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土匪律師

    我說一下我的的看法:

    “代駕”首先是一個經營實體,沒有個體戶參與。一旦代駕發生了事故可以有兩個渠道進行處理(賠償)。甲,首先,由車輛的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投保方保的是車輛“交強三者險”是有保障的,至於車主是否購買商業三者險,保額多大是未知的,即使是沒有商業三者險,一般輕微的事故限額部分基本能滿足賠償。乙,由代駕公司負責保險以外不足的部分。(代駕公司是否向事故責任人追償在此不議)承保合同內容是否有代駕免責條款(如果有的話屬於霸王條款可以向法院提請訴訟維權)。

  • 2 # 南京徐劍

    代駕的性質為臨時僱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仍有原來的車主或者實際使用人賠償。

    酒駕、醉駕屬於非法、犯罪行為,自從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駕駛罪立為犯罪的單獨罪名後,代駕業應運而生。據說,交警查酒駕時,代駕人員就陪伴交通執勤,形成了獨特的場景。

    可以肯定認為,代駕行為不屬於勞動關係,原機動車駕駛人,或者使用人由於酒後不能駕駛,支付報酬讓他人代駕,屬於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代駕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原機動車駕駛人,或者使用人才可以向代駕人追償。

    追償的的前提為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後,通常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為自己的機動車提供了充足的第三者責任除,代駕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代駕人並不是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而形成的機動車機動車使用人,代駕而“使用”機動車僅能理解為原駕駛人使用。

    還需要注意的是,代駕人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不影響代駕人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如,代駕人故意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重大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等。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一隻老鷹乾的過成年男子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