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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緬因庫恩

    看是由誰公佈資訊以及資訊內容了。如果是法院公佈的失信人資訊照片等行為是正常的,畢竟需要公開失信人達到懲戒作用。但是如果個人公佈的話可能會涉及到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如果一定要個人公佈,最好截圖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的失信人資訊,因為其中不包含照片和身份證完整號碼,而且網站提供的資訊是公開的。

  • 2 # 陽光燦爛Cheng

    老賴就是一些毫無廉恥的社會渣子,把他們名字公佈在宣傳欄是公益宣傳,避免更多的人掉入老賴的陷阱,不應該違法。

  • 3 # 315記者攝影

    我們國家在發展,我們也在發展,發展中難勉有失誤和失信,不應該到處公佈,少數人失信人有錢不還,但是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好公民,相信我們國家法律會越來越好。

  • 4 # S先生135

    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書的賴皮狗,是在挑戰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建議法院在賴皮狗強制執行期限六個月之內履行判決書,或與債權人達成還錢協議,如果兩項辦不成,法院受權債權人在小區丶學校門口丶醫院內等等公共張貼公告區、張貼判決書,受權原告在自己三輪上棚張貼判決書,讓其它人以防再被賴皮狗騙錢。

  • 5 # 行走的波哥141825681

    借貸也是一種合同關係,調節的是雙方當亊人的關係。對社會公眾不產生危害,公佈失信人資訊不合法。但沒辦法,權力大於一切!

  • 6 # 隨緣158795451

    什麼叫失信,搞清楚再公示,一般失信指欠銀行的錢,或者法院判決後不執行的。有能力不還叫失信,無能力不還也叫失信,,,,,把失信人公示應該是違法的,這是權大於法的表現。

  • 7 # 平安-生1468

    一點也不違法、偽在花天酒地時就沒想到法制的國家嗎?欠錢還錢、天盡第一嗎、老賴正確的說是社會拉極、還說什麼老闆……

  • 8 # 努力向上的sa姐

    不知道違不違法,反正覺得這樣做太不人道了,沒有幾個人有錢了不想還款,欠債的基本都是真的暫時沒辦法還到錢的。

  • 9 # 蒼穹之下53538

    這種做法不應該,就算是犯了刑事案件,公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也一樣不能少,公民的隱私權和人權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但是很多法院會這麼做,因為沒有一條對這方面合理合法的解釋,所以各個法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出現這種過度的執法行為,我說過度的執法行為,可能會有很多人反對,但我認為這就是過度執法,失信被執行人也是有隱私權的,如果當事人追究侵權,也沒什麼不可以的,只不過當事人欠錢,不管怎麼樣,會在心裡有歉疚感,對自己權益的維護就會放棄了。

  • 10 # 85321000

    老賴騙子及其家屬肯定反對將失信人公佈在宣傳欄上。因為很多失信人其實就是騙子,如果把失信人公佈在宣傳欄上,他們以後很可能就再也騙不到錢了。

  • 11 # 法以法

    支援這種行為!“失信人”已經沒有了臉皮,傷害了別人的利益,公佈只是很弱的處罰手段;應該把所有受益人連坐,才能根治老賴。

  • 12 # 吳越民545

    事實上失信人不論是被公佈,或公佈宣傳欄裡,都己經是被剝達了公民的應有的權益!他們行動受到了限制,在生活上基本上是最普通的待遇!說的嚴重一點你在居住地到另外的一個城市都己經受到限制,子女的升遷就別說了!為什麼呢?1978年以前的制度是四類分子,現在是老賴,說不清道不白,,,,,,

  • 13 # 令狐a心H

    法院公佈失信人名單,是過度追求誠信的結果,這樣反而堵死了失信人的發展空間。這應調整和修改失信人的上榜制度!自我感覺,借貸失信不是犯罪,那麼不叫犯罪,個人隱私就得保護。公佈失信人名單,好象是違反了隱私權的保護原則。

  • 14 # 問天一號

    不應該,也不合法,失信人多主要原因還得源頭找,網貸身份證就可以隨便貸,銀行信用卡隨便授信,掃碼付款都優先花唄!民間借貸只要利息高都敢借給你,銀行貸款也大膽貸給你,為什麼它們那麼熱心,主要是它們想賺你的錢,當你投資失敗時又翻臉不認人,起訴、公告、拍賣,我想說你借我錢去創業,你有利潤同樣也要承擔風險,當我失敗時你的錢也打水漂了,這樣他們就不敢亂借錢給你了,也是個人破產法的由來,不要債權人一失敗就落井下石,一賺錢就圍著轉還要不要錢的鬼臉,跟楊白勞沒什麼兩樣,如果他們當你失敗時為你出謀劃策,等你東山再起陪你君臨天下,才是真良心。

  • 15 # 資金盤要命

    把失信人公佈在宣傳欄上 違法嗎 ,這個問題應該從法律的角度來考慮 ,假如法院沒有公佈失信人名單 ,你個人把失信人公佈到宣傳欄 ,是侵犯了個人隱私 , 如果當地法院,已經公佈了失信人名單 ,你個人把失信人公佈到宣傳欄 ,不違法 !

  • 16 # 弄浪兒

    與其將失信人公佈在人來人往的宣傳欄上,不如給失信人額上烙上火印,讓他(她)成過街老鼠。這樣做,真的不違法嗎?

    二戰時期,德戰區的女人,為了生計出賣肉體,與德軍苟歡,戰後,被民眾剃陰陽頭,甚至讓她們裸遊。這種民族情緒可以理解,那是德國法西斯殘暴讓人痛恨不已,而失信人員再可惡,也不至於以摧毀其人格的方式對待吧。法院,檢查院門前大螢幕司以公示失信老賴資訊,那是職責所在,你一小區或是某單位宣傳欄公示這樣的資訊,和當初二戰民粹有何異?真擔心,過不久,這些失信人員會被民眾烙上金印,人權危機啊!

  • 17 # 使用者曾家老頭子

    當然是違法,即使是違法犯罪涉及到隱私也不公開審理,何況失信還不是違法犯罪,把失信人公佈在宣傳欄上是侵犯了失信人的隱私權

  • 18 # 無語188252572

    現階級矛盾的產物,不同階級對此看法不同,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也不相同,不管如何,民事糾紛懲罰大於刑事責任懲罰肯定是有問題的!相信政府會調整的!

  • 19 # 小陳故事多43935307

    你可以選擇不失信啊!沒有懲罰機制,做什麼事情就沒有任何顧慮,我能向銀行借一千萬,我就借一千萬,還不還得上無所謂,反正還不上我也沒什麼損失,那天下還不大亂嗎

  • 20 # 艱辛的創業者

    違法不違法不是老百姓說了算的,如果說合法,失信人心裡不平衡,感覺這樣做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如果說不合法,法院制定的法律那是透過國家權威部門稽核批准的。

    我們普通人沒有決定合法不合法的權利,法律體現一個國家的治理能力,法律更體現的是公平公正公開正義!

    題主的問題事實上是一個當下普遍的問題,失信人失信被執行人(老賴),法院公佈在公告欄,對於法院而言肯定不違法,因為人家本身就是治法執法者,如果個人認為違法,就要提出違法的理由根據,你能說出違法的證據嗎?

    如果說法院把失信被執行人稱為“老賴”,個人認為這種稱呼至少是不妥或者不合理,甚至是侮辱人格的稱呼,但是“老賴”這個稱呼當今已經成為“流行語”,債權人稱債務人就是老賴,甚至一些執法者也這麼叫,事實上任何問題都應該一分為二的對待與看待,一刀切遲早會出問題。

    失信人這個群體有很多人本質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老賴”,比如有人因意外事件或者因病導致負債後不能及時還債,有人創業生意失敗負債,本身已經傾家蕩產妻離子散的,這些人是想還債而無能為力的人,如果把這些人打成“老賴”(失信人失信被執行人),是不是不合法呢?真正有錢不還的受到這種稱呼也可謂實至名歸。

    因此公佈失信人違法不違法,就要看公佈的物件裡面是不是全部是真正的“老賴”(失信被執行人)?

    朋友們你們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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