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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稜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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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萬劍律師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法一項基本原則,指二審法院對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或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於有的案件,確實存在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而抗訴的情況。但這並非因為被告不服,檢察機關才抗訴。例如,一審判決量刑畸高或畸輕的,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
你好,公訴人和嫌疑人無冤無仇犯不著幹這事,抗訴是針對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量刑畸輕或者畸重,也就是說,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有實質性錯誤,才會抗訴,和嫌疑人是否上訴基本沒有關係。
目前來說,只有一種情況下,檢察院有可能會因為被告人上訴而提起抗訴,那就是被告人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也按照認罪認罰具結書進行了判決,被告人又反悔,提出上訴的,檢察院就可能抗訴要求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因為這種情況是被告人違背了協商一致的具結書結果,自己反悔,類似於是承認了犯罪事實之後又翻供,因此案件失去了從寬處理的基礎,所以需要抗訴。
一般來說,檢察機關抗訴數量是非常非常低的,通常都在1%以下,而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顯然是非常非常多的,可見並不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都會抗訴,恰好相反,絕大多數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都是沒有抗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