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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畦說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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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似言非語
這種判罰雖然有法可依,但歸根結底沒有真正的懲罰到拋物者,屬於和稀泥式判罰。
有人說設身處地的換位思考,咱們就換位思考,你就想想如果你發生這種事,你是希望找到真正的責任人讓他依法受到處罰,還是就滿足於全樓賠償?
所以我認為,這種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按照刑事案件來追查,不查到底不應罷休。不能單純的和高空拋物損壞他人財產相提並論。也不能照搬現行法律條文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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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愛吃鵝的大灰狼
可以上訴改判,前提是舉證證明與你無任何關聯,比如事發時,家庭全體成員均不在家證明,或是鐵球不可能是你家的等等,只要你家存在可能,就無改判希望。
還要看新法典規定,新法典替代了許多獨立法規。這個判決依據是有爭議的,與疑罪從無的定罪原則衝突。而且監管責任不是住戶而是物業,住戶是沒有責任和權力監督別人的,否則人人相互監視別人私生活,那是什麼社會,監視條件也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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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離離原上草Q
毫無道理,馬路上撞死了人,司機跑了,是不是所有經過這條馬路的人都要擔責啊?在中國大地上一個人被殺了,找不到兇手,是不是要全國人民擔責啊?也不符合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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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風格律師
關於補償人的範圍,不是整棟樓的業主,而是傷者受傷時所在的最近單元的業主。在哪一個單元受的傷就是哪個單元的業主給予補償。另外一樓業主可以排除,因為一樓業主不可能造成這樣的後果。
關於經濟損失補償範圍,不是對傷者所有的經濟損失全部進行補償,而是補償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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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機使用者馬振川
在目前監控很先進,清楚準確的情況下,物業或社群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責任,安裝監控設施對整棟樓實施全方面24監控,以後就不會出現連累無辜者的事情了。儘快完善小區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法律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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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極紫金
這種判法當然有很大的問題,與法律的本義有衝突。法律是用來幹什麼的?保護公民的正當權利不受侵害,保持公正公平合法性。所以鐵球砸女嬰對於法律來說就是要抓住兇手。抓兇手是公安局派出所的職責範圍。抓不住兇手,拿整棟樓居民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靠不住的,經不起推敲的。兇手只有一個,查不清楚,就罰整棟樓的居民,放縱了兇手,無故牽連了一棟樓的居民,法律懲惡揚善的本義沒有了,也談不上公平性。整棟樓的人也可以反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在於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收了居民物業費,只收費不辦事。城市的小區大都有物業費,但對於物業的職責範圍,基本上沒有一個書面的合同限定。導致很多物業公司腐敗叢生,廣大居民利益被輸送給個別物業人員屢有發生。少部分小區居民拒付物業費屢試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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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jq0328
等民法典實施就好了。
雖然法條類似,但必須要由公安機關先行立案調查。很多案子透過調查是能確定具體責任人的。
而現在,高空墜物幾乎沒人管,直接當成意外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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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子說法
不太可能改判,這是法律明確規定過的。
當然,對於一樓是否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可能有爭議。
但是,考慮到這個案子影響重大,基層法院處理前可能已經與中院溝透過,所以改的可能性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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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醉眠老翁w
整棟樓判賠,肯定不合理。要看女嬰被砸的位置,在哪個單元樓下。鐵球落下, 即使有偏移,也不可能太遠。責任者在這個單元樓上。其他單元的業主無責。就是這一個單元的業主,也應分清責任。法院應該利用現代化的偵破手段,找出真兇,不該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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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遼寧胖哥
這個應該不會改判,除非有新的證據出現如果是找不到究竟是誰扔下來的鐵球,也只能是這整棟樓的業主賠償,這是承擔的連帶責任,除非是找到扔鐵球的人,才可以改判,因為整棟樓判賠,也是按照法規判賠的
這種高空拋物現象,真是太危險了,給居住小區裡的人,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高空拋物現象,很可能就會造成傷亡,這也給取證帶來了困難,畢竟誰沒事,也不太可能抬頭往樓上觀看,發生了事故,想找到扔東西的人,有時候是比較難
應該嚴懲高空拋物的人,一旦發現高空拋物的人,要嚴肅處理有的人就是無知者無畏,就敢從樓上扔東西,抓到這樣的人嚴懲,各個小區也該貼出公告,讓居民有自覺良好的生活習慣,絕對不能高空拋物,高空拋物會危害別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出現事故,高空拋物的人,也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本來是不應該發生的悲劇,卻因為高空拋物,一個無辜的女嬰就這樣走了,太讓人惋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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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夜雨化清瀾
這棟樓那些所謂無辜的業主不排除有包庇的嫌疑,對他們追責,進行經濟賠償,說不定就有人舉報真正的罪犯。
就算這次真的就沒找出兇手,這種判罰這是在敦促物業和業主,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站在旁觀者的角度,賠錢這是無妄之災,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這並不是最好的結果,沒有找到可恨的兇手,還把整棟樓得罪了。總之,這種判罰有法可依,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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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隨緣97659916
糊塗的牽強的判決,槍殺一個人,根據彈道和傷口的程度都能判定出射擊方向和射擊距離,這個湄公河慘案就有例子,判斷鐵球從那個方向砸下來的大約有多高會這麼難嗎,這座住宅樓有多長多寬幾個單元,該不會是從東單元東戶砸到西單元的西戶下面了,你讓整座樓都一起賠償你腦子進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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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諮詢師2M
改太難了,除非能夠找到肇事者。
現在輿論壓力這麼大的情況下,這個人肯定想盡辦法不讓自己暴露出來,否則就得被唾沫淹死。
我們也不能期待他良心發現,就算他後悔自責,但是在如此大的威脅下,自保肯定是第一選擇。
只是
在每個午夜夢迴的時候,這個人,以及這個家庭,都要承受殺死他人的心理折磨。
如果是一個未成年人乾的,這也將是一個重大事件,甚至能足以毀滅他的事件。
如果是成年人,能做出高空拋鐵球的事來,也是很不負責任的。
希望他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吧。
總不能是家裡的寵物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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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天壇根兒小妞妞
上訴是每一個被告的權利。這個案件有121名被告,也就是整棟樓的業主和住戶還包括一層的商家。為什麼要包括所有人呢?因為這個樓的樓頂是開放式的,也就是說,任何人都有可能拿著這個健身球上樓頂扔下來。
女嬰是2016年的11月11日被樓上掉下來的一個健身球砸中而失去生命的。經過這四年來的審理,終於有了結果。判決這121名被告每人賠償受害者3000元。這件事一開始看起來絕對是不公平,因為一整棟樓,100多個人,這其中肯定有真兇,也肯定大部分都是被冤枉的。
可我們為什麼要明知道大多數是被冤枉的,還要這麼判決呢?這就是因為所有人,除了可以證明自己不在這裡居住的,或者有鐵的證據證明事發時家裡沒有人的。可以免予起訴之外。其他不能證明自己不在這裡居住或者說不能證明自己不在場的,就都是嫌疑人。
所以,這些被告上訴也沒有改變判決結果的可能。因為我國的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新的民法對於這件事就有更加明確的解釋。所以,這完全是有法可依的。當然,這些人如果覺得冤枉,也是可以繼續保留追訴真正的兇手的權利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天,真的找到了這個扔下健身球的高空拋物者,大家都可以向他追責。
目前,當地的警察已經對健身球進行了DNA檢測等一系列的偵查,可最後偵查沒有結果。當然,這種案件警方會一直查,一直保留各種證據,作為一個案件進行等待。如果發現新的證據,還會有專門的警察進行核實。一旦發現可以證明是誰扔下的這個球,就會及時的公佈資訊。
總之,在真兇沒有出現之前,受害者應該得到賠償,整棟樓的住戶除了及時交錢之外,也要對物業提出意見,樓頂不應該什麼人都可以上去,這發生了事情以後,就更應該及時的亡羊補牢,把樓頂的通道封死,不要再給外人上樓的機會。這也是保障安全的一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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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老郭1623141
現在有個技術叫DNA,最近好多的陳年積案都是透過DNA技術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十幾二十年的積案也破了。不知道為什麼這次公安沒有使用這個方法。關鍵是判全體賠償,大部分人都是被冤枉的,而真兇卻不能得到懲罰,這不是法治社會應該看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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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重情深
這個案件判決後,當事人上訴,有可能會改判。
其次,即使是按照侵權案件,受害者先行民事賠償起訴,但是要求整棟樓的業主都進行賠償,這顯然打擊面太大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一方面有些業主家裡根本就沒人,或者是有證據證明自己所住的房屋周圍根本沒有鐵球。因此他們就可以免責。
另一方面鐵球砸人應當是2層以上住戶的行為造成的,1樓的業主是沒有責任的。
最後,在二審期間,有可能找到真正的行為人。那麼這就是有了新的證據,二審法院有權進行依法改判。所以,根據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都不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上訴,案件有可能會被改判,什麼事情都不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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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喜陽羊
即使業主上訴,也是不可能改判的,上級法院不可能發回重審,而是維持原判。
如果已過了上訴期,上級法院會直接駁回。
這個案子不能讓人心服,但也不是糊塗案,因為法院根據已有的證據,是依法判案。
改判的可能性只有找到真兇才可能,除非當年刑偵部門從鐵球上檢測出第三人DNA(屬鐵球持有人),即使當時沒有比中上嫌疑人,現在還有希望再查,只要鐵球主人還沒死,還住在事發地附近,警方下功夫深挖,是有可能挖出真兇的。
就怕鐵球上非常乾淨,根本就未能檢測到持有人生物資訊,這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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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宣北美髮教育
我小時候,十四歲,我家住五樓,爸爸讓我把垃圾倒了,我順手從樓上扔了下去,第二天早上,樓下有人嚷,誰家的垃圾?爸爸看了眼問我是不是我倒的,我不承認,我爸一巴掌打了我,然後讓我去樓下掃了,並且把我衣服撕了,我只穿了件背心下樓,在眾人的目光下打掃,我一個女孩子,當時真的無地自容,回家後爸爸說一看垃圾就知道是我家的,全是雞蛋皮,我媽因為不吃肉,我家只吃雞蛋,所以雞蛋皮超多。今年快五十歲的我,至從那次在也不會隨手扔垃圾,無論在任何地方。教育很重要,孩子怎麼教育取決於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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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依麓湘隨
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業主上訴這種情況改判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找到真正的兇手還整棟樓業主的清白,這樣才有改判的可能性,如果沒有找到真兇,那麼整棟樓判賠的業主即使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
諸如這類的案件可以輸歐式比較多的,高空墜物砸死砸傷路人的案件還是有據可查的,在沒有抓住真兇的情況下,居住在這棟樓的居民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判罰並不是所謂的糊塗僧判斷糊塗案,而是對傷亡者的一種責任,因為案件發生在這棟樓,所以每個居住在這棟樓的居民都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只是沒有準確地抓到行兇者,所以在沒有確切的兇手時整棟樓的居民都應該承擔責任,這種賠償責任看似很不合理,但是也是對受害者以及家屬身心的一種彌補。
我們居住在樓房都可能經歷過下水管堵塞的事情,一般情況居住在一樓或者二樓的下水管一點那出現阻塞,造成了髒水順著洗碗池外溢,那麼這時候除了要關閉飲水管,還要整個樓層的居民進行共同集資搶修下水管阻塞情況,那麼這種下水管阻塞是誰家的責任呢?這時候水也不會承認是自己的責任,那麼這時候就需要整排樓層的住戶進行掏錢進行維修,這種集資是居住在整個樓層的居民,在沒有人居住的樓層也就不會出現用水現象,也就不承擔維修費用,所以這種下水管堵塞和高空墜物其實意義是一樣的,在沒有確切的作案人時只能整個樓居民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即使判賠業主上訴改判的機率也是很小的。因為這種情況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我們在樓房居住的時候,尤其是家裡有小朋友的情況下,一定要嚴格教育小朋友們不要高空拋物,即使很輕盈的東西也不要隨意扔到窗外,以免造成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讓我們努力做好自己和家人的工作,避免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讓打架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保障。希望那些愛亂望窗外扔東西的人應該引起重視,生命誠可貴,安全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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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畦觀點】不能改判。除非有人能找出高空拋物者。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條文已明確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分配問題。
這個法條的意思很明確,即如果找不到拋擲物品者,則需要實行“連坐”責任。一審法院判賠每戶賠償3000元,多嗎?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家孩子被無故砸傷,經搶救無害,你會是什麼心情?你可能更多的是想把行兇者投進大牢吧,可乾巴巴瞅著就是那麼幾個人,就是不知道是誰幹的壞事,你難不難過?
並且這已經不是一件簡單的民事賠償事件了,這是赤裸裸地傷害致死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高空拋物者再不出來,等待他的將會是牢獄之災。
第二,每戶賠償3000元,並不多。這是有著計算公式的,並不是大筆一揮,張口就來的結果。
第三,業主上訴並不能改變結果。因為該案是於法有據的判決結果,錢是要賠的,對於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責的業主都得“連坐”,上訴並不能改變最終賠償的金額,而能證明自己無責的業主已在一審舉證證明,且已排除。
綜上,我個人認為二審是會維持原判的,也希望各位業主趕緊履行責任,已告逝者在天之靈,好讓生者節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