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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律師們,如果我被5、6個人群毆,我應該怎麼還手才不會觸犯法律 (在跑不了的情況下,周圍也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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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庭立方

    裝腔作勢狠命回揍,再見機行事迅速逃跑。

    你想想啊,就你自己一個人,遇到五六個人來群毆自己,旁邊還沒有人,也就是你自己找不到任何求援的方式,這種情況下,你還想著還手???想著趕緊逃命最重要啊!

    可能你想問的是,要如何回揍,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1.雙方都赤手空拳的情況下:怎麼揍起來殺傷力更大,更疼,就怎麼揍,沒啥要求,就狠命的揍就對了——當然,嚇到對方之後要趕緊溜。

    2.對方拿的有武器的情況下: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捶捶、鐵鍬、磚頭、搓衣板等一系列可以造成殺傷力的工具,此時,自己的還擊原則還是狠命的揍,拿起自己身邊能看到的任何武器回揍。

    如果對方雖然人多勢眾,但沒有一個人敢向你的要害部位,比如胸、腹、頭、脖子這些地方毆打的話,你在還擊的時候也盡力避開頭這樣的關鍵敏感部位。畢竟頭這個部位真的很敏感,說不定你一個啤酒瓶子下去剛好命中他的要害,一下子就魂歸故里了,你的麻煩就來了。雖說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但可能會有其他麻煩——比如受害人家屬要求賠償,公安可能也要來掂量一下你屬不屬於正當防衛,在公安掂量期間,也不排除你需要在看守所待幾天。

    3.雙方都有武器,且對方居然有人對著你的要害部位攻擊:兄弟,這時我只能勸你,拿出極限求生的勁,逮著對方誰,就往誰要害部位招呼,以達到敵人保護自己為原則,一旦拿出不要命的氣場跟對方打上兩圈,趁著對方被自己的帥氣英姿所震撼的剎那,趕緊跑!玩命的跑!跑到有人的地方大喊“殺人啦!!!”,這樣圍觀群眾就會幫你報警,說不定還有熱心觀眾幫你攔住後面的追兵,這樣你就得救了。

    至於這是否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

    一個燙知識:生命的價值高於任何價值。

    當自己的生命遭受到急迫、嚴重、現實的威脅時,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靠自己的力量制止這種威脅,比如在這樣嚴重危及生命的暴力面前,即使你的防衛物件因此而死亡,也在法律容忍的範圍內。

    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保護所有人的正當權利。

    為什麼現代法律不允許私力救濟,也就是每個人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靠自己的力量進行挽救,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是因為私立救濟會讓整個社會陷入無序的狀態,最終會導致更多人受到傷害。所以自從國家出現之後4,國家就慢慢收回來每個人報復的權利,集中由國家來進行懲罰。特別是到了現代法治社會,私力救濟更是被壓縮了生存空間,絕大多數的犯罪,都需要國家來提起公訴,由國家之手來懲罰犯罪,保護社會秩序。

    但這並不意味著私力救濟就是絕對錯誤的,是絕對沒用的。

    法律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人,但總有法律來不及保護人的時候,比如你一個人大晚上走在路上,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突然遇到劫匪,你連打電話報警的機會都沒有。這個時候怎麼辦?只能靠自己的力量,如果你評估後覺得自己打的贏,那你就打回去;如果覺得對方一堆彪形大漢,自己這四體不勤的確實不行,那就用盡自己小腦袋瓜的智慧,與劫匪鬥智鬥勇趕緊逃跑。

    所以,總結一下:當自己的生命受到嚴重、急迫、現實的威脅時,你可以採取任何方式還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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