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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鄙視養狗人

    若對城市能不能夠養狗,對全體民眾進行公投的話,其結果是顯然易見的。

    基本上可以預想是一面倒的情形,因為,城市當中絕大多數民眾是受到過養狗帶來的騷擾,或者是糞便汙染。

    在養狗人士當中,有很大比例屬於自私自利之人,只顧及自己的想法以及狗的行為,而忽視養狗對周圍人的影響,不能因為少數人的利益而傷害所有人的權益。

    有不良媒體及個人惡意宣傳狗權,發生狗傷人的時候這些媒體及個人卻集體沉默。目前養狗人的素質,根本就達不到文明遛狗。既然不能文明為什麼還想要在城市養狗的權利?難道就是故意遛狗外出拉屎拉尿?噁心別人的?

    如果投票來決定城市能不能養狗,我們相信大部分人都非常雲南昭通威信這樣的“限制遛狗令”,更希望該法令全國推廣,以人為本,為所有人提供一個安全、衛生、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民心所向!

  • 2 # 思緒情懷

    雖然養狗的人是小眾群體,但是如果要絕對禁止養狗,那也不是很現實,會激發一些不必要的內部矛盾,有的時候,你也不能不養狗,比如特殊群體的導盲犬,所以我認為應該有限制的去養狗,只要管理好,完全能夠解決人狗共同生存的問題,我們要文明養犬,以下是我的一個方案:

    必須立法,這是關鍵。

    1、首先明確犬類管理機關和執法機關,在公安部門或其他部門下設相關的監管與執法部門。

    2、明確規定什麼狗可以養,什麼狗不能養,劃出一定的範圍,這個範圍以內的絕對不能養,比如體重超過多少的,體型超過多大的,什麼類別的等等,並明確處罰措施。

    3、明確規定什麼場所,什麼區域,什麼時間不能遛狗,什麼時間段在居民區裡不能有犬吠,並明確處罰措施。

    4、明確規定設立犬類的體檢部門,犬類必須具有相關身份證明,體檢證明,疫苗證明,必須隨身攜帶,以備隨時檢查,必須一年一檢,並明確處罰措施。

    5、明確規定被犬類咬傷的處罰制度,應以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的三倍賠償。另視傷者的嚴重程度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責任。

    6、明確規定牽引繩的長度標準,質量標準,必須保證犬在人在,在室外犬類必須由狗主人牽引繩牽領,並明確處罰措施。

    7、明確犬類在室外大小便規定,大便必須由犬主人清理至垃圾桶裡,大小便不能撒到個人私人物品上,比如汽車輪胎,受害個人可以要求賠償,並明確規定處罰措施,以及賠償措施。

    這只是我的個人意見,不喜者勿噴。

  • 3 # 偶爾冒泡3

    如果,全體居民投票,決定是否剝奪首富財產,分給每個居民,結果也會顯而易見,多數人的暴力,在羅伯斯庇爾的時代,已經證明比獨裁暴力更可怕。

  • 4 # 高紅權先生

    由多數人決定剝奪少數人的某些權利,這是絕對不可以的。

    人人平等不能是一句空話,如果一個社會里有一部分人不享有普遍的權利,那麼這就是不平等的社會,也是一個可怕的社會。

    就拿養狗這件事來說,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每個人都享有養狗的權利,但是每個人在養狗時都應該受到限制,都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禁止所有的人養狗,那麼就會出現像美國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禁酒令時期的荒唐景象:私酒氾濫,地下黑產業誕生。各種犯罪組織、犯罪活動層出不窮,本來禁酒是為了讓社會變得更加安寧,然而卻反而讓各種不法行為猖獗了起來,起到了適得其反的效果。

    有人可能會說,法律規定所有的人都不準養狗,都不準飲酒,這樣不是很平等嗎?

    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養狗只是一種個人愛好,每個人的愛好是不相同的,禁止養狗就等於有其他愛好的人聯合起來,禁止喜歡狗的人實現他的愛好。就像禁酒令一樣。人們平時總會喝點什麼的,禁酒令就等於喜歡喝茶喝咖啡的人聯合起來,禁止喜歡喝酒的人去過癮。這當然是錯誤的,也是不平等的。

    飲酒、養狗還都是小事,但是一旦下達禁令,都會導致社會的不安定。如果在一些重要的個人權利方面也採取這樣的做法,就好比美國以前的種族隔離制度那樣,那就會導致整個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尖銳對立,社會矛盾將會空前激化。

    因此,“多數人的暴政”是萬萬不可以的,保證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是維持社會穩定的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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