,因為你無法代表全體業主。
沒有業委會,所謂的“業主自治,業主自管”,就更是空中樓閣,無法實現;小區就會一直是群龍無首,一盤散沙的局面。
沒有業委會,最大的問題是,小區一直是前期,業主成為不了“甲方”。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純粹的合同關係。理論上,業主是合同的甲方,有絕對的主導權;
它可以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
乙方—物業公司,想拿到合同續聘合同,必須透過優質服務取信於業主方可。
但是,物業服務合同非常特殊,它不能同單個的業主簽訂。按現行法規,一般來說,只有開發商以及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才是物業合同適格的“甲方”主體。
沒有業委會,你就無法對外另行選聘物業,也就無法以甲方的身份簽訂物業合同。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住宅小區,在建成入住了十年,甚至二十年後,依然是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在做前期物業管理。沒辦法,因為你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之間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就一直具有約束力,這是不可理喻的,不正常的。
按業主大會制度來看,沒有業委會這個組織,你就無法建立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社群居委會、街道辦以及其他行政部門之間的有效橫向聯絡與工作銜接,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也好,就公共管理權事項的訴求,人家根本就不接待,因為你無法代表全體業主。
沒有業委會,所謂的“業主自治,業主自管”,就更是空中樓閣,無法實現;小區就會一直是群龍無首,一盤散沙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