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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陳述不就好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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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門俗子

    我初到法院的時候,法院案件並不太多,但案件處理起來卻不太容易。一方面,法院要調解率,一方面,還要執行率。

    對於基層法庭,立案、審理、執行,都是法庭的事。

    而且當時,法院實行的是職權主義。以法官為主。當事人一份訴狀,剩下就是法官的事了,到處去調查取證,就比如,離婚案,立案後,首先要去當事人家裡清點財產,召集左鄰右舍聽取當事人的婚姻情況,去學校詢問孩子的撫養意見。

    開庭時,多是出具法庭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一個案件事實就基本清楚了。

    然後就是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解,直至調解成功為止。只有少數案件,在審理到期前,未能調解的才會判決。

    後來,法院進行司法改革,由職權主義,法官的大包大攬,變為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的重點就在於,誰主張誰舉證。除非有些自己能力範圍無法舉證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外,其餘都是自己提供證據,法院只是作為居中裁判者,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認證其真假性。

    鑑於當事人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會或不當舉證,會影響案件的事實,律師的作用就顯現出來。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可以幫助分析案情,指點迷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從而為合法地行使權利打好基礎。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獲取有關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律師出庭參加訴訟,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長處代當事人行使訴訟行為,在庭審中也能抓住重點,切中要害,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維護。

  • 2 # HeroicAnt

    法官只會給你的說法打勾✅或打叉❌,不會幫你找法條,不會幫你分析,不會幫你挖倔,還會過濾掉不專業的發言。

    如果你從頭到尾說的都不在法條上,那就當你什麼都沒說。而對方說到點上,你這邊是空白,OK,判你輸。

  • 3 # 黎明之寒

    對於大城市也許律師是規範點,小縣城律師就是皮條客,就是牽線送禮,在法院找關係的人。因為他們清楚,法庭都是走過場。決定權沒為法庭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這個手串啥有沒有什麼問題?是不是假的?我是一點都不懂,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