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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後法官遲遲未判決,給出以下理由,是否正當且符合工作要求? 案情:夫妻二人於2014-2015年的借款,以男方名義出具借條,夫妻二人均知情,索要未果,於2018年起訴其中一部分,一審二審均判決二人共同償還,於2020年起訴剩餘部分,8月開庭,至今未判。女方9月份對第一次官司提起抗訴,未出結果。 現案子負責法官提出: 1.被告女方已經按2018年判決還款了,一個女人還了這麼多了,不該再還了,女人不容易。 2.被告女方之前償還了1000元的證據,在2018年的判決中已經計算入內了,此次起訴不該再劃入其中,不作為證據使用,被告夫妻雙方已於2016年離婚,被告女方不該承擔還款責任。 3.被告女方對18年的官司提出抗訴,法官這次判決需要等待上一次起訴的抗訴結果作為參考。 4.司法解釋有了新的變化(2018年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現在(2020年)法官需要考慮司法解釋如何來用。 以上法官給出的答覆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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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每日法律諮詢

    你的案件沒有講清楚為什麼分開起訴這筆借款,第一次起訴跟第二次訴訟的借款有啥區別?為什麼分開訴訟?首先宣告,法官不會因為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而拖延判決時間。

    如果因為第一次起訴以夫妻共同債務或借款期限屆滿為由,那麼很難改變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除非第二次訴訟的借款與第一次借款沒有關係,分別是獨立的借款及獨立的還款期限等,不然女方很難脫離共同還款責任。

    你應該先區分該筆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凡是婚後形成的借款或用於家庭生活及家庭投資等產生的借款,出借人也有證據證明女方借款當初知道或認可的債務,不應該認定為男方個人債務。女方也不應該拒絕清償或對外宣稱只負擔按份責任。

    法院答覆第一點,女方2018年就還款了,不應該再還款,女人不容易。這個說法不成立。已經還款的債務與現在起訴的借款有什麼關聯?女人不容易不是拒絕清償共同債務的理由,所以,法院該條解釋太過牽強。

    法院答覆第二點,女方之前清償1000元,不應該再列入二次訴訟請求,並且2016年雙方已經離婚,女方不負責二次借款的責任。這個說法需要區分本次起訴的債務與女方到底有無關係,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減去女方清償的部分,剩餘的債務也要負責。雙方債務形成在先,離婚在後,不可能以此對抗之前債務。

    法院答覆第三點,女方既然已經清償第一次借款,為什麼還要抗訴?就算找檢察院抗訴,再次審理的法院也會下發審理程式的法律文書,有可能裁定原判決中止執行。在沒有接到再審法律文書時,不影響現有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法院答覆第四點,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2020年9月被修訂,對之前的生效判決書再審沒有影響,依然適用原來的司法解釋審理。新修訂的解釋只不過降低了利率標準,對借款債務性質影響不大。法院以司法解釋修訂不再審理或判決,理由不充分。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之間的借款到底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等是本案審理的焦點,第二次訴訟與第一次有無關係等查清楚才可以。目前來看,法院還不能以上述情況拒絕下判決書,畢竟沒有有力證據證明案件應該中止審理。

  • 2 # 法觀視角

    這不是問題的原因。題主顯然希望案件早審早結,問題在於:

    一、前後兩案似具有連貫性,事關前夫妻二人,後案法官一定要將兩案統籌考量,避免事實或者法律適用方面自相矛盾。

    二、前夫妻二人同為借貸案件的債務人被告人,女方不僅對後案債務提出異議,而且已申請檢察機關對前案抗訴,結合後案的法官意見,表明前後兩案案情、性質及法律適用有直接或間接關聯,後案要以前案為基礎。已知前案由於申請抗訴處於不確定狀態,後案依訴訟規則可以中止審理。為此,應該就是問題的起因。

    三、關於後案的法官意見,前2點其實是法官重複女方的主張,提示案件的重點,供男方考慮。

    四、婚姻法新司法解解是前司法解釋的延續,有不一致時以新解釋為準,對依據前司法解釋審結的案件沒有溯及力,也不引起後案的中止審理。因此不是中止審理或拖延時間的原因。

  • 3 # 盈科南寧陳辛律師

    根據您的描述。初步判斷,我站法官。合理。

    但是不是僅僅因為法規修改,而是因為有抗訴。法規修改與您的案子關係不大,因為您說的,夫妻雙方知情。

  • 4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法官可以以法則修改等為由拖延判決時間嗎?

    程式法規定的非常明確,從立案到出判決的時間,如果案件複雜還可以延長一次期限。但沒有規定因為法則修改的原因,拖延辦案時間。因為事實已經固定,適用法律適用當時的法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因為等某一法律實施以後,在進行審判出判決、裁定,這種行為本身就違法。所以,以法則修改為由拖延判決時間是沒有法律支援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 5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法官可以以法則修改等為由拖延判決時間嗎?

    程式法規定的非常明確,從立案到出判決的時間,如果案件複雜還可以延長一次期限。但沒有規定因為法則修改的原因,拖延辦案時間。因為事實已經固定,適用法律適用當時的法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因為等某一法律實施以後,在進行審判出判決、裁定,這種行為本身就違法。所以,以法則修改為由拖延判決時間是沒有法律支援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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