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該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約定年利率在24%--36%之間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利息,未提出抗辯,可否就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支援,或雖提出抗辯,可否以已經自願支付為由,駁回其抗辯理由。第一種觀點認為,只有超過年利率36%,才就走過部分無效,即24%--36%之間是0有0效的,既然有效,且已履行,再提出抗辯,不應支援。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的保護間是24%以內,超過24%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只要透過訴訟程式算、清償本息,法院僅考慮是否超過了24%,只要超過了24%——不予保護,將超過部分抵入本金。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法院保護的權利,就是得以強制執行的利。超過24%部分喪失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強制執行力。第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24%-36%間的利息,雖然不導致無效但出借人也不具備依法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合法有效不能給予保護。如果借貸雙方未透過訴訟途徑解決其借貸爭議法院當然無權干預,待借貸關係消滅後,借款人再以已付利息過了24%,主張返還超過部分也不能支援。因為此主張不是借糾紛,而是基於借貸糾紛主張合同部分無效。第三,目前民問貸市場不是很良好,放高利貸的以各種各樣的手段欺壓借款人放高利貸已成為一個市場,而不再是傳統的公民之間互幫互助善良行為。有的借一還二再加利息,實際貸款為一,但借據上現二,同時約定利息,還有的透過佔有借款人的財產來強迫借人支付高息。高利貸市場化,卻沒有相應的監管,放任自流。然也不排除個別的借貸人報著不良企圖,借款後不還的情形,不排除個別借款人對法律的無知。但透過近幾年的審判實踐看多數是借款人對法律知識不足,或是基於某種壓力,主動償還高利,由於償還能力有限,未能如約還本,出借人提起訴訟。以法律的適用傾向還是儘可能地壓縮高利。因此,筆者贊同第種觀點,即在民間借貸訴訟中發現約定的利率超過了年利率2除借款人明確表示不衝抵本金外,對已付超過24%未超36%的部抵入本金。
對該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約定年利率在24%--36%之間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利息,未提出抗辯,可否就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支援,或雖提出抗辯,可否以已經自願支付為由,駁回其抗辯理由。第一種觀點認為,只有超過年利率36%,才就走過部分無效,即24%--36%之間是0有0效的,既然有效,且已履行,再提出抗辯,不應支援。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的保護間是24%以內,超過24%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只要透過訴訟程式算、清償本息,法院僅考慮是否超過了24%,只要超過了24%——不予保護,將超過部分抵入本金。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法院保護的權利,就是得以強制執行的利。超過24%部分喪失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強制執行力。第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24%-36%間的利息,雖然不導致無效但出借人也不具備依法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合法有效不能給予保護。如果借貸雙方未透過訴訟途徑解決其借貸爭議法院當然無權干預,待借貸關係消滅後,借款人再以已付利息過了24%,主張返還超過部分也不能支援。因為此主張不是借糾紛,而是基於借貸糾紛主張合同部分無效。第三,目前民問貸市場不是很良好,放高利貸的以各種各樣的手段欺壓借款人放高利貸已成為一個市場,而不再是傳統的公民之間互幫互助善良行為。有的借一還二再加利息,實際貸款為一,但借據上現二,同時約定利息,還有的透過佔有借款人的財產來強迫借人支付高息。高利貸市場化,卻沒有相應的監管,放任自流。然也不排除個別的借貸人報著不良企圖,借款後不還的情形,不排除個別借款人對法律的無知。但透過近幾年的審判實踐看多數是借款人對法律知識不足,或是基於某種壓力,主動償還高利,由於償還能力有限,未能如約還本,出借人提起訴訟。以法律的適用傾向還是儘可能地壓縮高利。因此,筆者贊同第種觀點,即在民間借貸訴訟中發現約定的利率超過了年利率2除借款人明確表示不衝抵本金外,對已付超過24%未超36%的部抵入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