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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關係不構成強姦罪,那麼如果一個有艾滋病的女人強行與一個男性發生性關係導致這個男人感染了艾滋病,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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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哥有法說

    一、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關係不構成強姦罪,涉嫌構成的是強制猥褻罪。

    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之前,出現女奸男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也不能入罪,只有造成男方輕傷以上的按故意傷害罪處罰,這是法律界的通用說法。那個幾下就造成輕傷,猛女該有多猛?之前也出現了幾起這種奇葩的案例,警方也只能對女方批評教育,不能處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後,將原來強制猥褻罪中猥褻的物件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也是此罪名的侵害物件,女奸男就可以按強制猥褻罪處罰了,但作者還沒有看到類似的判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還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涉嫌構成的傳播性病罪,不論是否傳播給他人,都是犯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行為人是構成兩個罪名,還是一個罪名,還要根據行為人的意圖來判定。

    如果患病女方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強行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導致男方患病的,僅構成強制猥褻罪一罪,根據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女方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不論是出於傳播他人報復社會,還是尋找性刺激,行為人涉嫌構成的是兩個罪名:強制猥褻罪、傳播性病罪,兩罪並罰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女方承擔對男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束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男朋友的媽媽在知道他有女朋友的情況下還要給他介紹物件,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