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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我和丈夫購買了兩套房,我們各自擁有一套房的產權。在我不知情下丈夫將房產贈予過戶給了他妹妹,我不明白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經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贈予過戶給另一方的家人嗎?請問我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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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通常情況下,您的可以要回來的

    按照題主描述推測:兩套房子,應當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分別登記了各自名字,但這種登記結果,並不影響房產的共有屬性。也就是說,每套房子,均有雙方的份額,而且是“共同共有”、各自一半。

    那麼,任何一方對房產的處置(包括出售、贈與、甚至出租),都必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才行,無權單獨決定。況且,這種贈與,並不是為了滿足題主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說,丈夫的贈與行為,對於夫妻屬於“非善意”。

    贈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

    題主丈夫將房產贈與給其妹妹,在題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認為侵害了題主合法權益。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題主丈夫作為贈與人,其實是損害了題主的合法權益,題主完全可以主張贈與無效、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而且現實中諸多案例支援此類結果。

    從另一個角度,題主丈夫的妹妹,從常理上可以推定:第一,獲取房產是無償的(與繳納的契稅等稅費無關);第二,應當知道這套房子是哥哥夫妻共同財產。在明知的情況下還不徵求嫂子意見,屬於“非善意”受贈。

    另外,還需要提醒題主,注意時間點:要求在得知此事之日起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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