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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張三購買了一款一年期的重疾險(一般很少見,但是確實有一年期的),保險期間自2020.1.1至2020.12.31,張三於2020.12.29日突發該種疾病,三甲醫院初診結果為該疾病,張三於2020.12.29當日向保險公司報險。因確診該病必須要做骨髓穿刺,2020.12.30甲去做骨髓穿刺,因節假日原因,骨髓穿刺報告於2021.1.2醫院才做出。 保險公司最終以確診報告已經超過保險期限為由拒賠,請指教各位是否合法,由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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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清源保庫

    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重疾合同有個寬限期(前提這款產品是不是還在售),下一個續期繳費日開始後60天,這60天還是管的,不過看你的疾病種類,重疾賠付分三類,確診就賠,達到一定狀態就賠,實施相關手術就賠,就看你這60天裡確診的是哪種重疾了吧,另外一年期的重疾你當時打算續約了嗎?人家收了你錢嗎?如果人家收了你錢的話那肯定是要管的,情況不清楚只能給一個大概的原則,希望對你有幫助

  • 2 # 財貓貓097

    首先你這裡混淆了一個概念,你的重疾險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重疾險,而是一年期醫療險。真正的重疾險是確診即賠付的,只要你確診的時間是在保障期內即可會得到賠付,而不需要等到你整個治病的過程結束。而醫療險呢,是實報實銷型的,是以你的花費為標的,所以也就意味著你必須出院以後才能去報銷。我們的社保也是以花費為標的,這一點比較類似。

    而你這個因為是醫療性質的,所以是實報實銷,花多少報多少。

    再說回你的事情,你的保險是醫療險而非確診即賠的重疾險,保險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號,而你去做穿刺是在2021年1月2號。

    首先你這個住院過程並沒有結束,那麼如果要賠付。保險公司會賠付你在保障期內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而對於你在2021年1月2號做的穿刺,已經超過保險有效期的2020年12月31號的最後一天,所以這筆費用是不會報銷的。

    只會賠付你在有效期內發生的費用,對於超期的費用,保險公司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去賠付你,保險公司是對所有投保人提供一個公平的理賠環境,如果在你這兒超期了依然能賠付,那麼其他人是否是不公平的呢。

    這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每個公民但凡上過學都應該懂。

    其次一分價錢一分貨。一年交的重疾險好不好?非常好,對於當下資金緊缺的人來說,一年期的重疾險首先不佔你的現金流,花非常少的錢就可以撬動重大疾病的保障用來對沖你當下的風險,但是如果你條件允許,還是要去給自己購買長期保終身的重疾產品。因為保終身的重疾產品,從你交費開始,他要保障你一輩子。

  • 3 # 保姐愛生活

    這個具體看一下保險條款吧,保險責任是初次確診才賠,還是初次發生就賠,還是初次患病才賠?

    另外你還是諮詢一下律師,這種咬文嚼字的東西,又剛好涉及這交界期,一般保險從業人員除核賠人員,估計沒人會給肯定的答覆。

  • 4 # 指尖說險

    不合理,因為區出診斷結果需要時間

    如果是醫療險的話大多數都會延期30天治療期限

    另外建議直接續保該產品。不過這個時間線有點問題吧?沒寫錯吧

  • 5 # 康博士講保險

    首先你要確認發生的這個疾病是否在重疾險保障範圍內,不在保障範圍內自然不賠,與時間無關。

    其次既然是重疾險多數有寬末期的,無論是一年期還是長期具體看條款,重疾險60天的寬末期,也就是說在這60天出險保險公司也是要管的,不過理賠金要扣除續期保費。

    之後既然有特殊情況,可以寫一份書面材料向保險公司告知,能協商的儘量協商。

    隨後,雖然說的是一年期重疾險,但實際上都是可以續保的,只不過沒有現金價值而已,既然是續保很多時候保險公司都是提前扣款的,很少有卡在這個時間節點並且之前也會提醒客戶繳費,如果續費自然就沒有這個時間的問題。

    最後如果題主的問題情況屬實,向保險公司協商不成,可以透過銀保監會投訴維權,得不到滿意結果也是可以起訴的,只要符合合同相關疾病的約定最後也是會賠的,只不過比較麻煩。

    另外既然題主能寫出這樣的問題,又不知道這些情況,我懷疑這個問題是你自己編造的。

  • 6 # 盞鬼

    相信是一個真實案例的假託。首先,保險公司以確診報告超過期限為由拒賠,是不成立的。

    一年期產品並非僅一年便自動終止。它有自然延伸的合理存在,即按合同條款續約。如果保險公司以確診時超期拒賠是一種試探。許多公司先以此看看被保人的反映,你懂小小,按幾折賠償。你全懂就全額賠償。總之,不按契約執行。

    此案,建議你同公司講,要求對方給出條款,要不投訴到銀保鑑會。你索賠申請是完全合理的。支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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