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是否應該賠償受害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只能得到直接經濟損失,例如醫藥費等,而對於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假如受害人傷殘等級較重,喪失了工作能力,沒有生活來源,這樣的賠償規則是否合理,是否越俎代庖剝奪了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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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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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想到水庫去釣魚
應當,這是由刑罰的補償功能決定的。同時刑罰的撫慰功能決定了,對犯罪分子處於刑罰,以対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及精神損害予以撫慰,這也是刑罰報應功能的體現!
刑罰以“公力救濟”代替了“私刑”
“同態復仇”是人們最樸素的觀念,符合原始的“正義”與“公平”,例如,你打瞎我一隻眼睛,我也打瞎你另一個眼睛。但是,同態復仇對社會秩序可能產生破壞,不利於社會的安寧。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以“公力救濟”代替“私刑”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秩序價值的要求,私力救濟的“殺人”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後,罪犯服刑可以視為國家代替私人“復仇”,罪犯被執行死刑也是如此,“復仇”的方式為“一命抵一命”。就原始的“同態復仇”而言,相互已經“扯平”,要求另外賠償可能不符合原始的正義與公平。
有人可能要問,故意毀壞財物罪、交通肇事罪為什麼能夠得到充分的賠償,而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罪為什麼不能。就故意毀壞財物罪而言,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不論毀壞的財產價值,如,故意毀壞的財產價值為1個億,最高法定刑也為7年,如果有其他從輕、減輕的情形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適用緩刑,適用全額賠償有正當性。
就交通肇事罪而言,適用賠償的理由為,第三者責任險可以化解矛盾。法律、司法解釋將交通肇事罪列為適用賠償的罪名之二,可能是司法政策的考量,促使社會參加第三者責任險。
少數人理解民法典中的民事責任時,片面理解了“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忽略了刑法的公法性,將民事責任僅理解為損失的賠償,國家透過公力救濟已經予以懲罰,懲罰的部分可以相抵,賠禮道歉等方式也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