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金閃閃萌王
-
2 # 府右街二子
被人欺負捱打被迫還手,為啥叫肢體衝突?
這是一種官方用語,通常用於尚未定性的案件,也是律師經常用的語言,因為可以模糊“主動打人”和“被迫還手”的概念。這是“主動打人”的一方委託的律師將“被迫還手”的一方代入互毆的文字遊戲,互毆是雙方過錯平等,有調解的空間,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素,比如傷情僅構成輕微傷,用肢體衝突來模糊,有可能變刑事為民事。
被人欺負捱打被迫還手的情況,屢見不鮮,有些甚至造成嚴重後果,前段時間密集曝光的反殺案,可見一斑。但這僅僅是冰山一角,現實生活中,一些性格暴懍的人,時常因為一個眼神,或是一個座位,就對人大打出手,而被打的人迫於無奈還手,雙方互有流血,這種鬥毆行為一旦有人報警,警方在處置期間如果確需向社會通報案情,在沒有最終確定兩人是互毆還是一方被迫還手情形下,一般都會採用“肢體衝突”這個較為中性的詞語。
當然了,有背景且“主動打人”的一方,經過疏通運作,也可以被人以“肢體衝突”偷換概念,這在法制不健全時期比較普遍。那些囂張跋扈的邊緣人以及後來紛紛落馬的“保護傘”,哪裡都有,現在,不能說沒有,人情社會難免有人暗箱操作,不過,沒人敢明目張膽的打包票。須知,現在投訴的渠道愈來愈多,也越來越透明,輿論監督也很到位,頂風包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他打你萬一你骨頭硬把他弄傷了,你要賠的。
所以一直鼓勵的都是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鼓勵的都是你要做更狠更惡的人,否則就是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