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律師張晨陽
-
2 # 劉記大叔
出借人與投資人二者的性質是一樣的嗎?性質完全不一樣。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
1.出借人,是把錢借給個人或者是公司的,將來不論公司經營的好壞,與出借人沒有關係,出借人只是拿回出借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
2.投資人,是把錢投資給個人或者是公司,要共同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假如個人或者是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投資的錢就沒有了。
二、兩者的方式不同
借款人把錢借給個人或者是公司,不過問經營的情況。而投資人要了解或者是參與公司的經營,監督公司的運營,防止投資打了水漂。
三、收益的方式不同
借款人,最終是要回本金和約定的利息,經營的好壞和借款人沒有直接的關係。投資人是參與個人或者是公司的分紅。
四、一般投資人和參與股份的投資人不同
一般投資人只是進行投資,一般不參與管理,按照投資的多少參與分紅。而股東也是投資人,但是兩者使用的法律不同,身份不同,出資不同,責任的形式也不同。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投資人,只是對你所投資的部分負責。
總之,借款人和投資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的投資失敗,不想給你還錢了,就千方百計的想把借款變成投資。在這個時候,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防止別人花言巧語來說服你。如果這樣的情況出現,那就是惦記你的錢了,千萬不要上當受騙。
-
3 # 文金髮律師
你好,兩者當然是不一樣的,借貸關係和投資關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
出借人不承擔投資的風險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借貸關係的一個特點是,出借人不承擔借款人的虧損。即使借款人所借的款項用於他自己的專案導致了虧損,也跟借款人無關。
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約定利息,但是利息不可高於同期銀行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無效。
此外,出借人無需承擔借款人的虧損,但是出借人可能會承擔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的風險。也就是一旦借款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出借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清償債務,可以取得勝訴的結果,但是,如果借款人財務惡化無能力償還的時候,可能會面臨執行不能的風險。
因此,穩妥的出借人在提供借款的時候,一般會讓借款人提供足夠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或者提供保證人,當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出借人可以就抵押、質押的財產拍賣所得優先受償,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投資有可能會帶來高額的回報,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風險投資關係中,如果投資專案經營得好,一般會獲得較大的回報。而且投資收益不受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的限制,理論上來說,投資的收益上不封頂。
但是,投資是需要盈虧自負、風險共擔。如果投資的專案導致了虧損,投資人不但得不到分紅,而且還要承擔虧損,甚至會出現血本無歸。
更可怕的是,自然人之間的投資關係,往往是以合夥的形式出現,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夥人對外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合夥專案出現虧損甚至資不抵債,那出資人還需要超出自己投資額來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甚至可能導致投資人不僅僅是血本無歸,還可能會傾家蕩產。
還是那句話,投資有風險,出手需謹慎。
回覆列表
當然不一樣。只是許多人將二者混淆。
用錢的一方,有時就是故意混淆,讓出錢的一方認為收益又高(出錢人認為是利息),又沒風險(可以收回本金),是借款。
出錢的一方傻乎乎,以為逮著了個便宜,做發財的春秋大夢。實際上人家合同上寫的是投資,意味著你要“共擔風險”,拿出的錢肉包子打狗。
最近遇到一個,都到2019年的10月了,人家還把錢交給什麼公司去理財呢!你老兄不聽廣播不上網嗎?P2P和各種理財的雷一個勁地響,您就不知道?
無知和貪婪害了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