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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信仰者唐堯線上

    ——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嗎

    在現實當中,員工出於希望在公司做出些業績,希望跟領導搞好關係,希望在公司的工作時間能長久些等等的原因,當公司要求加班時,員工可能在權衡利弊之後就不計較了

    但是,哪些情況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哪些情況員工不能夠拒絕加班?對孕期女職工在法律上特定的保護又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能夠拒絕加班的情況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解釋】“協商”的意思就是領導和員工必須達成一致,協商透過以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不是必須或應當延長

    *法律規定的不能夠拒絕加班的情況

    《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條的規的限制:

    (一)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如單位發生火災了,公司要求加班救火,員工都拒絕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時候勞動者是有義務加班

    如員工在電力公司或煤氣公司上班,當發生斷電了漏氣了,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能拒絕,因為這是社會公共利益緊急事務必須優先考慮

    *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

    《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期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期間和夜班勞動

    【解釋】女職工在孕期間不能從事的勞動,單位不能要求女職工從事;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勞動,“不得”就是不可以,沒有協商可言,這種情況的女職工是受到特殊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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