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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票投資從讀財報開始

    不可能不查,問題是大部分自融。一大部分為了維持後續進錢,打廣告,搞包裝搞捐贈。更大一點部分揮霍了,跑國外基本上比較常見。

    幾年以前,大部分金融從業人員和公司都在深圳。還不明白什麼意思麼?

  • 2 # Weiwe267

    出借人和平臺簽訂了合同,既然有借款人,合同是有效的。現在法人被抓,平臺的合同資訊,出借記錄,就會由公安偵查。出借人應該從公安那裡問詢相關資訊,同時公安機關有義務對出借人傳達最新的資訊。同時,也希望有第三方監督公安的偵查工作,以免出現營私舞弊,中飽私囊的現象。

  • 3 # auroretoile

    實際是沒有,你只能獲知法院能讓你獲知的資訊,多餘的沒有。而且,如果以非吸名義定罪,你連受害人都不是。現實就這樣,自備保心丸,有的是讓你心肝炸飛的鬱悶在後面。

  • 4 # 渡人7

    法人難道寧可坐牢也不想盡一切辦法把借款人的錢退還?錢本是身外之物。出借人理所當然要對資金去向有知情權,起到監管資金動向,防止貪狼伸黑手。

  • 5 # WaleyKing

    當然有知情權! 平臺詐騙犯法法人被抓,其他涉案人員,包括管理、業務人員都應主動退贓,公安機關應予以公告,要求這些人限期自首,否則應予通緝。遺憾的是很多都以沒經費、上級沒批為由,拖延不辦,使被害人憤怒!

  • 6 # 莫吝

    原則上是有的!但實際操作中,很困難。

    以我自己知道的某網貸平臺為例,投資過的一家網貸平臺法人和高管在一年前就被抓了。

    這一年中,經偵釋出了很多次的公告,可是每次對於相關平臺的具體資產查處和審計情況並不樂觀。甚至,臨近的兩期公告上相關資產都沒什麼變化。

    也就是說查了一年,結果沒查出什麼,資金漏洞依舊很大。相關平臺的出借人不止一次的去平臺當地經偵瞭解情況,對方不是說在查處過程中,就是說還在審計。

    所以對於出借人來說,雖然知情權,但是因為我們不能親自去查,也沒有能力去查,所以這讓出借人大多處於被動的局面,只能等待相關機構的查處結果。

  • 7 # 明祥30

    希望中央成立清退工作組,組建涉案地省,市工作班子,指導督辦每個平臺,統一貫徹落實以法處置平臺案,任由地方各行其事,損害的是國家信譽,損失的是人民財產。

  • 8 # 使用者113523006810

    平臺法人被抓,其實就是把法人保護起來了。出借人想砍死平臺法人,都不會給出借人機會的。還想知道資金去向,誰可能告訴你們嗎?你們都知道了,人家不是白忙活了嗎?

  • 9 # 使用者9311653785130

    出借人應該有知情權,追髒應該有笫三方監督,防止追髒不力,中飽私嚢,徇私舞弊。內外勾結,給受害方造成更傷害,把誠信的社會搞的亂七八糟!

  • 10 # 使用者4153551007244

    出借人必須有知情權,公佈資金數額流向,辦案程序才是公平執法的基本準則!如果只抓人立案,而沒有實質性的追繳資產程序,無疑是給罪犯贏得了轉移資產的時間,其結果是在耗費國家警力資源,急待解決的問題成了滯後的理由,是出借人難以知情的障礙,也是對嚴厲執法準則的一種褻瀆,只有真正為民主持公道,讓所有出借人都有知情權,才是保障人民財產不受侵害吞噬的最佳選擇,反之沒有知情權的辦案就是對受害人的不負責任,是沒有辦案效率,不主動盡力追贓的官僚主義態度,值得自檢,公正自律才是執法準繩,返還出借人知情權,讓律法公正無私是每個百姓和出借人的心願!

  • 11 # 荷花仙子1885

    當然有知情權,而且對那些找頂包的處理方式說不,還要對管理部門追究責任,無條件歸還出借人的本息,出借人是無辜的

  • 12 # 祖小明830

    玖富末日

    玖富這個事情鬧到現在這樣。大家都基本不選擇他們的方案。那麼他的大機率是立案的。

    現在的玖富像熱鍋上的螞蟻,各種方法催促出借人下載債權通,因為留給他的時間不多了,只要在政府給它的限定期限內沒有完成清退,立案就是必須的!所以廣大出借人這個時候要堅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打折受損不下車!

    只有立案,經偵才能介入進行有效監管,把玖富的資金往來,財務明細查個水落石出,包括控制老闆和高管,清查拍賣他們的房產,然後把資金歸集起來返還給受害人。把涉案犯罪人員抓捕判刑,如此大金額的違法犯罪,估計要沒收財產判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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