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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菊花醫生謝軍

    在這個問題上,我不是法律人士。我僅就我的職業,來發表一些我的個人看法。

    題主是住院患者,他的妻子是陪護人員。因此,醫院和他的陪護人員之間沒有醫療及安全責任義務。假如醫院方在水房、廁所等容易溼滑的地方設定了明顯的危險提示,有陪護人員發生摔傷,並導致後果的話。我個人認為醫院方不應該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您去超市買了一瓶醋,拿回家以後放在您家灶臺上打碎了,咱總不能要求超市或者是安裝灶臺的工人來負賠償責任。

    換個醫院的例子:您是患者,您的陪人在陪護您期間在醫院裡邊突發重症疾病,並且沒有就醫,導致了嚴重的後果。您的陪人和醫院之間並沒有醫療及安全的相關合同義務。所以陪人出了意外,醫院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 2 # Prometheus5

    現在的人都已經不要臉到這種程度了?按照你的看法,馬路上摔跤了,路政有責任,吃飯噎著了,賣米的有責任,喝水嗆著了,水廠有責任,睡覺落枕了,枕頭廠有責任。你真的優秀

  • 3 # 阿文127363310

    沒有。因為她不是住院病人,醫院對她沒有照顧的義務。這與你去購物、逛公園...與服務商構成主體與客戶的關係不同,說白了就是你老婆非要留下來照顧你,人家醫院不轟她走就不錯了,那她就得為自己的行為自己買單了。

  • 4 # 尋術者

    看到這麼多明事理的人已經回覆你了,我這暴脾氣就不再開口了,人啊,還是要點臉才好!

    嗯,順便告訴你,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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