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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上的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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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彥
租客是不可以的,但是房東是有權處理的。
為什麼這樣說了,因為蛋殼和房東是直接關係,和租客是間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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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reamlove
蛋殼房租不退房東如果來硬的趕租客,逼急了偽造把房子燒了,讓房東也沒房子,給未來有房子高價轉租給第三方的房東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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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二使安西
蛋殼房客把傢俱電器賣了,這一行為肯定是違反廣義的法律,但是否違反刑事法律,我覺得尚待商榷。
首先,我們得看房客與蛋殼的合同是怎樣簽訂的,是否涉及到租賃期內及期滿後,房間內的傢俱電器如何處理的問題。
如果合同中早有約定,比如房客不能隨意處置屋內家電,一旦損壞、遺失,應該照價賠償等,則房客私賣家電的行為,構成違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然,鑑於如今蛋殼爆雷,已經無法履行與房客之間的合同,而房客也完全可以抗辯這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是蛋殼先違約,自己只是行使抗辯權以及自力救濟。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房客與房東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果家電都是房東的,房東能夠阻止房客私賣嗎?
從物權的角度來說,誰是物主,誰具有所有權,誰就能排斥他人對該物行使權利。
換句話說,如果房東是家電的所有權人,房客是不能私賣房東的家電的,蛋殼事件中,房東與房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房客的抗辯權不能行使到房東頭上,而房東的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是可以阻止房客自力救濟賣家電的。
我們注意到,也有網友提出,認為房客是在行使留置權,這一說法有道理嗎?
什麼是留置權?所謂留置權,是債權人因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該物並從中變價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最重要的幾個構成要件,一是合法佔有,二是直接佔有,三是債務人的財產。
放在蛋殼事件中,就是指房客現在還住在租房內,直接佔有、使用著那些家電,並且自己是交了房租,處於租賃期內。
但更重要的是,這些家電是蛋殼的財產,而非房東的財產。
換句話說,如果出租屋內配備的家電是房東的財產,而房東與房客之前又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房東不欠房客租期),則房客是沒有行使留置權的條件的。
房客如果並無合法依據,擅自變賣房東的家電,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而房東有權依據不當得利的相關條款,要求房客返還財物或者與財物相當的錢款,這叫做不當得利返還。
房客私賣家電,構成刑事犯罪嗎?從民事角度來說,房客私賣家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需要返還給原物主,但這一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呢?
個人認為,房客的行為目的並非非法佔有,而是試圖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減少自身損失。
另一方面,房客的行為方式也不太符合相關的犯罪構成。
比如,認為私賣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而且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及持有人的,然而,房客在租賃期內原本就是財物的合法持有人,自己針對自己實施盜竊?這完全不符合法律邏輯。
如果房客是在解除租賃(比如被趕出出租房)後,再透過非法的方式回到房間內,私自拉走家電等出賣,這種方式才有可能構成盜竊。
再比如,認為私賣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那也須透過虛構合同等方式,騙取對方財物,比如收受對方財物、貨款等後,捲款逃匿,或者沒有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或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籤合同等,又或者純粹虛構身份、產權證明等簽訂合同,這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
但蛋殼事件中的房客,並不是假裝簽訂租房合同再卷物潛逃,而是在蛋殼無力履約後賣物減損,這種行為方式本身與合同詐騙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小結:無論從行為目的、行為方式,蛋殼事件中,房客私賣家電的行為,都不宜認定為刑事犯罪,而只是民事領域內的普通糾紛。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房客私賣房東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在不同案件中,基於其行為止的、行為方式等的不同,依然有可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還須依法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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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是違法的,傢俱電器在和房東的租期內是屬於蛋殼的,到期後拿不拿走要看蛋殼和房東的約定了,房殼拿走屬於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