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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先生投放流浪狗,流浪狗造成撞傷老人事故承擔了責任,也樣的事不能輕視,投放食物也被認定為動物的管理者。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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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烽葉戲諸侯

    餵養了幾個月的流浪狗,撞傷了人,讓餵養者賠償損失,咋一看有些荒唐,仔細想想,法院這麼判也在情理之中。

    2019年9月20日,遵義的一位60多歲的老人買菜回家,被一條土狗給撞倒了,後來被送往醫院救治,鑑定為多處肋骨骨折,十級傷殘。

    後來這位老人報警了,並找到了那一隻狗,經過街坊鄰居指認,萬某經常餵養這隻流浪狗,老人的醫療費用應該由萬某來負責,萬某持不同意見,不承認狗不是自己的,只是流浪狗,所以不同意承擔醫藥費,太過分了,老人就把萬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因為萬某經常餵養,已經形成了豢養關係,並且這隻狗每天待在這裡,就是等萬某來餵養。宣判萬某賠償6萬多塊錢,萬某不同,提起了上訴。2020年9月4日,經中院調解,萬某同意賠償4萬塊錢給老人,雙方和解。

    這個案件,核心的問題就是餵養流浪狗時間上的概念,如果只是一兩次餵養,那是愛心的表現,如果是很長時間經常性的餵養,那麼實際上,狗已經認定了是他的主人,一直待在這邊,也相當於成了流浪狗的管理者。

    那麼到底怎麼處理流浪狗?怎麼避免這種流浪狗傷人的時間?最好的辦法就是把流浪狗送到專門的收容機構,讓人統一管理。有些愛狗人士,看流浪狗很可憐,沒有吃到,好心餵養不想卻養成了習慣,才會造成了這樣的後果。有些時候愛心,反而得不償失我們小區裡面也發生了一件事情,有一隻流浪貓在小區裡面,好心人天天來餵養,流浪貓生了一窩的小貓,一個小孩就被小貓給抓傷了,小區的物業就把這些貓都給打死了,其實也是好心辦壞事,如果把這些貓送到收容機構,也不至於被打死。

    最後,對於這些流浪貓、流浪狗,最好的善待方式就是要麼送到專門的收養機構,要麼自己領回家去,當寵物養起來,這才是最好的解決的辦法。

  • 2 # 小松社會趣聞

    流浪狗撞傷老人賠四萬,投放餵養流浪狗有責任大家怎麼看?既然負責投餵,這個自然是需要賠償,判決很合理。

    2019年9月20日,貴州遵義一位60多歲的老人買菜回家,回家路上被一條流浪狗給撞到了,後來老人被好心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鑑定老人身上多處肋骨骨折,確定老人為十級傷殘。

    事後老人被報警,經過旁人費指引找到了那條流浪狗,飼養人系社群的萬某,隨後老人將萬某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萬某經常餵養流浪狗,已經有形成了飼養關係,狗子習慣了萬某的餵養,它每天都是守在這裡等候萬某來餵食,因為平時都是萬某在餵養流浪狗,法院根據情理兼顧的原則,判處萬某賠償老人6萬塊錢,萬某不服當即提起了上訴,在2020年9月4日,後來經過中級法院多番調解,最後萬某同意賠償4萬塊錢給老人,雙方一致達成和解,這個事才算結束!

    那麼我們試養寵物應注意什麼呢?

    無論是流浪狗還是自己一直飼養的寵物,既然選擇了餵養它,我們平時就該多注意管理,因為它外出發生的任何事,都會和你有說不清楚的關係,一旦對他人造成損傷,那麼也與就得面臨賠償的責任,如果事態嚴重還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我一個鄰居試養了兩條狗,平時就是大大咧咧的說他家的

  • 3 # 稻穀與小麥

    這個事件本身也好最終判決也好其實都很有爭議,我認為判餵養流浪狗的人有責任並承擔一定賠償是完全正確的,他也確實應該為此承擔責任。但是賠償金額如此之高,卻完全初出乎了我的意料。個人認為這起事件中具體責任該如何認定還是值得商榷的,法院的判罰似乎也略顯草率。下面我來具體闡述下我的觀點:

    首先,我來談談為什麼餵養者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

    這起事件中,雖然這個定期投放餵養流浪狗的人並不是流浪狗的管理者,但是我們可以將其視作這個流浪狗的飼養人。正是因為他的定期餵養,使得流浪狗穩定生活於這片區域附近,也正是由於流浪狗在這片區域附近長期生存,而餵養人又沒有對流浪狗進行看管,這才造成了這次悲劇的發生。餵養人對此事件的發生是有間接影響的,因此他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判罰是有據可循的,自然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將責任完全推給某一餵養人我認為是不合理的。社會中為什麼會產生出流浪狗?還不是因為家養的寵物狗被遺棄後流浪街頭所造成的。在這起事件中,如果可以證明這條傷人的流浪狗曾經是有主的,是遺棄的,那麼這起事件的最大責任人應該是狗原先的主人,正是他沒有做到管理的職責,這才直接導致了這起事件的發生。

    第三,流浪狗並不是只有一個餵養人,單靠一個餵養人流浪狗是很難長期生存下去的,那麼為什麼其他餵養人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呢?

    第四,既然流浪狗長期存在於某塊區域,為什麼公共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對其進行撲殺和銷燬處理呢?公共管理部門是否應該為他們的不及時承擔責任呢?假設這次事件中的這條狗是無固定人餵養的流浪狗,那麼這次事件的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第五,事件究竟如何發生的,我們其實還一知半解,為什麼狗會突然衝出來撞傷老人呢?如果狗是因為受到了某人的驚嚇甚至毆打後,突然發狂亂竄,是否應該追究驚嚇狗的人的相關責任呢?

    綜上,我認為讓流浪狗的餵養承擔賠償責任是合理且正確的,但是具體責任該如何分擔,我認為還是有爭議的。

  • 4 # 手機使用者WM118

    希望執法城管不定期巡視捕捉“流浪狗”集中處置,給民眾出行一亇安全感,也同時警告那些有“狗戀病”人,別投放食物給流浪貓狗所謂的“可憐”,用法律勸導他們,讓社會“安寧無事”別添亂。

  • 5 # 猴子判官

    這個判決沒問題,只是涉及到一個冷門法律知識——不只是狗的主人要對狗傷人承擔賠償責任,狗的飼養人、管理人依法也要承擔責任。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為動物傷人負責

    我們先看《民法典》的規定,這也是此前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注意法律的措辭,侵權責任承擔的主體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為啥法律不用動物所有人這種措辭呢

    原因在於,動物所有人的範圍過窄,如果單獨規定動物所有人承擔責任,要麼可能所有人的責任過重,要麼可能造成無人承擔責任。

    比如張三的狗被李四偷走,在李四控制狗的期間狗咬人,這時候完全讓張三這個主人承擔責任就不公平,責任過重。

    再比如,張三經常餵養的流浪貓傷人,如果規定動物所有人承擔責任,那麼將無人承擔責任,這也不公平。

    所以,法律考慮到這種情況,規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動物的所有人承擔責任。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有疑惑,那這麼規定,動物的所有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這不是一個法律的漏洞嗎?其實並不存在漏洞,動物的所有人,一定包括在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概念範圍內,不信你品品。

    哪些人需要為動物傷人負責?

    所以在法律上來說,可能需要為動物致害承擔責任的人有以下幾種:1、動物的主人;

    2、動物的主人以外的飼養人、管理人;

    3、佔有動物的其他人,比如偷走狗的小偷等。

    這個問題涉及到“飼養人”這個概念的範圍有多大。根據飼養的情況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偶爾飼養動物的人,比如去動物園投餵動物,投餵野外的鴿子等;

    2、長期餵養無主的動物的人;

    3、動物的主人;

    4、與動物的主人因為各種原因建立委託餵養關係的人,比如委託朋友臨時看管、寄存寵物店、臨時收容動物的機構等。

    這四種情況中,除了第一種外,2、3、4都可能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動物飼養人。主要原因在於,對於動物的主人而言,其作為所有人,負擔所有者責任和風險,這是不言而明的道理。

    對於動物的委託飼養人來說,因為存在委託法律關係,需要對由此帶來的風險承擔責任,這也很好理解。

    長期餵養流浪動物需要承擔動物傷人責任的原因

    但是,長期餵養無主的動物的人,需要對動物致害承擔責任,這不太好理解。原因在於,動物的主人,或者委託飼養動物的人,都對動物具有直接的佔有權。

    既然能夠控制、佔有動物,那麼應當管理動物可能造成的風險。如果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當然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餵養流浪動物的人,流浪動物並不一定視其為主人,他也不一定能佔有這些動物,那麼讓其承擔責任,一定另有原因!

    原因有兩個:1、如果長期餵養無主動物的人,已經達到控制、佔有流浪動物的地步,那麼他們可以視為動物的管理人,當然應當承擔動物致害責任。

    2、如果長期餵養無主動物的人,沒有達到控制、佔有流浪動物的地步,那麼因為他們的行為,增加了不必要的社會風險,也需要為這種風險買單。

    什麼社會風險呢?舉個例子,張三很有愛心,喜歡投餵流浪貓。本來他們小區的流浪貓沒人投餵,很可能會離開本小區或者死亡,而可能不會發生傷人事件。但是因為他的愛心,導致本小區長期駐紮流浪貓,而且這隻貓說不定還呼朋喚友,導致小區流浪貓聚集,客觀上增加了傷人的風險。

    總結一下,之所以讓長期投餵動物的人承擔動物致害的責任,兩點主要原因必居其一:1、他能夠控制、佔有、管理這些動物;2、或者他的投餵行為增加了不必要的動物致害風險。

    建議真正的愛心人士,還是不要在本小區投餵流浪動物,把他們送到動物收容機構或者乾脆辦理飼養手續後帶回家飼養更好。否則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不至於喊冤。

  • 6 # 巨蟒他奶奶

    這項法律有悖文明!在很多發達國家餵養流浪動物是人們提倡和常做的事情。怎麼到了中國國情就發生變化了呢?我認為和中國那幾年的貧窮落後是分不開的。隨著我國的曰漸富強,尊重生命,關愛流浪動物己經成為一種潮流,希望你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別被世界邊緣。看看疫情下的西班牙警察如何喂流浪狗的吧!

  • 7 # 權品七湯進來就健康

    還真是沒想到法院會這樣判,原來以為流浪狗很可憐,經常餵它們一些食物,是愛心的表現,沒想到流浪狗傷人,餵食者要承擔法律責任。

    流浪狗長期處於流浪狀態,飢一頓,飽一頓,野性很大,經常出現發瘋發狂襲擊老人,小孩的事情。我是不贊同餵養流浪狗的,對於流浪狗應該是由社群管理人員收容後統一處理,任其流浪,是很大的安全隱患,這裡面,要明確一個責任的問題,對流浪狗由誰來收容,由誰來處理,處理的方式是什麼,狗是人類的朋友,流浪狗也是一條生命,應該給它們找一個好的歸宿,其實,社會上愛狗人士很多,類似的志願服務組織也很多,應該發揮志願者的積極作用,即給流浪狗找一個溫暖的家,又能解決流浪狗的安全隱患。

    這個事告別我們不要再去餵養流浪狗了,別好心辦了壞事,流浪狗自然有它的歸宿,要麼按有關規定收養,要麼送有關部門處理。

  • 8 # 積恩良不善

    四萬不多,一個人救人還被訛好幾萬呢,這很正常,因為包晴天遠遊了!

    人訛人都時常見慣,何況訛狗和投餵著,所以好人的確難當!

    一個小偷去你家偷東西,千萬別碰小偷,出事了,你負重責,為什麼?問法官吧!

  • 9 # 人在江湖

    法院判的很公正!

    養狗人不就是享受餵狗時狗搖尾乞憐的那種快感嗎?享受了餵狗的樂趣就應該承擔餵狗的責任!

  • 10 # 6543967778

    賠與不賠,都會有爭議,賠,愛狗人士有說法,不賠,被狗咬傷的人無處申冤,這是一個矛盾的年代,有人為了畜生而傷害人類,唯一的辦法就是國家出臺法律,撲殺一切流浪狗,保護人的基本生存權。

  • 11 # 小年輕160

    天公地道,你餵狗,就形成了狗與你形成的飼養關係,理應賠償狗惹的事!偽善作派禍及他人找你賠天公地道!給偽善人提了個醒!要癢收回去養!

  • 12 # 閒來無事的老趙

    法律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流浪狗的侵權責任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那這個餵食流浪狗的人既不是原飼養人也不是管理人,他為什麼要承擔這個責任呢?誰才是流浪狗真正的管理人,比如說城管,他對轄區犬類管理負責,然後轄區派出所,對轄區治安隱患犬類管理負責,難道不應該是這些部門才是流浪狗的真正管理人嗎?餵食流浪狗的這個人也最後接受了調解,當庭就付給了這個受傷的人4萬塊錢,各地都以為調解非常成功,這件事被當地宣傳到了省級媒體。

    那我們也來看看網友是怎麼說的,有人認為餵食流浪狗的這個人,他間接的延長了狗的壽命,他就應該是這個流浪狗的管理者。也有網友提出了相反的意見,說如果這個流浪狗長期在垃圾箱裡面找食物,他萬一哪天撞傷了人,難道該負責任的還是這個垃圾箱嗎?所以這個流浪狗的管理者其實就是應該是市政部門。還是希望那些飼養的寵物的人不要遺棄寵物,不要讓它成為流浪動物,成為這個城市生態系統的入侵者。

  • 13 # 愛看愛思考

    這四萬塊錢的賠償金,是這個所謂的“愛狗人士”主動的拿出來的嗎?還是在法院判決了以後被迫無奈的拿出來的?作為一個相關連的責任人,這個就是應該要負責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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