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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二被告民間借貸,期中第一缺席,第二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錄音證據中,原告本人多次說第二被告是中間人。請問,原告在錄音中的承認,是否屬於我國民訴證據規定中的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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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嗨就夠了

    按我理解,不構成,自認形成於訴訟活動中,而你說的錄音證據應該是訴訟錢借款當時形成的,應屬於證據,而不構成自認。

  • 2 #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透過電話或者是日常說話的錄音,承認那些事實,在訴訟當中屬於一種視聽證據。只要這種證據不侵犯個人的隱私或者取得合法或是對方認可的,都屬於證據的一種。是可以當證據使用的,但是這個錄音證據有時候受一些法律條件的限制,有時候是法院不會釆信。

  • 3 # 專職法律民工廉

    首先肯定不構成自認。

    自認形成於訴訟過程中,問題中已經明確的提出是第二被告提供的錄音證據,由此可見,該錄音形成於訴訟之外。

    其次,該錄音證據屬於證據中的電子資料,只要該證據真實、合法,一般會成為對第二被告非常有利的證據!

  • 4 # 司法評論

    不構成。不是在訴訟中,不是向法院做出。

    不過,倒是提出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在法庭對某種於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有利於一個對方當事人,而不利於另一對方當事人,是否成立自認?

  • 5 # S丹丹妹

    不構成,自認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的.根據我國《證據法》相關規定,錄音作為“視聽證據”,其法律效力是有一定限制的。但只要獲取的途徑合法且不侵犯個人隱私,一般法官會作為“證據鏈”中的一個環節。案件的審理,合格的法官或者審判員都會充分梳理整個證據鏈,結合現實狀況及雙方證人證言等,這樣才能真正意義上的還原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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