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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淡人生才精彩

    看提問者的意思,應該是婚內,夫妻中一方去借款,而另一方未簽字就放款了!如果該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即使另一方未簽字,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

    未簽字一方不需要承擔的情況有:借款方向另一方隱瞞借款事實,將借款用於非法用途,如賭博、吸毒等!

  • 2 # 我就是我1101

    民法典新規。誰起訴誰舉證。原告必須舉證。不是說說法院就信得。一般沒有雙方簽字只會讓簽字的承擔

  • 3 # 江國信律師

    需要界定放款使用的用途是什麼?

    如果是一方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依目前法律規定另一方對該債務不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經營之需要,則也是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 4 # 浣澤

    法律對債權、債務雖然有明確法則,但總感覺它也有灰色地帶。我曾經見證過這樣一個事例:

    我的一位朋友結婚了,婚前男方與朋友合股投了一家整體衣櫃店,男方是有正式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無常有時間參與經營,導致經營不善而結業,結業時,男方父母找到女方父母說,這家店虧損了22萬,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這時,距離他們結婚的時間才僅3個半月,而這家店的經營時間大慨維持了15個月。

    我朋友當時有點懵,不知所措,但很快冷靜了下來,繼而拿起電話,當著男方父母的面,給女兒打了一通電話,問女兒知不知道虧損並借有外債一事,女兒的回答是,完全不知情。男方的父母堅持說是他們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但女方的父母也堅持說,沒有我女兒簽名的債務屬個人債務,女方沒有承擔償還的義務。況且,男方父母只有口頭說有債務,並沒有實據。

    事後,我朋友和我說起這事的時候,說了她分析的幾個疑惑:1.如果經營順利,反過來賺了22萬,男方父母會不會主動提出和女方父母共同分享?2.就算是虧損了,三個月也不可能虧損22萬,最多也是房租、水電、加上請一個銷售員的工資呀,加起來最多也就一萬以下。3.過去一年的虧損不可能落在女方頭上呀。

    後來才知道,原來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出軌了,找好了下家,想離婚,才提出債務的鬧劇。

    之所以說灰色,就是不明朗的意思。以此例,如何介定它的虧損是婚前的?還是婚後的,就成為了法官與律師的較量,成了人為操作,從而,衍生了它的職業。

  • 5 # 平凡的一滴水

    肯定不公平,夫妻貸款,雙刀都得到場,不然有失公平,不能放款了是妻子或者丈夫自己一個人簽字,拿走放款,到還賬了是雙方的,其中一方還不知道怎麼回事,就是法律判了夫妻共同還賬,也有失公平,不然,有的人居心不良,隨便找個人結婚,然後自己貸款拿錢走人,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背了那麼多的債務,公平嗎???所以,銀行必須把控,結過婚的貸款,必須雙方都得到場,才能貸款,就是民間借貸,結過婚的數目大了,一個人不借,打借條必須兩口子都來,因為,數目大,夫妻雙方必須知道的,不給後期遺留問題,更不要說制度健全的銀行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沒有一個函式存在但任何一點都求不出函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