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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程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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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滄海一粟287046695
一般是起訴公司,法人代表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是一個歲數很大的老人,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是一點辦法都沒有的。如果公司之前給員工繳過社保的,可以由政府先墊付員工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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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漠北虎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個人,起訴時將公司法人列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委託訴訟代理人代表公司訴訟,公司實際控制人一般不參與訴訟。
因此,在對公司法人提起的訴訟中,不能把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列為當事人,只能把公司列為當事人。實務中,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
題主所述的法人,其實就是指公司,不是指具體的自然人,所謂“法人不是人”,就是指法人是公司。
一般人分不清法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委託代理人這些法律用語的內涵和外延。比如題主的提問就比較混亂,其實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你能證法人和實際控制人人格混同,否則,是不能起訴實際控制人的。
面對這種情況,如果實控人有資產,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可以以惡意欠薪罪追究實控人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請諮詢當地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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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從業人員
公司資不抵債的,實際控制人是股東且存在抽逃出資、未實繳出資、股東與公司財產出現混同等等情況時,可以起訴公司,同時要求股東承擔抽逃出資範圍內連帶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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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彥金
你問的比較含糊也不太專業。按你說的你是和你問的公司有糾紛,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有法定代表人。而法人在《公司法》和民法中都是指公司組織,準確的說法人不是“人”而是公司。而你所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不是一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東也可以不是公司股東。如果是你和該公司有糾紛,只能起訴該公司,而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代表,會代表公司應訴。而實際控制人(是在審批局備案出資的股東)會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內以出資額度去承擔需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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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壹號哥順田
你這個問題,需要澄清的是實際控制人,到底如何證明他是實際控制人,單從關係判斷是沒有用的,法律講述的是證據,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本案才能立案和勝訴,否則在立案庭就會駁回,無法立案,那麼到底怎麼起訴呢?我們通過幾個方面來闡述下。
1、首先你的案子是跟公司發生關係,先不考慮誰是法人,誰是實際控制人,按照現有法律進行起訴,如果勝訴後,被告沒有上訴,那麼在生效判決書之日內,被告還沒有履行法律義務,原告可以按照法律程式對被告申請強制執行,先把公司行為進行限高,上失信人黑名單,凍結公司名下所有賬戶,然後,再申請執行法人,也要先從程式上,限高措施,上失信人黑名單,凍結法人的銀行賬戶,管控微信和支付寶餘額,這樣先完成第一步工作。
2、其次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兒子,那也就是老子是法人,兒子是老闆,這個理論程式有點亂,原則性是兒子是法人,老子是實際控制人才對,那麼本文案例,兒子是實際控制人,老子名下沒有財產,這個在法院執行局肯定通不過,法院會將法人也就是他的老子名下財產關係進行調查和取證,兒子的財產肯定是現有法人為了逃避債務,進行財產轉移,法院會透過司法程式,對他兒子的財產進行執行甚至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被執行人的兒子財產透過繼承、低價購買,都屬於財產轉移的事實,法院完全有權進行強制執行轉移後財產,進行凍結,拍賣。
3、最後本文中的案例表現,很多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了降低法律風險,將自己名下的股份或者將法人由其他人代持和代替法人,其實這樣做,並沒有起到讓自己脫離風險的設計,一旦產生風險或者法律糾紛,法院完全可以透過連帶責任關係,確定實際控制人,那麼最後的責任還是實際控制人來承擔。
總結下,很多公司的老闆其實都犯了一個錯誤,就是企業在經營中為了降低風險,做了很多的比如節稅設計,和法律風險規避設計,這些設計都是非常錯誤的,國家建國幾十年,在稅務和法律上,幾乎沒有空隙讓人可乘,真正的風險控制,需要在源頭上開始設計,在公司還沒有成立之前和沒有組建之前,做設計,是符合風險規避的有效辦法。
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刑拘,刑拘的事和公司沒關係。但是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直接起訴法人,法人又無財產可,實際控制人有財產。這官司怎麼打?還有就是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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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企業,又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既然是法人就由法人財產履行付款責任,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個人財產可以不拿出來還公司欠的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