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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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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踏平坎坷1
不能開,因為在去開證明時在派出所電腦上看過,他們把犯罪的定性定論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違法屬於刑政處罰,犯罪屬於犯法混為一談,把所謂的有無犯罪記錄,變成了有無違法犯罪紀錄。即使開出來的證明也標明為有違法犯罪紀錄。
不能開,因為在去開證明時在派出所電腦上看過,他們把犯罪的定性定論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違法屬於刑政處罰,犯罪屬於犯法混為一談,把所謂的有無犯罪記錄,變成了有無違法犯罪紀錄。即使開出來的證明也標明為有違法犯罪紀錄。
請給有犯罪記錄的人“出路”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即,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但是,我們要充分注意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沒有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作者不理解,一個曾經犯過非法經營罪的人,與能否開滴滴車有什麼必然的聯絡。
犯罪的人確實“可惡”,但國家與社會應當給他們“出路”。當社會剝奪他們賴以生存的謀生基礎後,他們可能再次走向犯罪。作者由此得出結論,犯罪記錄制度事實上就是古代古代黥刑的復活,或者刺配製度的恢復。
當然,用人單位也有錄用人員選擇的權利。例如,有過性犯罪記錄的人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政治犯不適宜從事公務管理工作。但是選擇應當“依法”與適度,所謂依法實際上指的就是適度,與從事職業有關的犯罪記錄才能作為單位錄用人員的考量因素,不能機械的一概而論。
刑拘不構成犯罪,本身沒有犯罪記錄,但是可能有“前科”,例如,以盜竊罪被刑事拘留,但因數額較小等原因不構成犯罪,可能就有“前科”,僅是行政拘留的處罰已經被刑拘的期限折抵。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請給他們“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