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律師為哥侃物業
-
2 # 劉貴81
只有依法進行招投標選定的物業公司,方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扯皮,現在多數物業是開發商自己選定的,其目的就是把自己該出的費用透過物業公司轉嫁給業主,比如一千套房的小區,銷出之前開發就得配置物業管理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抽標的分配成一千份,售出一百戶,那麼開發商還應支付九百戶的費用,而透過物業公司,就把所有輔助費用分攤到這一百戶頭上了,這就是開發商為什麼不招投標選物業公司的原理?。
-
3 # 夕陽盡頭
為業主服務,想業主所想,一切為業主所為,不能說業主是衣食父母有點過頭。物業的生存靠業主。業主上下樓方便嗎?電梯執行正常麼?小區安全麼?怎麼增加安防措施,外來車輛怎麼控制?小區停車方便嗎?多開會研究,圍繞業主轉。多提供便利措施,不能把業主當刁民,不是把業主當對立群體。要成立黨組織,把當的領導擺在首位。想業主之所想,急業主之所急。認真提高服務意識。服務在前,經濟在後。如果物業經濟執行困難在考慮增加廣告,外來車輛收費外來商販有序,有管理的入小區經營等都是附件經濟辦法,不能逮著業主拔毛。不讓拔就來黑的。
-
4 # 足球紅妹
現在的房地產開發商及物業從現實中可以看到,從他的設計規劃根本沒人菅。從我們小區的電瓶車的通道及其停放面積,也可以說做樣子。拫夲不存在他的實用和安全考慮。質量方面就不要講,購房首先交完所有的房款,拿鑰匙收房時,不讓你驗房,先遷物業合同交物業費,入室後浴室漏水廚房漏水根本不能入住,找到物業先登記,一拖個把月,在問他他說這麼多戶要一個一個來。請問什麼是產品質量,什麼是百年大計,質量隨在把關,又是誰在檢驗出合格證。在這不合格產品的房還要購房者承擔物業費,公里何在。電瓶車的通道寬約3米長約5米有3到4個180度大轉彎,能安全嗎?出了事隨負責。33層房也就是地下一層還有菅道隔間大的小的不均十幾個電樁,怎麼進入停車庫,又怎麼停放,這是不是樣子地下停庫,而地面沒有雨蓬沒有電樁。這就是我們小區現實狀況。
-
5 # 全體共享
物業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完全履行義務,不要總想著用邪道來賺取業主的錢,只有做到這樣才是業主理想的物業,否則是兔子尾巴長不了的。
-
6 # 興無滅資言盛世
免費服務三年,期間屆後,滾蛋,這三年時間要寫進購房合同。準確說,這三年也不是什麼免費服務,而是產品質量保包,此後,物業問題由本樓全體居民共同協商如何管理。取消所謂的業主委員會制度,透過長時間觀察發現,所謂的業主委員會,其實,務都是損害和出賣出主利的王八蛋。
-
7 # 美侯王666
你心目中的“物業"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問題,應該這樣來描述:
一是你若是理想主義者,請你開啟想象空間,想象物業服務想多好就多好。比如: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熱情周到,每天笑臉相迊,服務不講條件不講合同,業主叫幹啥就幹啥,而且還不收物業費,美得給做蘿一樣。
二是如果你是現實主義者,都應該知道物業管理服務是一個服務專案,是專案就應該有個協議、約定或合同。合同上怎麼約定服務的標準,物業企業照合同服務才是好的、理想的物業服務,反之就是違反合同,業主可以拿合同與物業企業說事,小事讓物業企業改進,賠禮道歉;大事賠償損失,若還不滿意,以法以合同起訴物業企業賠償更多損失就是了。
三是“叫真”人員眼中的物業服務,這些人員不談合同,總說物業企業為什麼不這樣管理,又說為什麼不那樣服務,為什麼只管公共的,不管業專用的。而且從不談物業費多少,只講服務沒做到,只想用最少的錢獲得最多的服務。我曾遇上一位叫真的業主,他要求門口一位保安必須調走,我問為什麼,他說長得太黑太醜,有損小區業主形象,若不辭退或調走,他就不交物業費。
四是“物鬧"人員眼中的物業企業,這部分人員,不管物業企業做的好與壞,逢“物業"的事就鬧,反正不承認"物業“,不認同物業行業。在小區與“物業"鬧,到社群也鬧,到住建局物業科也鬧,直到把小區“物業"鬧走,目的是讓物業企業給減免物業費,要麼趕走物業企業,換上自己關係的物業企業,要麼鬧成業主自管自治,要麼鬧成無物業服務小區。而這時物鬧者也已清醒,物業不存在要不要問題,而是做好做壞之比較,為避業主眾討之,"物鬧"人一般都賣房逃之夭夭了。
總結:實事求是地講,物業服務好不好看合同,看物業公司落實執行合同怎樣就成了。但一個巴掌拍不響,若業主及居民不配合,也很難達到雙方滿意。如業主居民亂丟垃圾、亂佔車位、亂停車、亂佔綠化帶、亂佔消防通道、亂往下水道倒垃圾造成堵塞、亂養動物、要求超合同服務等,也是影響物業服務的重要因素。
-
8 # 資本家ZBJ
物業公司良莠不齊,大多數不是業主選擇的,是S(下雨時用)硬塞進來的。在這種小區,業主沒有討價還價(物業費)的權利,沒有不僱傭物業的權利,沒有解僱物業的權利,沒有選擇物業的權利。
只有交物業費的權利!
物業公司因為有S,幾個人就能欺壓小區幾千上萬個業主!
服務差收費不便宜,物業獲得暴利,但是不滿足,說漲價就漲價!
回覆列表
謝謝邀請!你討論的這個問題是不是物業服務行業應該是什麼樣的?泛泛地說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主體即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而且涉及到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對這個問題千人千面,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理解,在我所著《物業那些事兒》中多有涉獵,總計30萬字,又怎麼可能在短短一篇文章中闡述清楚。結合我15年物業企業經營管理、物業行業行政管理業主投訴信訪接待、行業協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訴訟等方面的實際工作透過司法考試註冊成為執業律師人生經歷,簡述我的認知。
正如我以前發表系列文章所述,物業服務本身具有很多特性,服務合同契約性、合同約定及業主認知的的模糊性,認知的相對性和某些情況下的片面性,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司法審判的滯後性等等特徵,每個人對物業服務的認知出發角度和立足點不同,對同一物業服務認知差異性很大,只不過好的物業服務企業認知同化現象多一些,差異小一些,總的來看,在物業服務的認知上社會差異是巨大的,各級政府在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和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建立方面還有很多工作可做,物業服務知識和技能看似是粗淺、沒有技術含量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但這不代表物業服務無章可尋,仍有規律可以歸納總結,由於篇幅的關係,簡要概括闡述如下:
一是物業企業形成了與物業服務需求相適應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針對小區的服務需求對應等級,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持之以恆堅持不懈,形成鮮明的服務品牌和服務特色,無論是物業服務的客服、保潔、保安及消防和秩序維護、綠化、設施裝置維護管理、突發應急事件處理等都有比較完備的服務流程和應急事件處置預案,最大限度滿足了業主的需求,這要求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具有很深的物業管理造詣,明晰一線的制度的制定和操作流程及管理辦法才可能實現預期的目的,即使這樣做能得到絕大多數業主的認可,也不會得到業主100%的滿意,都不缺少異議和雜音,更何況很多小區做不到基本的規範制度和流程,物業服務行業整體社會評價不高,不難分析其中的原因了。
第三個是中小物業企業多數尚未建立了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形成良好的企業管理品質。實事求是的說大多數中小物業企業尚未形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以人為本管理文化,沒有形成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管理粗放,裙帶或人身依附關係管理現象普遍,很難激發員工愛崗敬業熱情,真誠服務業主動力不足,是社會群體感受不到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原因。在政府取消物業企業資質等級和從業人員資格限制背景下,很多不懂物業管理的人員盲動從業,惡性競爭,使亂象叢生的行業趨勢更加不堪。
第四個是社會宏觀行政管理和執法環境欠佳,產生很多矛盾是物業服務企業自身無法解決的,但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業主因為把物業費交給了物業公司,出了問題不管是否屬於公共部位或責任可歸屬於物業公司,業主就找物業公司解決,解決不了就以拒絕繳費表達不滿,物業企業又無力承擔這樣的社會責任,物業企業代人受過。比如應由政府職能部門出臺檔案或行政執法解決的物業服務中普遍涉及的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物業服務價格調整、大中修如何認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在房屋漏雨、下水堵塞、房屋建築牆體散裂脫落等危急特定情況下申請使用程式規則、侵佔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共用場地等產生消防隱患行政執法問題、供水、供電、供熱、有線電視、通訊等各服務部門的職責邊界界定、寵物擾民、鄰里糾紛等諸多問題有很多責任界定不明晰,執法處罰糾正不到位,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促使了矛盾激化,非物業服務本身的矛盾投訴佔比居高不下,已成為是一種社會頑疾。
第五個方面是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遠未形成,全社會對物業服務方面的矛盾認知不足。為了出版物業管理實務專著,我查閱了國家工商總局2017年消費投訴的公告,物業服務投訴以14%高居各類投訴榜首,現實中家不僅是業主的避風港,一個港灣,更是一個精神家園,業主由於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和困擾長期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幸福生活指數大為降低,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必將影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社會穩定,亟待建立矛盾糾紛的化解機制。但這其中不誇張的說我所接觸到的能夠熟練運用和掌握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各類專業人才缺口巨大,特別是急需建立的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能把法理人情講通,能把信訪處理和諧穩定的人才少之又少,甚至是相當比例專業的法學教育教師、法官、仲裁員、律師等各類法律專業人才的認知由於對業主有認同和同情的心理,相當一部分不自覺的帶有主觀傾向性和個人認知偏差,所以建立物業矛盾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機制任重而道遠,而法律審判受案難、審限長、執行難普遍存在,且大多法官具有畏難情緒,可見物業矛盾糾紛的化解機制,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造成矛盾久拖不決或乾脆以莫須有的理由不予審理,積累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在職不敢說不敢寫主要是怕給自己的領導惹麻煩,退休少了些許顧慮才敢寫,想寫的也很多,急切之間有些捋不出頭緒,我的綜合觀點請參照我發表過的文章,可能與你的意見相左,但請綜合思考我的觀點,只因為一個理由,我雖然是一名與物業行業頗有交集的法律行業從業者,但我更是一名業主,也有和業主一樣的情懷和追求,只不過由於職業背景的原因多了一些對物業服務行業的認知和思考。
希望我這些意見能給你提供參考,也願意攜起手來多做一些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的工作,對得起自己這一生和律師這個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