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熊匯飛

    可以,但不可在入刑,不能把兩種最嚴歷的刑法,和行政處罰都用在同一事,同一人身上,對沒有後果的,還是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為好。

  • 2 # 剪刀手阿洋

    我認為沒有問題,違法就要承擔責任,這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醉酒駕車前就要考慮到只要被抓就要禁駕五年,這是法律的威懾力。

    至於細則,治安管理處罰法、道交法等都是公安機關執法的依據,根本沒必要出細則。

  • 3 # 海鯊148

    首先宣告:酒駕違法,不應該酒駕!但有必要出臺分類細則,一刀切的一律禁駕五年加判刑導致刑過罰不相當!既然有刑事處罰,應該按照數值的大小及危害程度具體規定吊證的時間(比如一般情況吊銷2年,數值較大吊銷5年等等)!

  • 4 # 只為一個過程

    首先要清楚刑罰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什麼?律法的意義是什麼?讓醉駕人員知道問題在哪?要怎麼去改正它!而不是簡單的一刀切式的處罰(吊銷駕駛證五年)。敢問吊銷駕駛證五年就真的是為了安全嗎?還是說都不給輕微醉駕人員一次改正的機會呢?如果不給犯錯者一次改正的機會,是不是已經偏離了律法的宗旨呢?這樣長達五年的吊銷駕駛證是否值得敬畏呢?…

  • 5 # 天空233281949

    這個規定是公開的,對大家都有約束力。

    即便這個規定誤傷了一些人,那也沒有辦法。如果有意見只能向全國人大提建議修改法律,依據一定的程式修改法律,在法律沒修改前還必須按規定執行。

    作為普通人大家還是管好自己,不去酒駕,更不醉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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