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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有案例說業委會告贏了開發商拿回了人防車位到底是不是真的?為什麼現在依然有大量人防車位被開發商賣掉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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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Cream陳

    人防車位屬於國家,既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

    但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人防車位可以享受租賃受益權。

    確實有業委會拿回了人防車位,但拿回的不是人防車位的產權,人防車位的產權是國家的,怎麼拿回。真正拿回的是人防車位的管理權,可以由業委會重新對人防車位進行管理了,不過收益還是要交給開發商一部分(佔用費歸開發商,管理費歸物業,沒物業的歸業委會)。

    因為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有效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賃期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只要是向開發商租賃人防車位的,超過二十年業委會都有權利收回管理權。

    所以如果向開發商租賃人防車位的業主,要防止小區成立業委會。

  • 2 # BrooklynSB

    人防工程如果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依據什麼取得的?法律明文規定,也是 “國有資產” 構成要件之一,那就是必須由國家投資建設,如果國家沒有投資一分錢,國家能不能無償佔有國家又憑什麼無償佔有人防工程?如果屬於國家所有,那麼,國有資產管理局有合法的登記嗎?如果開發商能拿出人防工程建設的立項審批,依法交納國有土地的出讓金,和必須經過依法審計的獨立建設財務憑證,那麼,人防工程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總是假冒國家所有嚇唬業主,很多糊塗的業主也跟著附和:“人防工程是國家的”,卻忽略了一個法治國家的 “國家所有的資產” 也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必須是合法取得!如果不屬於 “國家出資” 的人防工程,那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誰出資誰受益”,權利人無外乎就是開發商和業主。那麼,就需要開發商拿出以上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人,如果開發商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人防工程沒有任何的資金投入,那麼,所有的建設費用,都已經分攤給業主了,所以,人防工程就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 3 # 蘭波羅588

    耳朵陳好象是開發商二代,如此胡言亂語。“人防車位”一說毫無依據,偷換概念;地下車庫是小區規劃設計必須有的主建設專案,而人防設施屬於配建設施,政府並不投資。怎麼“人防車位”產權會是國家?建設費用最終是由全體業主買單,權屬必然是業主共有。緊急狀態時地下車庫可以做為防空僻險場地,為小區人員提供安全保障。是人防借用地下車庫,不是車庫借用人防,本末倒置無理頭。腦袋瓜子想想。

  • 4 # 以德服人5821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人防車位的權屬應該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原因如下:

    1、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從物權法的角度上來說,小區土地上、下建築物的所有權都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否則,法理上不通!

    2、人防工程雖然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但它建設的目的也是為了戰時保障小區全體業主的防控安全而建,也就是說使用權也是屬於全體業主,而不是為了其他人!

    3、雖然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建設的,但建設成本卻不是由開發商來承擔的,而是分攤到專案建設成本中,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也就是分攤到房價裡了!

    僅對建設有人防工程的住宅小區而言!

  • 5 # 歡樂大老陳

    人防車位產權屬國家。其投資通常都打入建築成本分攤在房價中,本著誰投資誰使用的原則,使用權或出租出售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將人防車位建築費用從建房成本中剔出來,由開發商單獨投資者除外。

  • 6 # Arthur159124040

    只要不是特殊時期,例如戰爭,那麼平時就是誰投資誰受益!但產權歸人防辦,既國家機關!!!每個地區在具體操作細節上有差異!!!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時間真的存在嗎?也許他就是一個記錄空間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