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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為可望的債權
首先,做為詐騙案件,可分為詐騙罪和詐騙行為兩種型別。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或者個人的財產權利,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自願地"把財物交給詐騙人。詐騙案件比較複雜,詐騙數額較大是詐騙罪,詐騙數額不大,不構成詐騙罪,是詐騙行為,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詐騙罪可能判若干年。被害人可提起刑事帶民事,要求追回所騙的金錢。詐騙人一般錢騙到手,他揮霍一空,判他10年8年,你有證據受騙,他認帳,那還好說。錢得他出獄掙著錢了還你,那你等吧,這就是我說的可望債權,可望不可及。
其次,沒追回的受騙金錢,受害人死了,可做為可望債權。因為婚姻存續期間,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借出的錢,也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錢。假設30萬借出被詐騙了,在世方主張這筆財產,要求追回這30萬,其中一半15萬是在世方的財產,另一半15萬是死去那一方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想繼承,就是把被騙的30萬一起主張,要回來其中15萬才是遺產。還得看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誰?配偶即在世方,兩人共同生育的子女,去世方的父母,假設有5人,對15萬平均分配,每人繼承3萬元。
再次,我說了被騙的假設30萬,能否追回,追回多少是未知數,什麼時候錢回到手,這個時間可不一定。因此我說是"可望的債權“,錢未如數追回時,可視為"空頭支票“。繼承人願意繼承這筆"遺產",就要共同努力,加上耐心等待從詐騙人手中如數追回所被騙的假設30萬。
從不太嚴謹的角度給出的結論是:這筆錢,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如果稍微嚴謹一些,可以定義為:繼承人具有追討這筆財產的權利。至於能否繼承,要看能不能追回來而定。
這裡其實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被詐騙的錢,是否可以作為遺產;一個問題是,遺產應當由誰繼承的問題。
被詐騙的錢,可否作為遺產?在《民法典》中,關於遺產的規定只有一句話:個人生前合法財產。
被繼承人的錢財生前被詐騙走了,從結論上來講,相當於錢財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變成詐騙人的。
詐騙行為本身屬於違法——違法操作所導致的產權轉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這筆錢,被繼承人生前依然有追討的權利,理論上(追討回來),應當重新歸屬於被繼承人。所以,錢財,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但是錢財還沒有追討回來、被繼承人去世了。這種情況下,錢財追討的權利,依然可以由其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人有權利代替被繼承人履行其生前債權、追討應得權益等。
至於題主提到的“另一方在錢沒追回的同時因病去世”,這個資訊,不影響結論。
繼承人都有誰?或者說:有權利來追討這筆財產的人,都包括哪些?
我們按照法定繼承來簡單闡述一下。
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人範圍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原則上平均繼承遺產。
一方被詐騙、隨後去世,涉及到的繼承人包括了另一方、自己的父母、自己的子女。隨後另一方去世,所以被詐騙的財產,有一部分繼承權屬於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因此,可能涉及到的繼承人範圍,包括了雙方的父母、雙方的子女。有健在的,統統作為法定繼承人——均有追討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