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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君眾律師事務所

    首先,根據民法最基本的原則,合同堅持相對性原理,子女和銀行形成自然人借款的法律關係,如果不存在擔保物權的話,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僅僅約束雙方當事人。

    其次,如果這個房屋本身並沒有作為擔保財產抵押債權人,子女繼承房屋時僅僅繼承財產,不需要繼承此房屋上揹負的指向第三人的債務(發生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果房產沒有作為擔保財產,那麼債務人也就沒有提前清償、加速到期提存價款的權利),簡言之可以繼承到完整的房屋。

    同時,繼承權屬於財產權和人身權合一的權利,並不被當然的限制。

    最後,債務人繼承財產,對於債權人銀行來說屬於增加財產的行為,換句話說,銀行可以對於拒絕償還借款的的債務人起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後申請執行房屋。也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透過房屋給債務追加擔保。但是這並不影響繼承。

  • 2 # 一紙家書

    可以。

    題主提到的這個問題是兩件事。子女欠銀行錢、與子女能否繼承父母房產,之間不具有相互條件關係。只要滿足如下兩個條件即可繼承:

    房子,屬於父母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具有合法繼承權。先說說關於父母房產的繼承問題

    開篇提到,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子女即可繼承父母房產。其中:

    房子,屬於父母個人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目前常見的房產型別,以下幾類房產,不能繼承:公租房、廉租房、小產權房、沒有“移私”字樣的軍產房。子女,具有合法繼承權。如果子女發生如下行為,將喪失繼承權(參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再說說子女欠債、與繼承父母房產之間的關係

    這兩者之間,是兩件獨立的事情。但是,繼承完畢之後,兩者之間可能就有關係了

    子女欠銀行錢,是需要用子女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償還的。一旦繼承完畢,父母的房產將作為子女合法財產(至於是作為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這裡不展開解釋)。

    因此,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子女把父母房產繼承下來之後,因為之前個人償還能力不足,需要動用繼承所得——即父母的房子——用於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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