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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傳一男子上別人家和他人老婆發生關係被抓住了,並且動用古老的浸豬籠私刑。大家感嘆那個老公法盲之餘。同時發出更大憤怒。為什麼沒有法律懲罰偷別人老婆的男?為什麼破壞別人家庭的男人不用負法律責任? 例如偷別人老婆有罪的話?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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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寅兔

    幾千年婚內情都是判刑的。改革開放後,取消了刑事處罰。但第三者插足破壞家庭,破壞社會安定,還是應列入刑法之中。

  • 2 # 遨遊一人

    不應該寫入法律,中國農民多,現在農村男人出去打工,一去一年有的更長,女的生理受不了。所以嗎,寫入法律造成社會離婚更多,小孩扶養成大問題。只是道德問題就可以了,農村說個老婆也不容易,男的你讓他離婚他也不願意?

  • 3 # 置優家傢俱超市黃國陽

    按道理是應該寫入法律制裁的,那樣有錢的男人就不敢偷情,女人也會乖乖的相夫教子了。男人偷情的機律一般會多一點,特別是有錢的男人。那麼問題就來了,本身中國就男多女少。暗地裡我們不知道的不知有多少有錢的男人外面養了多少女人,也就讓女人有了攀比心理,男人沒什麼錢就會讓女人看不起,女人本來是偷情的,她還偷情偷的理所當然的一句(有本事你也去偷呀)以前的俗話說(丈母孃看女婿越看越舒服)現在的丈母孃看女婿看的是彩禮,看的是車子,看的是房子。現在的夫妻幾乎都是二三手貨源,丈母孃卻收了一手貨源的彩禮,天理不公。

    本人非常贊同把偷情寫入法律裡面,讓不公平的社會,有一份公平的天空。

  • 4 # 思念家裡的人事

    偷情是自然行為,不鼓勵不提倡,但是不可以刑罰。偷情的社會危害性還是有的,但是如果歸入刑罰中,那麼一旦男人或者女人為了逃避刑罰會選擇先離婚後再找情,社會更加不和諧。大禹治水不是靠堵而是靠疏。家庭裡的一半偷不偷情,取決於另一半,紅杏是否出牆是牆的原因還是園丁的責任?再就是紅杏出牆了根還在牆裡,園丁精心點就回來了,刑罰是出牆了就連根拔起

  • 5 # 農哥夢

    現在講以法治國、法治國家必須公平、公平、運用法律武器治理好國家的人民、讓國家走上富強。目前我國優良傳統被某些人拋棄、主張用法律治國很好

  • 6 # 一號農民王永堯

    叫通姦,現在不在法律嚴懲的範圍內了,也不該走回頭路去重新寫入法律!

    至於廣州茂名電白一被“浸豬籠”的男子就是屬於這類問題的事情,到底該不該這樣被民間私下處置?法律又不管,民間又沒合適的、明確的處理範圍與方式,這讓人不解。也確實如此讓人不解:破壞別人家庭也相當於破壞社會基本單位的穩定,應當有明確的界定!

    我覺得,法律既然放寬了一頭也就應該相應地放寬另一頭:民間自行處理的範圍應該在不直接傷人性命或至重殘為準,方式自行決定。

    法律要大膽地放權於民間,恢復部分的鄉規民俗的約束權。有些東西從落實道德水準方面比法律更有效些,有些操作與會承擔什麼樣的後果深藏在民間輿論與良知之中。廣州茂名這次“浸豬籠”事件,只要沒至那斯於死地,也就不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了!

    法律、道德相輔相成,也必須進步。所謂的進步就是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做好引導而不是準備懲戒!

  • 7 # 暸望乾坤

    性愛是所有生物的本能。你怕你的配偶婚內偷情,只能說明你不夠愛他(她),即然你不愛,自然有人來取替你來愛。這就正常了。所以偷情自己喜歡的人不犯法。雖不鼓勵,但也不排斥,,,,怕她(他)婚內出軌就好好的愛她吧!

  • 8 # 芳草佔

    婚內出規應該寫入法律,受法律制栽,至於怎麼量刑有法規考量,如罰款,降級(工資,級別)警告等等,不能讓婚內出軌無所約束,任由氾濫。

  • 9 # 雪龍20

    法律是規範個人道德行為底線。也就是一道牆,一個網。同時也是鼓勵人們尊守道德底線,建立良性社會秩序,提升整體人民的素質。目前我國離婚率高,婚內亂情為主要問題,人們用泛自由來挑戰道德水準,法律上未體現出制止此行為的一面,側面卻鼓勵了不利安定團結敗壞良秩的人群,以身尋財富,快樂是進步。我們不是聖人,但也不無德之人,民族沒有了良秩道德之法律支撐點,要法何用。法律永遠是保護,支援良秩正義的劍,而不能成為氾濫成災性自由主義者樂園。法治社會首先是法律的本身的建築,是否有利於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是否有利於推動人們社會道德的良秩前行,否則都空談誤國。

  • 10 # 灞柳風雪劉振海男

    我本人認為,中華文明幾千年文化,在史冊中婚內愉情都是立法可查,在開放前我國刑法也存在,開放以後漸漸取消,根據這些年社會上發生這類事不少,嚴重的應響了家庭和諧,造成了社會風氣不良風氣,古人云,殺父之仇,奪姨之恨,不共戴天,社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情殺案發生很多,人的貪慾心是很大的,要是沒有法律的保障和約束,還要結婚證幹啥,要是沒有法規的約束,這些事情將會無止的出,應響社會的安定和諧,更會引起人們的道德扭曲,?

  • 11 # 醉酒難聞934守護正義

    法律已明確,執法要嚴格。搞家外有家,雖然隱秘沒有公開,“包情人”、“養二奶”、“養鮮肉”實際上就是重婚,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養育了多年的孩子只與母親有血緣關係、與父親沒有血緣關係的奇葩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應依法嚴懲姦夫淫婦,才能維護好這個細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觸犯相關法律的都應受到法律制裁。

  • 12 # HT洪濤

    婚內偷情違背的是婚姻忠誠原則,男女組成婚姻家庭並不是將身體賣給了對方,作為個人主體在法律上是應該獨立自由的,偷情者使用的是自己的生理器官,並沒有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危害,所以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應該入刑,婚內偷情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我們應知道現代婚姻只是私有制的產物,在原始共產社會,人類是群婚的,只是當社會物資(主要是食物)有了剩餘,那些剩餘部分資產被個別強者佔為已有而產生私有後,私有制便逐步產生了,私有財產佔有者為了保證其財產繼承者的血緣的絕對純正,這才產生了固定式婚姻。

    試想,而當新的共產社會一旦誕生,財產無須再由個人繼承,養老都社會化了,人們關於生兒育女的迫切願望已漸漸淡漠,一切社會事務都有分工明細的專門社會機構承擔,經濟基礎的改變必然導致上層建築(思想觀念)的改變,婚姻體制也會與時俱進,所以,人類的婚姻體制必然是隨著社會越向高階階段發展越來越分合自由。

  • 13 # 西域楊柳

    哼哼,婚內出軌怎麼處罰?私生子可以和婚生子享同等繼承權,這樣的處罰制裁的是原配和婚生子,獎勵了小三和私生子。

  • 14 # 小月R男孩

    因為不犯法,婚外情在今時今日越演越烈,用肆無忌憚來形容亦不為過。因婚外情造成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人財兩空的比比皆是,因婚外情而發生的刑事案件亦不在少數,可見婚外情的惡劣性質,對社會的影響極壞。無規矩就不成方圓,現在的社會大環境單用道德來約束這種行為已經顯得蒼白無力了,沒有處罰力度的規則就不是規則。支援立法處罰這種行為,那怕歸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讓合法的婚姻有法可依,可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減少因無法可依的激憤犯罪行為

  • 15 # 馬到成功148659402

    婚內出軌(通姦),或叫婚外戀也好是社會的頑疾毒瘤!八九十年代後,法律逐步向西方看齊,婚內出軌,過去叫通姦,在建國初是零容忍,觸犯了國家法律會懲罰,同時社會單位機關以及各公社(鄉鎮)大隊(村)會將當事人遊街示眾!在當時婚內出軌雙方家長都會覺得丟人,沒面子!改革開放後,隨著思想觀念的轉化,一些法律法規,鄉規民約也逐步被取代,與西方同步接軌後,婚內出軌成為個人的隱私,是個人的事,只屬於思想道德方面的事,國家和機關單位不去幹涉個人生活作風的事!於是婚內出軌,成為法律的真空地帶,不少有實力,有資本的人出軌成癮,權色,錢色交易頻發,一些受害人維權無門,導致惡性,極惡性慘案發生,甚至是滅門慘案!目前,婚內出軌造成的惡性刑事案件僅次於惡意欠薪引發惡意討薪的極惡性刑事案件,和拆遷造成的惡性刑事案件不相上下!婚內出軌挑釁了男人的尊嚴,同樣拆遷也是挑釁了戶主的尊嚴,惡意欠薪也同樣挑釁人的尊嚴和生存權!減少杜絕重大惡性案件發生,婚內出軌應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重視,國家應該立法懲治婚內出軌!而廣東茂名事件,看似鬧劇,好象拍民國年間的影視劇,當今社會竟有人動用古老“野蠻”的浸“豬籠”的私刑!動用私刑是不對的,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而廣東茂名的“浸豬籠"事件!以影片中看,捉姦者並不是想置出軌男於死地,只是想發瀉心中的怨氣,懲戒出軌男,如果說想殺人,用不著大張旗鼓,聲勢浩大地讓世人皆知!相對來說也只是嚇唬,嚇唬!但是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中國男人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任重而道遠!

  • 16 # 馬俊哲律師

    婚內出軌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這段婚姻維持不下去的話你可以掌握他婚內出軌的證據跟他協議離婚,如果他不同意的話你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掌握出軌的證據會對你比較有利,如果出軌的情節比較惡劣,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來進行認定。

  • 17 # 桐氣若蘭

    政府應該重新制定婚內出軌的處罰制度來約束已婚男女,保證已婚家庭的相對穩定!現在沒有管制,已婚男女覺得自己婚姻不滿就會先搭橋後抽板,婚內找好合適的先出軌了再離婚!

  • 18 # 不完美男人99

    如果婚內出軌者受制裁的話,配偶也應該同等受制裁,一個巴掌拍下響!無限連帶責任同樣適合婚姻法………所以,還是不制裁好,兩個人的事情兩個人去撕破臉皮,別影響別人即可。

  • 19 # 南橋布衣

    大家都知道,婚姻關係是受法律所約束的。並具體規定了婚姻關係內,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此來保護,婚姻關係內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而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背叛婚姻出軌他人的行為。在證據確鑿法庭採信的情況下,辦理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配上有那麼一點傾斜。那麼就現實來看。這種做法並不能滿足無過錯一方,內心真實的訴求。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往往並不非常介意那點財產。而是想要讓有錯的對方,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懲處。就這點來看,法律並沒有滿足無過錯一方,內心的真實訴求。就社會民意而言,這也明確的顯示出,這種處罰太過輕微。那麼對於以故意的行為,侵害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法律就完全沒有了任何的制約了,而是將其交給了道德來加以約束。這就使人感到更加的不可理解了。

    既然婚姻關係是由法律認定並制約的。那麼在婚姻關係內,雙方的合法權利,就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現在的這種法律規定。這自然就形成了,權利與義務並不完全相等的狀態。而對於第三者對自己合法婚姻關係的侵害。受害人則拿他他毫無辦法。如果稍一衝動,如廣東電白這一件事件。法律卻就會盡力保護第三者的權利。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法律究竟是在保護誰呢?

    第三者的故意侵害行為,完全不受法律的制約。而受害者面對自己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侵害,則拿侵害者毫無辦法。如果行為上稍一衝動。則肯定會受到法律的懲處。而第三者的權利,卻受到了法律完全的保護。那麼這種規定,又是不是在鼓勵這種侵害別人家庭的行為呢?這種規定合理嗎?公平嗎?這又算不算混淆是非?黑白顛倒呢?

    婚姻關係。肯定是為界定規範約束男女關係而成立的。也肯定有其合理性,如果它都不合理,那咱們還要婚姻關係幹什麼呢?至於它是否會永遠的存在下去?這倒不一定。在我們可預見的未來,它應該還是存在的。因為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程度,社會的物質文明程度。還遠遠的未能達到那一個更高的層級。所以社會法律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來約束男女之間的相互關係。這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寧。保障社會有序的向前發展。所以它的存在,肯定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所以。面對當下這個社會高出軌率,高離婚率的現狀。婚姻法也應該依據現實的社會狀態,適當的做以修改。對婚內出軌的行為,以及故意侵害,他人合法婚姻關係的第三者。都應作出明文的懲處規定。這既可遏制,高出軌率高離婚率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為維持社會的安寧穩定。保護婚姻關係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為彰顯法律的公正。提高人們尊重法律的意識。做到人人都自覺的守法。都具有積極重要的現實意義。

  • 20 # 事看因果

    婚內岀軌不受法律制裁,所以優良傳統浸豬籠因此重現。對婚內岀軌立法處罰,那是人心所向,可是老大大裝瞎裝聾不理你,這問題你再提一千次也沒有用,還是希望優良傳統浸豬籠傳承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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