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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聰明勇敢有力氣打工人

    讓籤就要錢啊!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 2 # 未濟1113

    現實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背景,是極度不對等的。勞動者在離職時候,受到用人單位的刁難,幾乎是很普遍的事情。

    碰到這種情況,重要的事情重複三遍,合法高效,合法高效,合法高效維權!

    合法好像不用解釋,誰都知道,先協商,不成就找勞動仲裁。

    高效,就很可能有人忽略這個問題。

    你要知道,協商大機率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所以,一部分離職者會直接選擇申請仲裁。

    沒錯,現在國家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是非常到位的,一切以勞動法為依據辦事。

    但是,勞動仲裁也是個講證據的地方,一旦你提出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援,勞動仲裁會建議協商,你還得走協商這一步。

    如果碰上離職單位刁難,必須要跟離職主管協商,注意留有證據。你要把自己的看法見解以及要求,跟離職主管全部說明白,有理有據反駁單位對於離職的苛刻要求。

    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拿著證據申請勞動仲裁,這時候,你有證據的主張,就會被勞動仲裁採信,剩下的事情,勞動仲裁會幫你擺平。

    這樣,才是對付離職單位刁難,極大節省辭職時間成本的最佳方法。

  • 3 # 迷戀芬芳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勞動者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離職的時候要求籤訂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拒絕嗎的問題,都要辭職了,還籤什麼竟業協議,完全可以拒絕簽訂。

    一般約定竟業協議,是需要員工在入職時隨著勞動合同一同簽訂,或者是員工在發生工作調動晉升到重要管理崗位或是機密崗位時才簽訂的,基本上不會在員工提出辭職後要求籤訂。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這份補籤協議存在較大爭議,勞動者可以拒絕簽署。

    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其中有競業限制條款如下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準備離職了,突然冒一個競業協議出來,這不是給自己找工作的路無形中關閉了好大一扇門嗎?擋了自己的財路,那總得有地方還回來吧。如果是一入職時就簽訂,50%無可厚非,這是彼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但人都要走了簽訂這個,相當於倒打一耙,這太不合理了。

    總之,勞動者要好好利用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這一個原則,與公司好好協商簽訂,如果單位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來強迫勞動者簽訂,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被逼簽訂,那麼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 4 # 飛翔的火焰one

    1、放心大膽的籤吧;

    2、公司如果不給你競業補償金,這個協議就是一張廢紙,即使你去了行業內的競爭單位,原公司起訴你也會敗訴,因為原公司違約在先;

    3、即使找了新的單位,原公司的資訊能少透漏盡量少透漏,這是最起碼的職業素養,當然了原單位在你離職時做的很艹蛋那就另當別論了。

  • 5 # 有法無青天

    競業協議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的高階管理管理人員及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人員簽署的協議。如果不是以上人員可以拒絕簽署該協議!

  • 6 # 獅子萊茵的爸爸

    籤嘛。

    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是,在你離職後的兩年裡,公司要給你付錢的,而且錢數國家有標準。同時你不能去同業競爭公司。

    如果公司不付錢,那麼你就可以去同業公司。很多公司搞一個不付錢,只限制員工不能去同業公司的協議,這個是不合法的,簽了也無效,不用怕。

  • 7 # 強哥看網際網路

    我就遇到過這樣的坑,當時離職的時候公司新來的行政領導讓我籤競業協議,一簽就是三年,當時不知道籤竟業協議是有法律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要有一定的補償的,傻傻就簽署了。那時候我沒有想著做相同行業的工作,所以就想著籤就簽了。後來透過學習瞭解才知道簽署竟業協議是需要有一定的補償的。

    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簽署三年競業協議公司應該補償我三年最少30%的工資才行。我是想不到啊,這個新來的行政主管高材生操作這個事情竟然那麼不專業,真是氣死人了呢,當然該公司問題也挺大的,就連離職後提成都不想發給你更別說競業協議補償了。因為我聽說這個行政主管做了幾個月也離職了,離職當月的工資公司也不想發,還商量著這個工資怎麼辦?要不要發?

    去了另一家公司,由於有同事在上班期間倒賣別的產品,相當於自己做,這個被公司發現後就開除了,所以公司也搞了個競業協議,協議中倒是體現瞭如何補償,補償金標準是10%的年工資,兩年的競業限制時間,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這個也不算合法的競業協議。據我瞭解公司幾個同事離職都沒有給予補償的,也就是說公司既然不捨得花這個錢,那麼你出去重新找工作不影響去任何一家企業。

    競業限制嚴格來說,應該是管理崗位或者機密崗位,也就是高層領導才需要簽署這個協議,對於普通員工來說並不需要簽署這個協議,所以一旦公司要求籤署這個協議,可以和公司協商好一般是簽署兩年,年工資的50%作為補償最佳。

    不給辦離職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要是公司如果要你簽署競業協議,要記得利益最大化,不要像我這樣傻傻的了。

    我離職的時候沒有想到競業協議是有補償的,提成還不想給,競爭對手的公司員工離職,工作5年給了補償金都有十幾萬,也許這就是公司和公司之間的差距吧。

  • 8 # 堂吉訶德的堂弟

    1.競業協議是入職的時候,或因晉升或調動符合條件的在職員工簽訂;

    2.簽訂競業協議的員工離職後,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會依約取得經濟補償。競業協議必須有經濟補償,無補償競業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無效;

    3.簽訂競業協議的員工離職後,只要在約定期限內不從事協議約定競爭企業範圍的工作即可,而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競業協議對離職員工沒有任何約束力。

  • 9 # 大鵬快飛

    這個分兩種情況,一是你是普通的公司職員,不是高管,去的下家不是說對上家的離職證明特別在意的,就不鳥他,最後一個月工資不給結?那更簡單,保留好你的辭職報告,辭職報告交接的過程,做好自己的工作交接表,當然,還要拿到自己的考勤記錄,不給結,就有勞動仲裁,可以申請相關賠償的哦。如果下家對離職手續要求高,交接完工作,直接走也是可以的,到下家就說離職證明丟了,提供上家電話讓他們打就是了。

    另一個情況,你是公司高管,或者是公司機密的知曉者,離職籤這個是必須的,但請記住一條,中國勞動法規定,籤競業協議公司是要給員工補償費的,這點尤其重要,走之前,結工資一定說明是工資,然後看有沒有額外的補償費,有,那就老實點,找工作避免同行業,一般是三年,沒有,競業協議無效,該怎麼找工作就怎麼找。

    當然,作為一個打工者,換老闆是正常的,但如果手裡有上家公司的機密,能夠不外露的還是不要外露,這也是一個打工者的基本道德和素養,你去了新公司,上家的什麼機密都說,你的新老闆也不會看中你的,會覺得你總有一天離開他的時候也會把他的機密說出去!

  • 10 # 唐寅唐伯虎

    肯定要籤啊,如果你是高階管理員或者掌握公司核心機密,萬一你跑到對方公司去了怎麼辦?簽了競業協議後公司要付給你相應的每月補足的!

  • 11 # 晚星0451

    法律規定競業協議最多隻能籤兩年,內容不能超過你在公司知道和了解的資訊,公司需要每月支付你月工資30%的保密費,否則協議無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得不到男方父母喜歡還要在一起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