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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民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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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朽的虔誠
國家不能帶頭違法!所以題主說的根本不可能!如果發生了,找上級處理,恢復編制同時倒查!只要證明確實患病,不允許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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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貓1954
在編公職人員(比如大學教師)如果病情嚴重,不能繼續工作下去……
那也不會被辭退!
而是………
給辦理“病退”。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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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務員日常筆記
可是後來聽到風聲說這個同事可能幫著老婆一起在經商,於是各種渠道打聽,發現好像真的確有其事,但是沒有直接證據。找這個同事談了很多次,就是說自己病情嚴重,不能上班,而且因為他家裡有親戚在醫院,所以定期開具醫院的病假證明。
領導讓人事去找規定,看能不能找個藉口辭退這個同事,省的再出事或者被舉報,連帶領導也被處分。結果找遍了所有的規定,發現職工生病期間是不能辭退的,相反,要是職工真的生病,你還有采取人文關懷。
生病真的嚴重可以提前退休,但是必須是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而且要有勞動部門的正規鑑定結果才可以。
所以,作者提問的這個問題根本就不成立,再不犯嚴重錯誤的情況下,公職人員僅僅生病,是不會被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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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場小洞
按照《公務員法》
第八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所以,你說的情況大機率是不可能發生的。
畢竟,作為公務員圈子裡的人,還是要有最起碼的同情心。
而且,體制所謂的“金飯碗”,不正是這個時候開始完美的體現嘛!
如果真的非常糟心的遇到這樣的事情,不要怕,果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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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場知心人
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事業單位管理條例,都給單位辭退在編人員規定了嚴格程式,其中公務員辭退我記得有兩個“非經”:非經法定程式、非經法定事由,不得辭退。顯然,因病並不包括在法定事由裡,所以,題主所說在編公職人員因病被辭退在機關事業單位裡確實是不存在的現象,除非出現這兩個情況:第一,你因病治療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被單位認定為曠工且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了30天。第二,你因病治療期間所在單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調整你的崗位或者職務,但是你本人拒絕了單位的合理安排。至於其他的辭退事由參照公務員法或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去理解。
那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病會怎麼處理呢?我單位有個同事請過這樣的病假,所以稍微瞭解了一些。
首先,如果病情複雜確實需要長期治療,那麼單位一般會給予最長六個月的病假,且病假期間財政工資全額髮放,一個月以內津補貼全額髮放,一個月外至六個月內津補貼基本扣發,主要還是看單位領導。其次,如果病情複雜能夠治癒好,那麼皆大歡喜,病癒後直接上崗,不擔心崗位被人替換,薪資待遇都和病假前一樣;但是,如果病治癒不好,那麼單位就會根據你的勞動能力重新給你安排合適的崗位,你可以接受到新崗位開展工作,雖然工作更輕鬆了,但是至少待遇還和在職正式工一樣。最後,如果病情反覆且喪失勞動能力,那就可以按照當地或者單位規定辦理提前病退手續,工資待遇按照你工作年限發放。
在編公職人員之所以被人推崇,就在於其穩定和保障,尤其是職場中人出現了大病疾病突發病時,有一個編制的保障確實強過了普通甚至中產“家底”,至於題主所擔心的因病被辭退一事,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在編公職人員中一般是不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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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因病在醫療期滿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不等。醫療期滿後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還要給予經濟補償。但是,在編公職人員與單位不是建立勞動關係,而是建立人事關係的,只要進入單位後,就是“鐵飯碗”了,不犯錯誤,是不會被辭退。因此,一般情況下,在編公職人員因病是不會被辭退的,如果確實因病被辭退了,那應該是有特珠情況。
一、在編公職人員在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是有規定的。
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公職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都是有規定的,標準大致為: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2、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公職人員因病不能工作,不僅不會辭退而且還會有生活費。
二、審批病假也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各地對公職人員請病假、工作能力鑑定、病假工資的審批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雖然規定不一樣,但都是很嚴格的,主要還是防止一些人假借病假之名“吃空晌”。如有的地方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為由長期脫崗,不得在病假期間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病假期間一切工資福利待遇。並嚴格請銷假手續,及時辦理病假工資待遇審批,對未按規定辦理病假工資手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此外,對請病假人員還要進行工作能力鑑定,有的地方規定,因病休假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都要去規定的地方進行工作能力鑑定。對不按要求參加鑑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按曠工處理。對經鑑定認為能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在一定時間內仍不上班的,按辭退或解除聘用處理。當然,確實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可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
三、如果因病被辭退可能有特珠原因。
按照上面所說的,如果確實是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單位可以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一般來說,單位對真正生病的人都是比較有關心、照顧的。基本上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能都是在其到達退休條件時讓其退休,很少辦理退職的。
如果是因病被辭退的情況,一般是沒有完全遵守單位關於請病假的有關規定。例如,在請病假期間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不按規定進行工作能力鑑定,或者能正常工作時不回單位上班,或者回去上班後不服從工作安排等等。如果有這些情況,單位是要按規定進行處理的,辭退也是有可能的。
如果確實有病假,又遵守單位的規定,單位一般是不會辭退的。如果是單位違反規定辭退,可以提出複核,也可以到組織人事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只要理由充分,沒有過錯,申訴是得到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