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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物業後,業主反到更麻煩了,事情更多了,更不方便了,為什麼不能讓物業更規範?是誰在為物業撐腰?讓他們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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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涼1968

    我覺得物業公司就該取消了,只留下相關人員,歸居委會管理!如果不行希望國家真正管一下物業公司,把他們統一價格,統一規章制度。只許收費的明碼標價。物業公司已經成害群之馬了,除了要錢什麼事都沒有了。

  • 2 # 小立一斤

    利益是物業最大的目標!不作為還想收錢,出問題不解決,推脫責任是物業常乾的事!物業法不明確,哪些該物業收的費用,哪些不該收,大家心照不宣的各幹其責,少了些衝突

  • 3 # 3959138806

    提出這個問題的提法就有問題,怎麼是業主出難題?物業做移繳就沒做驗收,後面只關注表面出問題了業主說話就是出難題。他們為了薅長草用除草劑,把綠草皮全除了剩下黃土,國家要制定標準。

  • 4 # 使用者就是玩

    物業公司宗旨和義務,是服務於業主,物業公司的運營,和費用的支出,是業主按著揚業公司規定的,物業費,所交納的,但是這中間矛盾重重,物業公司有一部分是前開發商所設的,有一些所謂社會人參物業管理,順我者昌,逆我者亡,說打就打,,這是業主對物業的深刻的印象,,,就不一一列舉了,當務之急,政府及職能部門迅速制定管理物業的規定,法規,沒有依據現有運營的物業公司容易出現合理,不合法,在就老百姓認為收費不合理,拒交物業費,造成物業公司運營艱難,,呼籲政府出臺有利於老百姓,和物業公司的法律規定。

  • 5 # 精僻人生三頓飯

    以前,現在,水,電,氣是霸,現在物業迎頭趕上。是某人手中的特權吧,應該居委會牽頭,小區自主才是道理,我們小區自主,停車費小車一年五百,管理費一宅一年四百,如有拆建維護費,小區會議透過按實際收。環境乾淨,大家和睦,治安一流。

  • 6 # 講道理的小老頭

    一這個題主的問題,是站在物鬧的立場上,質問物業為什麼?在回答問題前,首要要講的是,無論物業,業主都有好的,一般的,差點的。但題主把話題直指物業行業,這是一個方向性的錯誤。說是方向性的錯誤,是把物業落實業主公約,約束違背業主公約的違規行為,說成了給業主出難題。物業在小區向全體業主提供的服務有三項①是對房產及配套設施裝置的管理,養護和維修②是維護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③是協助全體業主做好安全防範。,這三點突出了對全體業主提供的物業方面的服務,,其中全體業主而非業主個人的管理服務,突出了業主入住後可能會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物業要維護好小區秩序非常必要性,這還涉及全體業主安居樂業的環境問題。。和公共安全問題,這些方面都涉及到全體業主的生活質量,所以說,物業服務的是全體業主,而個別業主的感覺是物業在出給他出難題,這不是物業的問題,是個別業主(物鬧)長期被歪曲宣傳,中毒太深的結果。舉例一,青島有個小區,物業告知了業主,不允許拆承重牆,可住戶迴避物業,為了擴大室內居住面積拆了承重牆,大樓隨著拆牆鍾擊聲的節湊而搖晃,後果是什麼?物業管,業主說他是主人,物業是傭人,傭人怎麼能管主人呢。現實是物業管,他不讓管,物業不管誰承擔嚴重後果呢,誰在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生命的危險呢?值得我們深思。物業就是協助做好安全防範。這個安全防範指全體業主的公共安全,他又

    需要業主的配合,才能確保業主自已的房屋住的安全,物業只能是協助,把預防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是物業的工作重點,任何物業都不會保證絕對安全,國家明確規定,物業是協助做好安全防範。物業做工作是對全體業主提供的安全防範,不是給業主出難題,說給業主出難題,是不對的,錯誤的,害人的,加深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

    下面一些事例,看看物業該不該管。①放在道路不走,偏要在綠化地穿行。該②把綠化刨了種菜。③防火門不關。④業主的車想隨意停在消防通道上。⑤小孩可用彈弓打路燈。⑥業主車進不了小區,就把車應在大門出入口上。⑦樓道堆滿雜物,人難以透過。⑧垃圾隨意放。⑨狗不栓隨意溜,⑩私接公共用電私用。十私自拆毀共用配套設施,…………很多事例物業該不該管,對違背業主公約,管是落實合同做好服務的體現,麻煩是必然的,不方便是實際情況。醫院給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打針,手術開刀,各種檢查都有痛疼。如果把痛疼說成折磨病人,殘害人,就是偏見。疼痛是過程,目地是治好病。小區同樣,物業透過管理,約束不自覺業主的違約行為,是為了小區的整體環境,提高的是全體業主的生活質量,這才是黨和政府,全體業主所追求的。要問物業那來動底氣,敢於向違規行為說不,那麼可以說,物業的底氣來於法律的支援,來源於廣大業主及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援。來源於黨和政府的大力扶持。

  • 7 # 蒙萌猛夢說法

    第一,物業肯定是要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沒有業主,就沒有物業公司。

    第二,為什麼物業總是給業主出難題?

    不得不說,物業公司可被吐槽的點越來越多,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越來越受業主們詬病,例如物業費連年增長、物業服務質量差、小區的收入不透明、隨意停水停電等等。

    如何解決這些難題?必須規範物業公司的管理,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策作用,監督物業公司的行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了一種全新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民法典》第937條至第950條,共14個條文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可見,國家是如此重視業主的訴求,也為規範物業服務公司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先,關於物業公司連年提高物業費的問題。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公司和業主,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物業費,物業公司不能隨意提高物業費,必須與業主協商變更合同,如果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費,業主有權拒絕。

    其次,關於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的問題。

    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物業公司沒有提供符合約定的服務要求,業主可以透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除與物業公司的合同,另行聘請物業公司。如果因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損害了業主的利益,業主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關於小區收入的歸屬問題。

    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報告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入情況,並且,不得將收入挪作他用,更不得將收入侵吞,因為這筆收入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最後,關於在業主欠繳物業費時,物業公司隨意停電停水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供水供電的當事方是自來水公司和國家電網,而非物業公司,換言之,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只能由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停水停電,物業公司不能隨意停水停電,如果物業公司認為業主沒有交物業費,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是違法行為。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將會對物業公司起到了極大的約束作用,業主們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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