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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霖鈴401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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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fine飯
普遍的在潛意識裡是不當做人看待的, 是花錢買來的 生死都是屬於主人家的,有死傷官都不管,換我我是不跑,自己的意識裡都是如此認為.
現代有攝像頭 是為了限制人們心中的晉惡意,
有身份證反而是在證明大家的平等
有規矩方得更大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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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星火情殤
古代的婦女由於裹小腳的原因,基本上等於半個殘疾人,身為丫環,主人就是放任她們逃跑,她們也跑不了多遠。
古代的婦女都是從小裹足,成年人的身材,卻只長了五六歲孩童的小腳,只能在室內做短距離的行走,一旦到了室外,根本就行走不了多遠的路程,清朝時有個外國人叫南懷仁,據說他曾經記載過一段康熙的軼事,康熙年輕時和妃子們在花園裡遊玩娛樂時,康熙惡作劇捉弄他的幾個漢族妃子,將一隻大青蛙放在幾個妃子面前,嚇得幾個妃子們花容失色,驚叫連連,可是由於妃子們都是小腳女子,雖然非常害怕,卻又跑不了,只能站在原地驚慌失措渾身顫抖,康熙看到此場景,非常開心的大笑不止,這段軼事雖然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說明了一個問題,女子被裹成了小腳後,就已經喪失了戶外活動的能力,在古代道路交通極不便利,都是凹凸不平的土路,一個女子一個人走出戶外,沒有男人的幫助下,根本就不能進行長距離的行走,作為一個丫環獨自逃離了主人家,恐怕一天也走不出二里路,就被主人抓回來了。
古代對人口的流動遷徙控制非常嚴格,出遠門的人都要持有官府開的路引,相當於現在的身份證,透過村,鎮,縣城的路卡,投宿住店時必須要出示路引,沒有官府開的路引,立刻就會被抓起來審問。作為逃跑的奴僕或者逃犯,除了隱匿在荒山野外,根本就無路可逃,古代還有連坐罪,一人犯法,左鄰右舍都會被牽連,每十戶設立一個十戶長,其他人犯法,做為十戶長也會被判有罪,例如清朝時期的法律規定,如果某戶人家窩藏逃犯或者逃跑的奴僕,這戶人家的戶主會被判處死刑,家產全部被沒收,左鄰右舍以及十戶長也會被判處連坐罪,被打四十大板,然後被判流放罪,這種法律制度下,即使有個親戚來串門,左鄰右舍都要過問互相監督,並且上報給十戶長,所以在古代封建社會里,這種情況下,犯人以及逃跑的奴僕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只能逃到荒郊野外佔山為匪,作為一個身為丫環的小腳女人,別說逃跑,只要被主人趕出家門就等於是死路一條,即使討飯也只能在本地,沒有路引的情況下寸步難行。
奴僕丫環第一次逃跑,被家主抓回來後,臉上就會被刺上逃人兩個字,第二次逃跑抓回來,就會被處以死刑,這種社會大環境下,不要說小腳丫環,就是健壯的男性奴僕都不敢有逃跑的心思,逃離了主人家,就等於沒有了立身之地,沒有了社會身份,無論走到哪裡都會受到人們的舉報,官府的通緝。
總之,古代的丫環,都是被父母家人賣到了有錢人家做奴僕,與主人簽訂了賣身契,等於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作為主人雖然不能無緣無故的直接打殺丫環,但卻可以虐待懲罰丫環,還可以轉手將丫環賣掉,身為奴僕的丫環,沒有任何人身權力,她們更不敢逃跑,如果她們逃離了主人家後,下場會更悽慘。在古代成為一個逃犯或者逃跑的奴僕,只能藏身在荒郊野外,沒有任何人家敢收留窩藏他們,身為奴僕的丫環,離開了主人後,根本就活不了,不要說丫環想逃跑,就是主人想將丫環趕出家門,丫環都不願意走的,離開了主人,就等於是死路一條,紅樓夢裡的丫環晴雯,金釧的下場,說明的就是當時社會的一個現實。 -
4 # 蘭臺
你這個問題槽點太多,我詳細和你說說吧。
古代丫鬟分:家生子、籤死契以及僱傭三種形式。什麼叫家生子?
就是這個丫鬟全家都屬於一個主人,不僅僅是丫鬟個人,她的父母、她的兄弟姐妹、甚至她的爺爺奶奶從律法上說都屬於一個家族所有;這種情況下,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啊,一個丫鬟跑了沒什麼,但是丫鬟全家可能都會被處罰,被主人賣掉。丫鬟她自己倒是自由了,可是她全家不知道被賣到什麼地方去了。這在古代是大不孝,是十惡不赦之罪。
其次就是籤死契,也就是俗話說的“賣身為奴”,一般是丫鬟的父母或者兄長以及家中長輩缺錢,把這個丫鬟賣給某一家人。
舉一個例子《紅樓夢》裡,晴雯就是“家生子丫鬟”,襲人是“籤死契”的丫鬟,所以賈寶玉母親最開始想的是把晴雯許給賈寶玉做妾,原因就是晴雯是“家生子”,比襲人更可靠。
要說能跑,也就是襲人這樣的丫鬟才有可能跑。
當然,不管是家生子還是籤死契的丫鬟,她們在法律上是“賤民”身份。
第三種就是純粹僱傭關係的丫鬟,這樣的丫鬟也不用跑啊,覺得不合適直接可以和僱主協商終止契約的。純粹僱傭關係的丫鬟在古代法律上是平民。
說完了丫鬟型別,我再說說古代普通人出行。
在古代,一個沒有功名的普通人想正常出行是非常困難的。以秦漢為例,普通人必須隨身攜帶類似路條的東西,各地的亭長有權利隨時檢查行人的“路條”,秦漢時期“路條”上清楚的寫著這個行人的目的地和外貌特徵,想要造假非常困難;而一旦亭長覺得這個行人不正常,是可以立刻羈押的。
而“路條”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朝。
一直到清朝,對於普通人出行限制才沒有那麼少了,但是孤身一人出行在任何朝代都是非常不安全的。
在宋朝,孫二孃的“人肉客棧”可不是傳說,是真的,而且不止一處。
宋人洪邁在他的《夷堅志》專門記載了兩個民間黑店,一個殺人越貨,一個乾脆就是“孫二孃開店”:
青州人柴注。為壽春府司理。因鞫劫盜獄。一囚言離城三十里間開旅邸。每遇客攜囊橐獨宿。多殺之。投屍於白沙河下。前後不知若干人。
前人云:“彼屠尋常多殺害行旅,伺客熟睡,則從高以矛揕其腹,死則推陷穴中,吞略衣裝,續刳肉為脯,售於墟落。知趙必有備,乃得全生。”
而明朝人在筆記裡也記載了,當時明朝首都老百姓最愛欺負老實的外地人,經常以捉弄他們為樂。
說白了,在古代不是逼不得已,是不會有人遷徙的,更別說丫鬟這種女孩子孤身一人跑到外地去,最好的結果也是被外地無賴賣到風化場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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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鬟有兩種,一種是在別人家打工,這種丫鬟不想幹了隨時可以辭職,就像是現在的工作一樣,這樣的丫鬟無需逃跑;另外一種丫鬟是簽了賣身契的,話說能把自己給賣了的,自家窮成什麼樣了,大家可以想象。在老爺家中最起碼有飯吃,逃跑了那就要餓死了,如果運氣好還能被納為妾,你說為什麼要逃跑?
而且賣身契對他們也有限制作用,賣身契在封建社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的賣身契甚至會到官府中登記納稅。
但有一點大家需要注意,哪怕簽了賣身契,丫鬟也不會被隨意殺死,只有在奴隸社會下,奴隸主才會掌有奴隸的生殺大權,但在封建社會中賣身契並不能掌握丫鬟的生死,殺死丫鬟老爺也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