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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這條船出了名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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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山鄉野生活
我覺得這個事情應該是從情理法三個方面來做分析:第一,情感上朋友只是出於私人關係借東西給你,而且在他的魚塘裡面,這個是出於善意的。
第二,從道理上來講,只是出於善意和朋友之間的情誼,不應該再去追究朋友的責任。最關鍵的是,這個人已經是一個成年人,應該能夠自我預知所產生的後果和可能帶來的危險。
第三,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朋友應該盡到告知或適當阻止的層面,所以有可能會承擔一些人道主義的賠償。
但是無論從情理法上來講,這種賠償是被普通人所唾棄的,佔便宜佔個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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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上航母146809495
問這個問題的人,憑良心做事就行,這麼簡單的問題還用得著請教別人嗎?如果被電死,這時候馬上跳下去救人再賠上一命嗎?這時候水裡都有電,你怎麼去救?問這個無腦的問題。你以為是快淹死的人,跳下去就可以救人那麼簡單嗎?再說了,人家借給你,收了你的錢嗎?收了你的租金嗎?你憑什麼理由找人家賠償?如果我把車借給你開,你自己去撞死了,難不成我還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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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雪山飛狐2016
這個人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因為擁有電阻魚裝置本身就是非法的,不管是否是朋友借?或者私自拿?而且他是可以預見電魚有可能發生事故的結果,而他朋友卻放任這樣的事故發生。因此他朋友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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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雄鷹4422
死者的親戚,若要死者的朋友賠償,必須先做足功夫,拿到證據:
親戚親自把死者叫醒,面對面,用錄音錄影以及書面鑑名,確定下面事宜:
2,電魚機是死者朋友主動給,還是死者主動借?
3,去朋友魚塘電魚,有沒有收費?
若是死者朋友主動請死者去電魚,並主動借電魚機給死者,最重要的一點,去電魚,死者朋友還收費,能拿到這點證據,死者親戚就可以讓死者安心去了,你們就可拿著這錄影錄音和死者親自鑑名的證據,去告死者朋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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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為旅狂
這個肯定要對死者負責任的,電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包括在自己家魚塘,漁業法明文規定,禁止使用電魚捕撈,朋友提供電魚裝置本身就是違法的,生產銷售電魚裝置也違法。就像有人提供槍支打獵,提供炸藥炸魚是一樣的道理。跟朋友在岸上看沒什麼關係,觸電就一二十秒的事情,幾乎沒有可能完成施救。朋友提供電魚裝置本身就是違法,所以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就不好說,要查查相關法條,最有可能安全生產方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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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大概想明白了。應該是你朋友的魚塘,到了收穫的季節,大魚捉的差不多了,還剩下些小魚不好捉,就想起來用電魚機。這種電魚機如果在野外江河湖海都是違法的,用在自家魚塘那就另當別論。應該是工人揹著朋友給的電魚機,不管是僱傭的,還是義務幫忙的,總之是在幹活的過程中,電魚機漏電,或者是橡膠防護服漏電,或者是工人違規操作,把人給電死了。
不管怎麼說,首先要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電魚機存在安全隱患,還是工人野蠻操作違規操作。如果是電魚機自身的安全隱患,那就啥也別說了,該怎麼賠就怎麼賠吧。還有,僱傭與義務幫忙的賠償責任也有不同,對於義務幫忙的,屬於無因管理,只要死者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而為之,就要全部賠償。僱傭勞動的,還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具體責任及賠償。
最後再說這種電魚機,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即便是用於自家池塘,也違法。還有,朋友在岸上看著不積極搶救也難逃其咎。當然不要抬槓了,觸電了怎麼去搶救啊,下去一個都搭進去了啊。但不管怎麼說,還是要提前有防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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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駿馬秋風江南
前天星期天回老家,聽到一個類似事情。
去年五六月的時候,村裡有一男村民去到住在河邊的表哥家,說是下雨沒事做,想借表哥的電魚機去河邊電魚。表哥同意了,陪著他一起,該村民電魚,表哥撿魚。後來,可能是漏電,該村民突然倒在了水裡,表哥意識到觸電,趕緊想辦法斷了電,大聲呼救,正好附近有防洪巡查的村幹部,一起叫了120,但沒法救了。
後來村幹部報了警,把表哥抓去派出所,村民家人也鬧上表哥家要賠償,開始要求賠100萬,但表哥家不肯賠,意思是他自己出的事。但派出所傳出資訊,電魚違法,嚴重的要判刑,在表哥拘留期間,村委出面協調,表哥家最終賠償26萬,獲得了村民家的諒解。
查了一下百度,用電瓶電魚確實違法:
我國《漁業法》第38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既然電魚違法,那這個朋友提供了違法工具,肯定是要負責的;另外,也需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因此,少不了協商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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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浩江之夢
這個責任是逃不掉的,如果是魚塘主人也就是你的朋友在不知情 不同意 不在場的情況下,那就不需承擔責任。但有義務和全村人一起去你家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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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刑事說法
道理很簡單。張三把車借給李四,李四有駕駛證,也是個老司機,但是也總有出意外的時候。不巧,李四開車出了車禍,搞得車毀人亡。顯然,出事後讓張三承擔刑事責任完全沒道理嘛!除非張三對車子制動裝置動了手腳,蓄意謀殺李四;或者是明知車輛制動裝置有問題,但不告訴李四。為什麼張三不承擔刑事責任呢?因為張三既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犯罪行為。犯罪故意包括故意和過失,張三在此事中並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犯罪行為則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管哪一種,都要求這種行為具有違法性。請問,借車而已,違法嗎?如果違法的話,以後誰還敢借車?
題主所問的這個問題,與張三借車就是一個道理。我把電魚裝置給朋友使用,借電魚裝置的人在岸上看電魚,朋友自己因操作不當而導致死亡。借電魚裝置的人對於朋友的死亡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不會涉及刑事犯罪。但是,如果借電魚裝置的人明知電魚裝置漏電,還將電魚裝置借給他朋友使用,輕信不會發生觸電死亡的結果,結果導致他朋友死亡。此時,借電魚裝置的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雖然無刑事責任。但是,有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漁業法的規定,電魚是違法行為。借電魚裝置的人明知電魚存在一定風險而提供電魚裝置,存在一定的過錯,借裝置與死亡之前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借電魚裝置的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即賠錢。而具體賠多少,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進行分配。
當今社會有個不好的社會現象,一旦死亡就喜歡訛人,簡直訛天訛地訛空氣。筆者很是反感。但此事,借電魚裝置的人確實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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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從法律上講,這個朋友應該有責任,他沒有預知風險,沒有阻攔,就好像把借出去出了車禍車主承擔一樣
不過從人情世故上講,不應該去找這個朋友的麻煩,這個朋友也會出於友情或者人道主義主動給一點錢安慰
總的來說不應該找這個朋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