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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湖小事兒

    你是不是就是那個男子啊?問這麼清楚幹嘛?順便告訴你。200塊和2000塊應該差別不大。應該屬於數額較小的。你要擔心的話趕緊去自首。

  • 2 # 元禾方

    超無聊!你應這樣問:如何看待一男子入室盜竊230元后,因肚子餓在主人傢俬自煎了4個雞蛋吃,但由於雞蛋放的時間過長,有一定的黴變,引起盜賊肚子痛,引起盜賊其他毛病復發住院。請問被盜主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法律是保護失主?還是保護盜賊?)

  • 3 # 我是區欠歐

    只有詐騙才有3000元的立案起始條件。其他比如勒索、搶劫、入室盜竊……,只要事件發生,不論多少,等著坐牢吧

  • 4 # 滿星疊又何不疊

    如果4個蛋是用來孵小雞的,那要追究的。孵出4小雞,小雞三個月長大又下蛋,得20個以上,20個蛋又孵小雞,一年後,至少一千隻雞以上。你該賠上最少一千隻雞的損失。

  • 5 # 廣林知法

    入室盜竊230元后,因肚子餓了,在主人家煎4個荷包蛋吃,荷包蛋會被計入財產損失嗎?

    先說一下該男子入室盜竊230元錢的行為,該行為不是一般的盜竊行為,在刑法上已經構成盜竊罪,屬於刑法規定的入戶盜竊。

    但是,看到題主所問“因肚子餓在主人家煎4個荷包蛋吃?荷包蛋會被計入財產損失中嗎?”。此問題看似可笑,其實題主所問並不可笑,且有一定道理。

    入戶盜竊是《刑法修正案(八)》將其作為盜竊罪表現形式之一,納入到刑法的調整範圍,且沒有數額次數的限制,只要實施上述行為就可以構成盜竊罪,這使得盜竊罪由傳統的結果(數額)犯演變為現有的結果犯與行為(入戶)犯組合。

    而立法之目的,主要是基於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而且也同時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權,威脅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秩序,是“盜竊”這一傳統犯罪形式在“入戶”這一特定狀態下社會危險性疊加、擴張的產物。

    從上述立法之規定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沒有規定數額(但在理論上還是有不同意見的),那麼問題來了,假如,該男子入室後,沒有偷到任何錢款或其他物品,後因肚子餓了,在主人家煎4個荷包蛋吃,偷吃的荷包蛋會被當作盜竊的財物嗎?小偷會構成盜竊罪嗎?

    按照張明楷教授《刑法學》第五版第954頁內容所述,入戶盜竊成立犯罪,要求行為人竊取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入戶盜竊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物的,雖然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但也要求達到一定的數額。例如,入戶盜竊他人價值一二百元的財物,應認定為盜竊罪。其二,入戶盜竊不具有交換價值但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財物。例如,入戶盜竊他人有儲存價值的照片、信件的,也可能認定為盜竊罪。但是,入戶盜竊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均低廉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例如,非法進入農戶竊取一兩個雞蛋之類的財物的,不宜認定為盜竊罪。

    所以該男子入室後,因肚子餓了,在主人家煎4個荷包蛋吃,偷吃的荷包蛋是不會被當作盜竊的財物,荷包蛋的價值也不會被計入財產損失。所以,該男子的問題真的沒有那麼可笑,你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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